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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各级公安机关建立健全法律研究机构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8-15 生效日期: 1983-08-15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83公发研96号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中共中央(1983)23号文件中《关于加强和改革公安工作的若干问题》规定:“公安部和省、市、自治区以及大城市公安机关都要建立、健全法律研究机构。在两三年内,城市公安分局和县公安局都要设立法律顾问。”为了适应当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需要,必须迅速加强公安机关的法制建设。现将公安部对建立健全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律研究机构的几点意见,通知如下:
  一、公安部研究室已于今年五月在原政策法律研究室的基础上加以充实健全。该室专设有法律研究处,作为公安部的专门法律研究机构。研究室法律研究处的主要任务和职责初步确定为:(1)调查研究公安机关运用法律武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发挥专政职能,保护人民民主权利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2)就公安机关执宪法法律中的问题,为地方公安机关提供法律咨询服务;(3)在公安干部、民警和人民群众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特别是提高公安干警的法律知识水平,使之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有效地同敌对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4)研究、规划和组织协调公安法规的立、改、废工作,主持或参与拟订公安法规草案,汇编公安法规;(5)对公安部发文进行法律审核,为各业务局起草的公安法规提供法律咨询;(6)研究办理其他部门送公安部征求意见的各项法规草案;(7)开展中外公安(警察)法规的比较研究工作。

  二、各地公安机关都应尽快建立、健全法律研究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已经设置法律研究机构的,如果力量太弱不适应当前斗争需要,则应迅速加以调整、充实、健全;没有设置的应抓紧建立起来。省、自治区首府所在市公安局和其他五十万以上人口的市的公安局、地区及管县的市的公安机关,也应建立精干的法律研究机构。城市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的法律顾问,按照中央二十三号文件的要求,必须力争在一、二年内配齐。

  三、各级法律研究机构的工作人员,绝大部分必须是受过高等法律专业教育的;

  四、法律研究机构应列属行政编制。
  有关设置法律研究机构的法律顾问的进展情况,望随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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