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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11-28 生效日期: 1995-11-28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1995]62号

  减轻农民负担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是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件大事。
  为把党和国家减轻农民负担的法规政策切实落到实处,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带领农民群众积极发展生产,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以此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进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二、向国家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依照法律法规承担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及其他费用,是农民应尽的义务。要鼓励农民自愿投劳兴修水利,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大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除此以外,不得要求农民无偿提供其它财力、物力,否则农民有权拒绝。

  三、村提留款和乡统筹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全体农民所有的集体资金,其总量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改变其性质,要严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程序、用途进行提取、审批和使用,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把村提留款、乡统筹费等集体资金平调到乡镇以外使用,或者把使用权属村的村提留款平调到乡镇或者其他村使用;严禁以集体资金充抵财政收入。

  四、凡涉及农民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向农民集资,除教育集资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规定由县政府审批外,其他任何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或集资,都须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计划主管部门批准;重要项目须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地、市、县和其他部门都无权下达此类文件。严禁擅自恢复中央和省已明令取消的各农民收费项目,严禁在农民办理诸如结婚证、住房证和子女上学等手续时搭车收费,严禁一切让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严禁乡镇治安小分队介入向农户收取钱粮的行动。
  对已经擅自出台的增加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要

  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提供的经济、技术、文化、卫生、劳务、信息服务以及保险、发售有介证券、放映电影、订阅报刊等,应遵循自愿的原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收取服务费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代收款的名义或者其他手段强行摊派。

  六、屠宰税一律在宰杀环节定额收费,不得按户、按人、按田亩平摊,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饲养户预收税款。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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