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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技术改造管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3-08-15 生效日期: 1983-08-15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鉴于当前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猛、自筹资金投资比重越来越大的情况,国务院已经采取一系列措施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现在发现一些部门和地区把自筹基建项目大量转为更新改造措施项目。如不迅速加强对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控制更新改造措施的资金总规模,将对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你们遵照执行。


  一、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技术改造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切实管好企业的技术改造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管理直属企、事业并指导本行业地方企、事业的技术改造工作;各省、市、自治区经委根据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分工范围,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技术改造工作。地方非工业交通企、事业的更新改造措施资金总规模,都要纳入地区的更新改造措施计划,加强管理。

  二、严格控制更新改造资金总规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要在国家下达到本部门、本地区的更新改造措施计划控制规模内安排技术改造项目。任何地区和部门都无权批准扩大更新改造措施总规模。由于特殊情况必须扩大规模时,应上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统一平衡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三、认真清理在建项目,严格控制新上项目
  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要严格执行《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对于那些由于各种原因列入更新改造措施中的基本建设项目,工艺技术极端落后,耗能很高的项目,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以致产品滞销的项目,由于能源、运输、原材料和施工条件不落实的项目,以及计划下达1年以上不能施工,长期占用更改资金额度的项目,要区别不同情况认真处理,该停缓的要停缓。项目的清理按隶属关系进行,清理结果要报送有关部门。务请在第三季度末以前将使用国家拨款和银行专项贷款的在建项目的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向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写出书面报告,并抄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凡是未经清理、申报的项目,今年结余资金不能结转到明年使用。今后,凡是借更新改造之名搞基本建设或是更新改造措施资金总规模末统计突破国家计划的,要检查有关部门或省、市、自治区的责任,弄虚作假或放任不管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四、加强更新改造措施资金的管理
  根据国民经济计划总的要求和技术改造计划的资金总规模、使用方向和重点,要把更新改造资金真正用于设备更新和实现技术进步基础上的技术改造,提高社会综合经济效益。严格防止用更新改造资金搞基本建设或扩大长线产品加工工业的生产能力。更新改造资金的使用,要贯彻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的原则。
  企业留用的基本折旧基金,要按折旧的性质分别管理。企业的生产性折旧基金,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各部门、各地区给企业核定一定比例(一般不要超过30%),由企业自行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或小改小革,其余部分,按照项目分级管理的规定,根据批准的技术改造规划,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非生产性折旧基金,可由企业用于职工住宅及其他非生产性设施的更新改造。
  各级财政和银行对更新改造项目的资金,要严格按计划监督使用。如果发现用更新改造资金搞基本建设,或把基本建设项目转为更新改造措施项目,各级财政和银行有权拒付资金,并通报有关部门或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更新改造措施项目,新增建筑面积超过该项目(单项工程)原有面积30%,土建工程量的资金超过项目资金总额20%的,均应按项目分级管理的规定,在审批设计文件同时报请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分管部门批准。凡未经批准列入更新改造措施的项目,除检查负责人责任外,还应按项目总投资额加收30%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五、认真编好行业、地区和中心城市的技术改造规划
  中长期规划以国家计委为主组织编制。近期计划和实施方案,以国家经委为主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制订。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参照机械工业首批改造550个项目的作法,结合本行业的技术政策和技术装备政策,会同各省、市、自治区,编制出本行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近期规划(1984一1985年),由国家经委组织审查、汇总,并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形成全国的重点技术改造近期规划(1984一1985年)。此项工作将由国家经委组织,于今年10月前完成。
  各地区和中心城市,都要在行业技术政策和技术装备政策的指导下,结合行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规划,编制自己的技术改造规划。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经主管部协调,和行业规划相一致。

  六、按照程序审批更新改造措施项目
  凡是纳入各级规划的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都要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分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办发(1983)17号文件的规定,地方用自有资金安排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要报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和主管部备案。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和主管部如有意见,可在收到文件1个月内通知地方进行复审。凡是全部或部分用国家拨款、集中的折旧基金、银行专项贷款安排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都必须编制不同要求的项目建议书,报经归口主管部门审批(银行专项贷款项目的审批仍按原规定办理)。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包括地方项目)要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审批,报批前,地方项目要征得国务院归口主管部门同意,国务院各部门直属项目要征得有关省、市、自治区同意。
  从一九八四年计划开始,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凡是未经纳入规划并按规定审批项目建议书的,不能列入年度计划。10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项目,也要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单位加强管理,纳入更新改造措施计划资金总规模之中。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要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或委托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经国务院批准扩权的城市或企业,按已批准的文件规定办法执行。

  七、建立和健全更新改造措施项目的检查、考核和统计报表制度
  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经委,对国家重点更新改造措施项目的工程进度和存在问题,要按季汇总,向国家经委作出书面报告;对其他项目要半年汇总一次,向国家经委作出书面报告。年终要全面检查总结技术改造计划的执行情况,于下年度二月份以前向国家经委、国家计委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财政部;地方的还要抄报主管部。
  重点更新改造措施项目,必须确定项目负责人,对计划的执行和完成全面负责。
  要认真考核更新改造措施项目的投资综合经济效益。具体考核指标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制订后,另行下达。
  更新改造措施项目竣工后,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初步设计的内容组织验收。国家重点更新改造措施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有关部门或省、市、自治区经委组织验收,并写出验收报告,分别报送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人民银行贷款项目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地方项目抄报主管部。各部门、各地区自行安排的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批准单位组织验收。
  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经委和各级主管技术改造的部门,都要指定专人,积极配合同级统计部门,督促有关企、事业,搞好更新改造措施项目的统计报表工作。在统计报表中,对限额(1000万元)以上和限额以下项目,对国家重点更新改造措施项目和用部门、地方、企业自有资金安排的其他项目,对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项目,都要分别立项,按统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统计,以加强责任制,为指导、改进技术改造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总的说来,基本建设要从严控制,技术改造要适当搞活。搞活主要是指更改措施项目(特别是没有多少土建工作量的设备更新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办法,要根据技术改造的特点灵活处理,以求不失时机地把生产技术措施搞上去。但是,这并不是说资金总规模不要控制,更不能允许把应该列入基建计划的项目转为更新改造措施。如果对此放任不管,就会造成严重后果。
  务请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切实负责,认真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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