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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品及军用器材管理作业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9 生效日期: 2006-01-1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赋赐字第0950000193号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国防部赋赐字第0950000193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4点

  一、为因应军事任务需要,并遵「国有财产法」,特订定本作业规定,俾使官兵落实需求、获得、储存、分配等补给管理作业。

  二、名词定义:

  军品及军用器材:属国军所有且于军事用途上有直接效用之各种补给品,必需品及装备(其范围为国军补给品十大分类如附录一)。

  三、本作业规定不适用于下列之单位或设备:

  1.凡以基金为预算单位者。

  2.已实施民营化单位(不含国有民营单位)。

  3.研发中或生产中之军品零组件。

  4.办公室自动化之文书、数据处理等信息设备(含外围设备)。

  5.文艺、文宣设备。

  四、权责区分(军品及军用器材管理单位与权责表如附录二):

  (一)人力司:

  1.为「军品及军用器材」主管单位。

  2.为「军事教育训练装(设)备(不含兵科学校)」的管理机关,并负责配赋基准审订与建案审查。

  3.督导「军事教育训练装(设)备」装备管理。

  (二)主计局:

  为「军品及军用器材」会计帐务机关。

  (三)战规司:

  1.国军各级部队组织编制与装备配赋核议。

  2.编装信息系统之建立与管理。

  (四)后备事务司:

  为后备部队编成所需各类武器装备的管理机关,并负责配赋基准与建案审查。

  (五)国防部参谋本部人事参谋次长室:

  1.为「人事勤务(含人资管理、军墓勤务等项)」的管理机关,并负责配赋基准审订与建案审查。

  2.督导「人事勤务(含人资管理、军墓勤务等项)」装备管理。

  (六)国防部参谋本部情报参谋次长室:

  1.为「情搜(含电侦、气象、测量、特种作战监视、特种侦防及侦察)装备」的管理机关,并负责配赋基准审订与建案审查。

  2.督导「情搜(含电侦、气象、测量、特种作战监视、特种侦防及侦察)装备」管理。

  (七)国防部参谋本部作战及计画参谋次长室:

  1.审订「兵工装备」、「工兵装备」、「训练装备」、「核子与化学装备」作需,为「训练装备」、「核子与化学装备」的管理机关,并负责配赋基准审订与建案审查。

  2.督导「作战训练装备」、「核子与化学装备」等二类装备管理。

  (八)国防部参谋本部通信电子信息参谋次长室:

  1.为「通信电子装备」、「信息战装备」、「C4ISR装备」及「电战装备(不含C4ISR装备)」的管理机关,并负责配赋基准审订与建案审查。

  2.督导「C4ISR装备」、「信息战装备」等二类装备管理。

  (九)国防部参谋本部后勤参谋次长室:

  1.依据各管理单位列管之军品及军用器材,汇整「各类军品及军用器材信息帐籍」,定期提供管理单位管制、查核使用。

  2.督导「兵工装备」、「工兵装备」、「经理装备」等三类装备及战备补给品管理。

  (十)总政治作战局:

  1.为「政治作战装备(含遂行政治作战、心战)」的管理机关,并负责配赋基准审订与建案审查。

  2.督导「政治作战装备(含遂行政治作战、心战)」装备管理。

  (十一)军医局:

  1.为「军医装备(含军医院之医疗装备、卫材、生物毒害卫勤医疗)」的管理机关,并负责装备配赋基准审订与建案审查。

  2.督导「军医装备(含军医院之医疗装备、卫材、生物毒害卫勤医疗)」装备管理及医疗装备修护所需另件管理。

  (十二)军备局:

  依据军品及军用器材定义,鉴滤所属单位之军品及军用器材,并依相关法令规定核实管理,至于管理信息之建立,应依实需检讨。

  (十三)国防部各军总(司令)部(含所属单位):

  为「各类军品及军用器材」之经管机关,该经管机关负有该单位军品及军用器材之料帐、保管、处分责任。

  五、管理军品、军用器材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军品及军用器材应依技术命令、蓝图、相关文献及国防部85年5月1日(85)奥奚(四)字第1232号令颁「国军军品料号管理作业程序」编订料号,并纳入帐籍管理,以遂行后勤管理及确保料帐相符。

  (二)各经管机关军品及军用器材之申请(筹补)、获得、存储、分配及后送等,应依国防部87年9月9日(87)轴5512号令颁「国军后勤要纲」○三○四三条第三款规定,按军种特性,分别制订完整作业程序(含修护、补给作业手册及信息管理作业手册),使作业制度化。

