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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3-18 生效日期: 1992-03-18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对新药研究、生产所采取的行政保护措施,明确新药试行标准的转正程序和新药保护期满后仿制生产的审批要求,参照去年全国药品监督管理政策研讨会的建议,现就药品审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药的保护问题
  1、在新药的保护期内,生产企业应进一步完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在此期间,若其他药品生产企业对已批准新药的工艺进行了有成效的改革,使成本明显降低,或质量显著提高,可允许该药品生产企业在新药的保护期内提出生产的申请,并报送详细技术资料与业经批准并已上市的新药产品进行对比的资料,以证实其优特点。申报程序与申请新药相同。审核通过后,由我部发给生产批准文号,但不发给新药证书。
  2、进口原料药生产制剂的保护亦按照此办理。即在保护期内,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用进口原料药生产同一制剂,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经审查后批准其生产。为了加强对该类制剂生产厂家的宏观调控,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审批进口原料药生产制剂尚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我国尚没有生产的品种;
  (2)国内虽有产品,但还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
  (3)以进口原料药生产制剂的药厂原则上应该是国营大中型制药企业或通过GMP认证的制药车间。

  二、新药试行质量标准转正问题
  1、新药的试行质量标准到期前二个月内,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卫生厅(局)提出转正的申请,并附有该新药质量的考核资料及对标准的修订意见,经卫生厅(局)审查同意后,送卫生部药典委员会;新生物制品的试行制造检定规程到期,生产企业必须在到期前二个月内,向卫生部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提出转正的申请。以上申请均须附有经我部审评通过的新药(包括新生物制品)全套技术资料一份。逾期未办理申请手续的,试行标准自行作废,由当地卫生厅(局)令其停止生产。有关办理新药试行标准转正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见附件一。
  2、凡有试生产期的新药(包括新生物制品),其质量标准为暂行标准。试产期满按新药审批程序转为正式生产后,其质量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二年。试行期满后,可按第1条的要求,申请办理标准转正。
  3、新药试行质量标准及新生物制品试行制造检定规程的转正,由我部审批并发布。
  4、新药试行质量标准转正后,即可根据药典收载品种的原则,将一些疗效好、使用面广的品种收入新版药典。在保护期内的新药,应注明其保护期限,并不得在保护期内仿制。
  5、在本通知下发前,试行质量标准已到期的,请即按第1条的要求,抓紧在八月底前办理标准转正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者,停止其生产。

  三、仿制药品的审批问题
  1、生产仿制药品(指国内已批准的新药过了保护期后其他药厂对该品种的仿制),必须向所在地卫生厅(局)提出申请,填写仿制药品申请表,并报送有关技术资料。经省级药品检验所对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进行检验,卫生厅(局)对所报资料进行审查后,在仿制药品申请表上填写审查意见,迳报我部药政局(一式二份,不附资料)。经药政局审核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后退卫生厅(局),凡同意仿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给批准文号。仿制药品申请表及申报资料项目见附件二。
  2、仿制药品的技术审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我部进行抽查。
  3、仿制药品的审批主要依据以下原则:
  (1)产品质量可靠或有所提高,仿制药品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我部批准的新药正式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必须与我部所批新药相同;
  (2)在同一省区内,同一品种一般不要有多家药厂生产;
  (3)优先考虑国营大中型制药企业及通过GMP认证的企业。
  4、为了确保仿制药品人体生物利用度资料的可靠性,目前暂推荐有关单位承担人体生物利用度的测试工作(见附件三),生产企业可自行与承担人体生物利用度测试任务的单位联系测试工作。我部将陆续公布能够承担仿制药品人体生物利用度试验工作的研究单位。
  5、仿制生物制品,由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初审,报我部批准后方可立项,并按生物制品GMP的要求进行建设。峻工后经验收通过,按部颁规程进行试制,并将连续三批产品的制检记录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进行审查。依据审查结果,派员或委托省级药品检验所进行现场抽样,签封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定。我部根据审查和检定的报告进行审批,合格者,发给生产批准文号。

  四、本通知所述各项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关于新药试行标准申报转正的具体规定
  一、药品生产企业申请新药试行标准转正,须填写“新药试行标准转正申请表”并附以下各项资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1、申请转正标准及修订说明(含与国外标准对比表);
  2、对卫生部新药批件中所提意见的改进情况及说明;
  3、有关审批资料(包括卫生部新药批件、部颁试行标准及有关审查意见、经卫生部审评通过的新药全套资料等);
  4、生产总批次及部分产品的全检数据(一般每年统计不少于连续批号10批结果);
  5、试行标准两年内产品质量稳定性情况及使用效期的确定;
  6、近期连续三个批号的样品,第一、二类新药样品需各两份。
  二、卫生厅(局)对药品生产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由省级药品检验所进行技术复核及对近期三批产品进行全检,在“新药试行标准转正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后送交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对于第一、二类新药,尚需附近期三批样品(与送省级药品检验所的样品为同一批号)及所需的标准品、对照品。
  三、药典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技术复核结果为准,如发现问题可重新组织复核,复核单位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为主,必要时亦可组织其他单位复核。技术复核检验费用按卫生部(86)卫药字第34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同一品种如有不同申报单位,存在不同的试行标准,应按照标准就高不就低和检验方法合理可行的原则进行统一。在标准统一过程中,如需要进行实验复核,由药典委员会与有关单位商定具体事宜。对标准试行期先后不同的品种,以最先申报的开始办理转正,对试行期未满的标准由药典委员会通知有关单位提前向当地卫生厅(局)办理转正手续,以便统一标准,并按统一后的标准执行。
  五、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在收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报来的资料和初审意见后,如不需再组织技术复核或补报资料或统一标准,一般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查报卫生部。需再进行技术复核的新药视复核单位结果确定,一般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查报卫生部。技术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六、生产单位如申报资料不全或没有按要求及时补充资料,又没有充分理由,影响按时转正,药典委员会可建议卫生部通知当地卫生厅(局)暂停其生产。
  七、新药试行标准转正时所采用的凡例和附录等,按照现行版药典的规定执行。
  八、新药试行标准转正后所需标准品、对照品、由生产单位提供原料,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协助标定,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复核后统一分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在标准试行期内应着手研究标准品、对照品的供应问题。
  九、新生物制品试行规程转正式规程具体要求同上。工作程序为:药品生产企业将资料报送卫生部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委托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初审和技术复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和技术复核结果,将全部资料提交卫生部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专业分会审定,报我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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