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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社会治安状况实行分类评估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8-27 生效日期: 1992-08-27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2)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如何分析评估社会治安状况,对于正确估量治安形势,实行科学决策,以及向社会各界准确地报告、宣传治安情况和公安工作,是一个重要问题。为了尽可能客观地掌握分析各地和全国的社会治安状况,今后除继续做好有关数字统计分析和典型调查以外,对社会治安状况应采取分类评估的办法。现就分类评估社会治安状况的一些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开始,各级公安机关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所属各地区、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状况进行分类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衡量和说明本地区社会治安状况的重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所辖市、县治安状况的分类评估,一般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年终进行总评。对今年治安状况的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于明年一月底以前完成,并报告公安部。

  二、评估社会治安状况首先要从大处着眼,宏观考虑。主要看当地一个时期的社会秩序(包括生产秩序、市场秩序、教学科研秩序)能否保持正常和安宁,各种重大活动是否有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是增强还是下降。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测评:
  1.公安机关发现和群众报警的各种扰乱社会治安案件(简称报警案件)的总量多少。
  2.枪支、爆炸、持枪犯罪、集团犯罪等严重犯罪案件数量的多少。
  3.各种公共场所和重大活动的秩序如何,街头犯罪案件多少。
  4.法令、政令能否须利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务行为是否时常受到妨害。
  5.社会各界对治安状况的感受和评价如何。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治安状况的评估,应以市、县为单位,分为三种类型。凡案件总量下降或比较平稳,恶性案件不多能及时破获,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好,丑恶现象少,各类闹事事件不多且能及时妥善处理,当地居民和过往群众认为治安较好、有安全感的,即属于治安状况良好或基本良好。凡案件总量增幅很大,恶性案件多,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乱,丑恶现象和各类闹事案件较多,群众安全感下降的,即属于治安状况不好或较差,介于两类之间或时好时差的,则为治安状况一般。

  四、为使分类评估能够尽量准确,防止虚假、片面,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发展变化的观点,不受“两头小中间大”等固定模式的束缚,也无需把因特殊因素偶然发生的个别案件、事件看得过重。要注意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增强评估工作的透明度。可实行面上统计、抽样检查、询问调查相结合,并可确定一些“观测点”,组织一些明查暗访。除公安机关自行评估外,还要适当吸收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按照以上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办法,组织实施。评估办法请报送公安部。
  以上通知,请报.告党委、政府,并认真贯彻执行。199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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