  (三)后勤信息管理系统,应按实需建立。

  (四)国防部依政策需要,发展、建置「国军后勤信息管理系统」与发展「信息技术作业通报」。

  (五)凡拾(案)获军品或军用器材,应主动缴交就近地区补给单位(或军事单位)暂存,俾利有关单位实施鉴滤作业,鉴滤结果之处理,依本作业规定第五项第(一)条办理。

  (六)不当持有军品及军用器材,(指「未依权责于执行任务或场所持(携)有军品及军用器材皆属之」)者,单位主官(管)应追查原因并为适当之处置;至于「不当持有」是否涉及违法,应依法侦办后结果为之。

  (七)涉及国家机密装备管制部分:本法所列凡属于国家机密保护施行细则第一项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七款等军品暨器材,并经国家机密保护法第七条所列人员核定后,其管制作为及处置措施均应遵行国家机密保护法暨其施行细则办理。

  六、保管军品及军用器材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军品及军用器材之检查,除审计机关依审计法令规定稽察外,国防部管理单位对于各军种经管机关军品及军用器材保管、使用及处分情形,应为定期(每年)与不定期之检查。如有帐料不符,则检讨分析原因及办理帐籍调整,不当遗失或损坏则依本作业规定第七条 「赔偿责任」办理核赔。

  (二)各军种经管单位对军品及军用器材保管、使用及处分情形,应为定期(每年)与不定期之检查。如有帐料不符,则检讨分析原因及办理帐籍调整,不当遗失或损坏则依本作业规定第七条「赔偿责任」办理核赔。

  (三)军品及军用器材之帐籍登记与保管及建立信息管理,由各军种经管单位依权责嘱托所属机关、部队为之,并按下列原则办理:

  1.各类军品及军用器材应设置经常保管人,并善尽保管责任,另应按单位任务之特性,建立移交制度。

  2.各类军品及军用器材帐籍登记与保管,及建立信息管理,应分层/分人负责。

  3.各类军品及军用器材之信息管理,应遵「国军军品料号管理作业程序」办理。

  4.各类军品及军用器材上级单位应定期/不定期督导,以稽核管理现况。

  (四)各军种经管单位对于所经管军品及军用器材之增减、保管、移转、处理等事务,应按军种补给手册所列凭单及其它有关作业要点、国家法令等规定办理。

  (五)各军种经管单位对于所经管之军品及军用器材,办理报废作业时,依军品及军用器材报废处理流程(如附录三),并按各机关财物报废分级核定金额表[(行政院94年5月11日院授主会三字第0940003136A号函修正发布)(如附录四)]办理报废。

  (六)各项处理补给作业凭证、簿籍、报表等,应妥善保管;已届保管年限,依照法令规定可予销毁者,须征得上一级机关同意后为之。

  (七)各军种经管机关对于所经管之军品及军用器材,单项修护成本不得高于单项当年度物料主文件所列价值之百分之六十五。至于再筹补不易者,则应由军种决策维修方式或其它替代方案订定。

  (八)大宗军品或军用器材之增减、保管、移转、应按异动情况造具纪录

  (Day TransationRecord ,简称DTR)。但零星消费品、材料品之付出,每月五日前打印前一个月异动信息(异动情况表,Month Transation Record,简称MTR)并按档案法妥存保管,俾利上级抽查稽核。

  (九)军品纳入国军五年汰除计画、或项目奉核定汰除,军用器材并经权责单位鉴定为废旧及不适用物资时,单位仍应具有保管责任,俟依据「国军废旧及不适用物资处理作业规定」完成相关作业程序,方准解除保管责任。

  (十)各军种经管单位,对于军品及军用器材管理之统计分析资料与文件,须遵档案法办理。

  (十一)各军种经管机关,应依据「国家机密保护法」及「国家机密保护法施行细则」「军事机密与国防秘密种类范围等级划分准则」,律定所属机敏装备(含军用器材、文件)之保密作为。

  七、赔偿责任:

  (一)各类军品及军用器材直接经管人员或使用人,因故意或过失,致遭受损害时,除涉及刑事责任部分,应由管理单位移送该管法院究办外,并应负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而发生损害者,检具有关证件

  (「调查报告」、「[灾害因素]证明文件影本」、「现场照片与修护技术鉴定报告」、「宪警报告」、「公证等文书」)及主官保证书,并经项目小组调查属实后,由本部管理机关审查后,检同有关证明文件陈报审计机关审核。

  (二)各类军品及军用器材依据国有财产法处分或收益时,违反国有财产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规定者,主管机关或管理单位对于有关人员应依法查究责任,并责令赔偿损失。其涉及刑责者,应移送法院究办。

  (三)各类军品及军用器材未遵审计法第五十八条所列情事,经审计机关查明未尽善良管理人应有之注意时,该军品或军用器材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之责(损害赔偿之责,依据国有财产法第二十七条,经管理单位查核经管机关《或保管单位》未核办赔偿时,应由管理单位循法律途径究办及遵法院核判为准)。

  (四)由数人共同经管军品及军用器材之遗失、毁损或损失案件,不能确定其中孰为未尽善良管理人应有之注意或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各该经管人员应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造意人视为共同行为人。

