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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印发《司法部关于本部起草法律、法规、规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04-12 生效日期: 1986-04-12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现将《司法部关于本部起草法律法规、规章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希在工作中照此执行。
  司法部关于本部起草法律法规、规章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部法制建设,做好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起草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宪法和基本法律为依提,从我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


    关联法规    

    第三条   本部法制工作,在部统一领导下,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统一组织与协调。


    第四条   有关司法行政部门综合性的立法建议,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专项业务的立法建设,经主管司、局同法律政策研究室协商后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


    第五条   立法建议的汇总、平衡以及立法规划的起草,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立法规划经部务会或部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后,起草单位应按照规划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督促检查。


    第六条   需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通过或批准的法律法规,由主管部领导挂帅,有关司、局会同法律政策研究室起草。必要时,应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专家和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的同志参加。
  司、局发规章,由主管司、高起草。


    第七条   起草法律法规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搜集、汇编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
  2.总结有关工作的实践经验,就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
  3.搜集、整理国内外有关立法文献资料;
  4.论证立法中的基本问题。


    第八条   经部领导同意,法律法规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可分别将初稿送中央有关机关、法学教学、研究单位和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征束意见。


    第九条   法律法规草案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棱报主管副部长或部长审查。经部务会议审定,由部长签发上报国务院。


    第十条   送审法律法规草案,必须有草案说明,并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起草规章应参照法律法规的起草方式进行。规章草案统一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核报主管副部长或部长审查。部发规章一般应提交部办公会议审定,由部长或副部长签发:司、局发规章由主管副部长签发。


    第十二条   依法由本部解释的有关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主管司、局提出解释意见,送法律政策研究室核报部长或主管副部长签发。


    第十三条   有关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清理,对需要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法律政策研究室应草拟建议,经主管副部长或部长审核后,报国务院审定;对需要修改、废止的部发或司、局发规章,参照起草程序明文废止或修改。清理后,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按年度汇编成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起施行。

关于《司法部关于本部起草法律法规、规章的若干规定》的说明
  中央书记处去年七月指出,要健全司法行政部门内部的法制,建立、健全内部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司法行政部门是国家的执法机关。实现各项业务工作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我国司法行政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特别是一九七九年重建司法部以来,我部法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先后报送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报请国务院通过颁布了三十多个法律法规,本部门也颁发了几百件规章性文件,为实现对司法行政部门各项工作的政策法律指导初步奠定了基础。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司法行政工作也取得了很大进展,迫切要求逐步实现各项业务工作的制度化、法律化。面对这一要求,我部法制工作在某些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有些亟需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还没有制定出来;已经制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零散、重复、矛盾、体例多变等问题;部内厅、局、司、空之间,尚缺乏在法制工作中明确的职责分工;起草文件过程中的人员组织,必要准备,直至审核报批,还没有形成比较严密的制度。为加强我部法制工作,提高各项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主管法制工作部门的要求,起草了《司法部关于本部起草法律法规、规章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其中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
  起草法律法规和规章性文件,是部内各司、局共同的经常性工作。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是推动部内法制工作,提高文件质量和起草效率的重要环节。在《规定》中,一方面根据部党组对法律政策研究室任务职责的要求,明确政研室在部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部内法制工作,参与法律法规和重要规章的起草,统一负责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性文件草案从政策、法律、立法技术方面进行审核,并报送主管部领导审查,负责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业务联系。另一方面,充分注意发挥各业务司、局在部内法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规定各司、局在提出立法建议,起草法律法规和规章性文件,以及提出修改和废止原有文件建议等方面负有的职责。有关的业务司、局,对涉及本部门业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有主要的起草责任。
  二、关于《规定》中所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关于起草工作程序
  法律法规草案和部内规章的起草,是一件十分严肃的工作。这些文件一经通过颁发,就成为一个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对某项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所以,提高文件质量至关重要。这就要求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思广益,反复推敲,科学论证。要有比较严密的工作程序,精干的班子和严格的审批制度作保障。为此,本《规定》用较多的条文,对立法建议的提出,立法规划的形成,起草班子的组成,起草前必要的准备工作和部内审核报批手续等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根据我部法制工作的经验和需要制订的,同时,也借鉴了其他部委的一些做法。
  四、关于法律法规、规章的清理和废止、修改工作
  一九八三年以来,国务院几次发出文件,对清理法规工作进行了部署。目前,我部清理一九四九至一九八五年有关司法行政部门法规、规章的工作正在进行。应当看到,这项工作也是我部法制工作的重要一环。通过清理,可以及时掌握我部法制工作的现状,发现需要立、改、废的文件,制订出切实可行的立法规划。今后,每年年初都要对上年发布的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对其中行之有效的,以部名义正式汇编成册;对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按文件等级发布正式文件或提出建议,明令修改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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