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保业字第0940068663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证保业字第0940068663号公告修正发布全文12点;并自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金管证四字第0940150986号函办理
壹、本配合事项依据本公司业务操作办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六条及第一○一条之规定订定之。
贰、设质帐开立作业
参加人须于其保管划拨账户下,设置「设质专户」,办理有价证券质权设定之设质交付帐簿划拨作业。
叁、设质交付作业
一、作业原则
(一)出质人以帐簿划拨方式办理有价证券设质交付者,以本公司业务操作办法第三条规定之有价证券为限。
(二)参加人保管划拨账户设质帐下之有价证券,除依规定申请转帐外,于其质权存续期间,不得办理领回、卖出、转拨及汇拨。
二、出质人申请办理设质交付之帐簿划拨时,应填具「有价证券设质交付帐簿划拨申请书」乙式三联,加盖集保账户原留印鉴申请办理,出质人为客户者,须提示存折(无折户免提示)向其参加人申请办理,出质人属参加人者,径向本公司申请办理。
三、出质人之参加人审核前项申请文件无误后,使用计算机联机「设质交付」交易(交易代号310),将申请之有关资料通知本公司,并将前项申请书(三联)汇整送交本公司。本公司审核相关文件无误后,即依下列方式转帐:
(一)出质人为参加人
本公司由出质人之保管划拨账户自有帐,拨入质权人之参加人保管划拨账户设质帐。
(二)出质人为客户
本公司由出质人之参加人保管划拨账户客户帐,拨入质权人之参加人保管划拨账户设质帐,并通知参加人办理客户帐簿之登载。
四、经本公司完成设质交付作业后,质权人为客户者,其参加人应打印存折交付质权人,质权人为参加人者,由本公司打印存折交付质权人。
肆、设质解除交付作业
一、出质人或质权人,申请办理设质解除交付之帐簿划拨时,应填具「有价证券设质解除/实行质权帐簿划拨申请书」乙式二联,加盖质权人原留设质交付申请书印鉴,并提示存折申请办理,质权人为客户者,向其参加人申请办理,质权人属参加人者,径向本公司申请办理。
二、质权人之参加人审核前项申请文件无误后,使用计算机联机「设质异动申请」交易(交易代号320),将申请解除之有关资料通知本公司,并将前项申请书第一、二联汇整送交本公司。本公司审核相关文件无误后,即依下列方式转帐:
(一)出质人为参加人
本公司由质权人之参加人保管划拨账户设质帐,拨入出质人之参加人保管划拨账户自有帐。
(二)出质人为客户
本公司由质权人之参加人保管划拨账户设质帐,拨入出质人之参加人保管划拨账户客户帐,并通知参加人办理客户帐簿之登载。
伍、实行质权作业
一、质权人为客户
(一)法院强制执行
1.扣押
质物经质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质权人之参加人于接获法院强制执行扣押命令时,应依该扣押命令,使用计算机联机「法院扣押」交易(交易代号150),将扣押之有关资料通知本公司。
2.质物为债券者,法院通知参加人办理扣押时,参加人应依本配合事项伍之一之(四)领回设质债券程序,办理实体扣押。
3.转帐或解交法院
(1)质权人之参加人于接获法院强制执行命令时,应依该命令,使用计算机联机「设质异动申请」交易(交易代号320),将有关资料通知本公司,并汇整前项命令正本及其影本(正本核符后发还),送交本公司。本公司审核相关文件无误后,即由质权人之参加人保管划拨账户设质帐,拨入法院指定之拍卖账户;或将待拍卖之质物交法院指定之受领人解交法院,并通知参加人办理客户帐簿之登载。
(2)质物为未上市未上柜有价证券者,应另检附法院拍卖笔录或相关证明文件及证券交易税完税证明,送交本公司。本公司审核相关文件无误后,即由质权人之参加人保管划拨账户设质帐,拨入法院指定之保管划拨账户,并通知参加人办理客户帐簿之登载。
(3)转帐之有价证券属发行公司保管划拨账户之缓课股票者,于完成转帐后,由本公司以「缓课余额卖出通报一览表」(报表代号ST272)通知发行公司,由发行公司填报缓课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凭单。