  (五)各机关经管军品及军用器材,如遗失、毁损或其它意外事故而损失之报损报毁案件,依审计法第五十八条及施行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须检同有关证件(宪警、公证、鉴定报告、现场照片等合适证明与应负职责之说明)确实调查,并检具处理意见转请审计机关审核

  (如附录五)。

  (六)个人或团体保管装备受天灾或非人力能抗拒之灾害因素(如战斗、台风、地震、水火灾、演训等)造成遗损,检具有关证件(「调查报告」、「[灾害因素]证明文件影本」、「现场照片与修护技术鉴定报告」、「宪警报告」、「公证等文书」)及主官保证书,并经项目小组调查属实后,由本部管理机关审查后,检同有关证明文件陈报审计机关审核。

  (七)军品及军用器材之赔偿标准,依损坏时之物料主档所列单价计算(凡单价以美金计算者,其赔偿额度,系以当年之年度施政计画汇率乘之),并按已使用年限折旧计算之。另损坏军品或军用器材,可以[恢复原军品功能]之修护,其修护所支出材料费用,应按材料款核实赔偿。

  (八)各军品于建案筹建时,所订定全寿期即为使用年限,其折旧计算方式系以「[取得成本]减去[预估残值](系以「取得成本」乘以百分之十计算)除以[使用年限]」。

  (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急迫之危险所为之行为,不负损害赔偿之责。但以避免危险所必要,并未逾越危险所能致之损害程度者为限。

  前项情形,其危险之发生,如行为人有责任者,应负损害赔偿之责。

  (十)国军装备遗失须逐级切结保证,以厘清责任,避免衍生不法情事。

  (十一)基于「演训、救灾视同作战」,各级部队于年度演习、训练,肇生军品及军用器材毁损时,不负损害赔偿之责。

  八、遗损军品及军用器材之行政处分原则:

  (一)装备遗损当事人(装备保管人)应负赔偿及依「陆海空军惩罚法」等相关规定,按情节对所有疏失人员核定「行政惩罚」。

  (二)个人装备遗损主官不负连带处分;团体装备遗损主官须负「督导不周」之责。

  (三)各类军品及军用器材遗损(盗卖)如涉及刑责另依规定处置,故(蓄)意破坏则加重处分。

  (四)械弹遗失在未查明流向前,除先依规定办理核赔除帐外,另须由业管单位项目列管追查,并循指挥系统逐级报核。

  九、军品及军用器材核赔金额权限划分:

  依据各机关财物报废分级核定金额表(行政院94年5月11日院授主会三字第0940003136A号函修正发布)办理。

  十、赔款抵缴及期程:

  (一)赔款金额可由当事人(装备使用、保管人)于规定期限内自行以现金一次缴清,或分期缴纳按国军岁入岁出预算收缴作业规定缴交。

  (二)遗损调查─(各军种)

  1.一般状况不得超过三十天。

  2.特殊灾损应即刻处置,于乙周内完成书面统计报告,调查完毕后三十日内逐级呈报至国防部不得超过三十天,并按不同管理机关分类呈报。

  十一、军品及军用器材核定报废除帐之处理原则:

  (一)凡「军品」列入「国军武器装备五年汰除计画」、或「项目核定汰除案」者,及「军用器材」经权责单位鉴定为不适用者且属正常磨损者,后续之处理应遵「国军废旧及不适用物资处理作业规定」、第贰项:处理权限,完成相关作业程序,方准解除保管责任。

  (二)凡「军品」或「军用器材」未达使用年限损坏或未奉核定汰除或转运用者,依据各机关财物报废分级核定金额表(行政院94年5月11日院授主会三字第0940003136A号函修正发布)陈报管理机关办理。

  十二、内部稽核作业:

  (一)每年度八月一日至三十日之间,各管理机关应对管理军品及军用器材实施帐籍总校正与纪录备查。

  (二)国防部各管理机关每年度应组成联合督导小组,应纳编单位主(会)计及总政治作战局军纪监察处等单位实施内部管理抽查工作

  (可视案情,酌予调整督导小组成员)。

  十三、依据财政部93年2月9日台财产接字第0930003985号函及行政院93年3月5日院授主会一字第0930001442号函「[军品及军用器材]免纳入国有财产总目录」。

  十四、其它:

  (一)各单位所持有军品或军用器材毁损,依本规定经完成调查作业后,其呈报、核定等作业权责,应遵「各机关财物报废分级核定金额表」办理,并填制「军品及军用器材毁损报废单」(如附录五)为核办之依据。

  (二)凡军品及军用器材须跨政府部门或机构之调借(拨)作业,应向国防部(管理机关)申办之。

  (三)军品及军用器材信息建置要点,另依国军组织调整后架构办理。

  (四)机敏性装备,依保密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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