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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9 生效日期: 2005-11-09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文[2005]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食品安全状况总体良好。为构建和谐郑州,全面提升本市食品安全控制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出发点,以构建本市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明确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责任和部门、属地监管责任,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形成统一协调、责任明确、齐抓共管、运行高效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坚决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减轻和消除食品安全危害与风险,防止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本市食品安全。
  二、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研究一次食品安全工作,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要建立例会制度,定期通报食品安全总体情况,听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汇报,检查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布署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并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工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垂直管理的部门设在县(市)、区的机构,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面要接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加强配合和沟通,共同做好所在县(市)、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可靠;市场开办者应建立落实食品质量承诺制、侵害消费者权益先行赔付制,设立快速检测室,公示市场食品安全信息,与市场商户签订食品安全协议,加强对市场食品质量的管理;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行风建设,引导、监督企业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指导、服务企业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形成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高度负责的良好氛围。
  四、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一)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指导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统一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二)落实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食品安全进行综合监督、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市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并负责发布监测信息,依法推进食品进货质量查验、索票索证、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等。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严格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准;组织、指导和管理食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统一管理和监督食品生产许可和食品计量工作;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发布监督检查信息。
  市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和水产品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的监管。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标准化示范区的建设,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及监管;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质量检验检测、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发布初级农产品农药等有害物质残留的监测信息;负责对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对水产品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渔业生产行为。
  市卫生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以及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负责流通环节人员健康状况监管;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日常监管;组织食品卫生、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建立食源性疾病暴发预警系统,发布预警信息;完善食品卫生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市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依法取缔私宰窝点,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打击私屠滥宰违法活动,查处违法案件;开展对其他畜禽屠宰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工作。
  市公安、监察、教育、人口计生、粮食、供销、林业、民族宗教等其他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能。
  (三)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要明确本地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的危害和风险。要加强对街道、乡镇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四)加强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依据食品安全评估结果、监测与监督抽查结果、监督举报情况,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要按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未能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食品安全管理状况不好的县(市)、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监管责任。
  五、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措施
  (一)建立食品安全科学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评估是掌握食品安全状况,采取相应对策和措施的重要基础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科学、规范的食品安全评估制度。采取部门与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食品的安全状况、重点污染物的危害水平以及与食品有关的新技术、新资源、新材料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对食品安全监测与监督抽查结果、消费者申诉举报数据,以及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起因、危害程度和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估,并视情况建立危害预测模型或食品安全评价指数。各有关部门应当运用评估成果确定监管重点,加强监督和执法,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依法采取责令停止购进、销售、限期追回等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二)深入实施以市场准入为核心的食品放心工程
  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资格管理,严格按法定标准和条件实施卫生许可、生产许可等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行政许可。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农业、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逐步推行良好农业规范(GAP)、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ISO9000、ISO14000认证等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危害措施。推动农业标准化生产,认真实施食用农产品标志制度。严格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无标识食品不得销售。深入推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抓紧落实鲜冻畜禽产品冷藏运输措施。加强行政许可后的日常监管,加大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食品或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市场退出力度。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完善食品安全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以及质量责任追溯制度,建立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三)建立食品安全监测与监督抽查制度
  健全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网络,对食品的化学性污染、生物性污染和以食物中毒为主的食源性疾患进行全面、系统、持续监测。整合全市监测资源,制定统一的监测与监督抽查计划,确定监督抽查重点,形成统一的监测与监督抽查结果。加大对检测检验设施设备投入力度,加快关键检测技术,特别是以现场控制为目的的快速检测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四)建立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重大食物中毒,食用染疫动植物及其产品引发或可能引发重大食源性疾患,食用被污染食品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的传染病暴发与流行,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食品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食源性疾患等的事故。
  制定全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分工明确的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理责任制。应急救援预案按危害和风险程度对事件实行分级管理,严格规定报告时限、程序和控制消除措施。全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制定并负责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也要制定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五)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归集和发布制度
  建立信息归集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监管职责,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和监管情况。要建立联系制度,保持信息沟通,共同严防与食品有关的染疫动植物及其制品流入市场。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对消费者申诉举报和案件统计分析,监测、监督抽查和食品安全评估结果,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结论,以及全市范围内的食品安全预警、警示信息等,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每季度发布一次。建立交流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库,存储经归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面向社会建立食品安全网,发布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
    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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