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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保险储金按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3-06-06 生效日期: 1983-06-0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83)银发字第17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西藏不发):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了进一步办好家庭财产保险,满足城乡居民对保险的多方面需要,自一九八三年起开办家庭财产两全保险。这是一种定期三年、五年的长期性保险业务,具有补偿经济损失和保险期满还本的双重性质。其特点是用被保险人所交保险储金的利息作为保险费,而在保险期满时将原交保险储金全部退还被保险人。因此,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要求将这笔保险储金与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一样看待,按相应存期的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经研究决定,各级保险公司办理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保险储金收入可存入人民银行储蓄所,在111定期储蓄存款科目下开立“家庭财产两保险准备金”账户,由保险公司根据保户投保年期长短。选择储存年限。按同期储蓄利率计息,具体处理手续。由分行会同保险公司商定。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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