(二)自行拍卖
1.质权人申请于集中交易市场或柜台买卖中心等价交易系统自行拍卖质物时,需填具「有价证券设质解除/实行质权帐簿划拨申请书」乙式二联及卖出委托书,并提示存折及检附质权人于拍卖前已通知或不能通知出质人之下列任一文件向其往来证券商申请办理卖出委托:
(1)邮局存证信函。
(2)法院认证函。
(3)切结书及已为通知或不能通知之文件。
2.质权人往来证券商审核前项申请文件无误,即可接受质权人委托,并俟成交后编制卖出证明并同前述拍卖文件交付质权人,向其往来参加人办理实行质权转帐申请。
3.质权人之参加人遇质权人申请自行拍卖转帐时,审核自行拍卖相关文件无误后,使用计算机联机「设质异动申请」交易(交易代号320),将卖出数据通知本公司,并将前项申请文件送交本公司。本公司审核相关文件无误后,即由质权人之参加人保管划拨帐户设质帐,拨入往来证券商保管划拨账户客户帐,并通知参加人办理客户帐簿之登载。
4.质权人申请自行拍卖之有价证券属发行公司保管划拨账户之缓课股票者,发行公司须另填具缓课股票明细资料并签盖留存于本公司之印鉴,交由本公司传真至质权人委托卖出之往来证券商,俾证券商填报缓课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凭单。
(三)取得所有权
1.质权人依法取得质物所有权,申请办理所有权移转时,需填具「有价证券设质解除/实行质权/质权移转帐簿划簿申请书」乙式二联,并提示存折及检附证券交易税完税证明与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取得质物所有权之契约书,向其参加人申请办理。惟前述依法取得质物所有权之标的属私募有价证券者,质权人须检附发行公司确认之证明文件。
2.质权人之参加人审核前项申请文件无误后,使用计算机联机「设质异动申请」交易(交易代号320),将取得所有权之有关资料通知本公司,并将前项申请文件送交本公司。本公司审核相关文件无误后,即由质权人之参加人保管划拨账户设质帐,拨入其保管划拨账户客户帐,并通知参加人办理客户帐簿之登载。
3.转帐之有价证券属发行公司保管划拨账户之缓课股票者,于完成转帐后,由本公司以「缓课余额卖出通报一览表」(报表代号ST272)通知发行公司,由发行公司填报缓课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凭单。
(四)领回设质债券
1.质权人申请领回设质债券,实行质权时,须填具「有价证券设质解除/实行质权帐簿划拨申请书」乙式二联,并提示存折及检附质权人于拍卖前已通知已通知或不能通知出质人之下列任一文件向其参加人申请办理:
(1)邮局存证信函。
(2)法院认证函。
(3)切结书及已为通知或不能通知之文件。
2.质权人之参加人审核前项申请文件无误后,使用计算机联机「设质异动申请」交易(交易代号320),将领回之有关资料通知本公司,并将前项申请文件送交本公司。本公司审核相关文件无误,于办理参加人帐簿之登载后,将质物交付质权人之参加人,并通知参加人办理客户帐簿之登载。
(五)委托拍卖
1.金融机构及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公正第三人拍卖设质之未上市未上柜有价证券时,需填具「有价证券设质解除/实行质权帐簿划拨申请书」乙式二联及下列相关证明文件向其往来参加人申请办理:
(1)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成立之公正第三人所出具之拍定证明书。
(2)民法债编施行法第二十八条但书规定之公证人等出具之证明。
(3)质权人出具之声明解除质权之通知。
(4)证券交易税完税证明。
2.质权人之参加人审核前项申请文件无误后,使用计算机联机「设质异动申请」交易(交易代号320),将拍卖资料通知本公司,并将前项申请文件送交本公司。本公司审核相关文件无误后,即由质权人之参加人保管划拨账户设质帐,拨入拍定人保管划拨账户,并通知参加人办理客户帐簿之登载。
