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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06 生效日期: 1994-07-06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以下简称《决定》)深刻阐述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提出了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和应采取的措施。为了贯彻落实《决定》,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法制建设,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决定:
  一、 学习《决定》,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基础。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领导以及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决定》,全面理解其精神实质,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出落实《决定》的具体措施,使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有一个明显的发展。
  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关键在领导。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坚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法制建设”的要求,把政府法制建设摆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确定一位领导分管,定期听取政府法制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政府法制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在制定工作计划时,要提出政府法制工作的具体目标;在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报告工作时,要把报告政府法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向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布置、检查工作时,要把布置、检查政府法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在考核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政绩时,要把政府法制工作作为一条重要标准。

 

  二、 加快地方立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促进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地方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行使职能的重要手段。市场经济是以平等竞争为基础的经济,必须有完善的竞争规则才能保证竞争有序进行。我省地方立法要根据《决定》中提出的立法重点,紧紧围绕我省经济发展战略,在今后五年内建立起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适合我省实际、内部和谐一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体系框架。
  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用立法推动改革的不断深化,促进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凡是法律法规授权地方制定实施办法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尽早落实;
  国家虽未制定某一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地方急需的,有关部门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出立法建议,报政府审定。凡是列入人大和政府立法计划的项目,有关部门要抓紧起草,保证质量,按时提交。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亲自参加、过问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工作。要按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严格审查把关。要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顾全大局,坚决破除立法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三、 强化执法和执法监督十多年来,我省法制建设取得很大成绩,执法队伍不断壮大,执法制度逐步完善。但是,另一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相当突出。执法不严已经是整个法制建设的一个十分薄弱的环节。必须花大力气来抓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这是目前政府法制工作的重点之一。
  搞好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必须加强党的领导,紧紧依靠群众,同时,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当前,主要应当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健全执法队伍,完善执法制度。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完善执法制度,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二是要把加强宏观调控和反腐倡廉作为当前执法工作的重点。要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必须有完善的强有力的经济宏观调控手段。近几年来,国家就经济宏观调控方面制定了一批法律法规,一定要严格执行,保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反腐倡廉是中央的一项重要决定,抓好这项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要把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作为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务必抓出成效。
  三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活动本身也需要监督。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接受司法监督,接受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接受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要切实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负责同志要经常过问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加强执法和执法监督力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具体承担对本级政府所属各部门和下级政府执法活动的法制监督,部门法制机构要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执法活动实施法制监督,使执法监督工作经常化、规范化、法制化。四是搞好执法协调。当前,由于各种原因,在执法活动中常常产生意见分歧,这些分歧久拖不决,严重影响政府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中的协调工作,必要时政府和部门的领导要亲自出面协调。五是健全行政复议制度,搞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系统内部实施上下监督的重要方式。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要求建立复议机构,完善复议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有专人熟悉、钻研这项业务。

  四、 加强法制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根据“二五”普法规划的要求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宣传工具,进行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要做每一个领导者认识到,不懂法律的领导是不称职的领导。要有计划地对领导同志和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培训,并形成制度,常抓不懈,抓出成效。通过培训,要使各级领导熟知国家的基本法律以及与自己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努力成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其他社会事务的领导者。通过培训,要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翻并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做到秉公执法,严格执法,正确行使执法权。从今年起,省政府将有计划地组织行署、市、县和省直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学习有关法律知识,特别是有关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也要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五、 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政府法制机构是搞好政府法制工作的组织保证。政府法制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进行规划、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其主要职责是:编制立法规定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或者修改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负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人大和上级政府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参与或组织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或单位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导或者接受委托参与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工作;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法制工作进行指导;承办政府法制干部培训和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工作;
  担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和征订发行工作;承办政府和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情况,对所属的政府法制机构的具体任务、职责作出规定。
  《决定》指出:“各级政府尤其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建设。”目前,我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力量薄弱,少数地方机构不健全,与政府法制机构承担的任务很不适应。在当前政府转变职能、实行机构改革中,政府法制工作是一项需要继续加强的工作,政府法制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一定要按照《决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少数不相适应的应采取措施切实予以加强,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法制机构要加以督促检查。政府法制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和综合性都很强的工作,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注意培养、选拨政府法制工作的专业人员,充实政府法制机构。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作用。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召开涉及法制方面的会议,都应有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参加,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把关。各级领导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方面的工作时,应当听取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重心,努力完成政府法制工作的各项任务。
  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根本性的任务,既要做持久的努力,又要有紧迫感。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努力开创我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新局面,使政府法制工作在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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