3.转帐之有价证券属发行公司保管划拨账户之缓课股票者,于完成转帐后,由本公司以「缓课余额卖出通报一览表」(报表代号ST272)通知发行公司,由发行公司填报缓课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凭单。
二、质权人为参加人
质权人(参加人)应参照本配合事项伍之一,检附实行质权之相关证明文件,径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并使用计算机联机「设质解除/实行质权/质权移转」交易(交易代号320)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相关文件无误后,即为下列之处理:
(一)法院强制执行
比照本配合事项伍之一之(一)方式处理。
(二)自行拍卖
自质权人保管划账户设质帐,拨入其保管划拨账户自有帐。
(三)取得所有权
自质权人保管划拨账户设质帐,拨入其保管划拨账户自有帐。
(四)领回设质债券比照本配合事项伍之一之(四)方式处理。
(五)委托拍卖
自质权人保管划拨账户设质帐,拨入拍定人保管划拨账户。
陆、质权移转作业
一、质权人为客户
(一)质权人申请质权移转时,须填具「有价证券质权移转帐簿划拨申请书(代传票)」乙式三联,并提示存折及通知出质人质权移转之邮局存证信函或法院认证函,向其参加人申请办理。
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者,得检附债权转让之公告(
影本须加盖「与正本相符」字样印戳及原质权人印鉴),向其参加人申请办理。
(二)原质权人之参加人审核前项申请文件无误后,使用计算机联机「设质异动申请」交易(交易代号320),将质权移转之有关资料通知本公司,并将前项申请文件送交本公司。本公司审核相关文件无误后,即由原质权人之参加人保管划拨账户设质帐,拨入质权承受人之
参加人保管划拨账户设质帐,并通知参加人办理帐簿之登载。
(三)质权人申请质权移转之有价证券属发行公司保管划拨账户之缓课股票者,仅限于同一发行公司办理。
二、质权人为参加人质权人(参加人)应依前项规定检附质权移转之相关文件,径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并使用计算机联机「设质异动申请」交易(交易代号320)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相关文件无误后,即由原质权人保管划拨账户设质帐,拨入质权承受人之参加人保管划拨账户设质帐,并通知
参加人办理帐簿之登载。
柒、质权余额转帐作业
一、出质人申请质权余额转帐
(一)出质人申请质权余额转帐时,须填具「有价证券设质交付质权余额转帐申请书」乙式四联,加盖留存于原参加人及指定参加人之集保留存印鉴(须经指定参加人核印),向原参加人申请办理。
(二)出质人之原参加人审核前项申请文件无误后,使用计算机联机「设质异动申请」交易(交易代号320),将质权余额转帐之有关资料通知本公司,并将前项申请文件送交本公司。本公司审核相关文件无误后,即通知参加人办理帐簿之登载。
二、质权人申请质权余额转帐
(一)质权人申请质权余额转帐时,须填具「有价证券设质交付质权余额转帐申请书」乙式四联,并提示存折,向其原参加人申请办理。
(二)质权人之原参加人审核前项申请文件无误后,使用计算机联机「设质异动申请」交易(交易代号320),将质权余额转帐之有关资料通知本公司,并将前项申请文件送交本公司。本公司审核相关文件无误后,即由质权人之原参加人保管划拨账户设质帐,拨入质权人之指定参加人保管划拨账户设质帐,并通知参加人办理帐簿之登载。
三、质权余额转帐之有价证券属发行公司保管划拨账户之缓课股票者,不适用质权余额转帐作业。
捌、质权余额交付信托作业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权余额交付信托时,委托人限为出质人,受托人限为质权人,且受托人应依本公司办理有价证券信托帐簿划拨作业配合事项之开户作业,完成信托保管划拨账户之信托关系人数据建文件后,始得办理本作业。
一、质权人申请质权余额交付信托转帐
(一)质权人须填具「设质之有价证券交付信托转帐申请书」乙式四联,加盖出质人集保原留印鉴、质权人集保原留印鉴及原设质交付申请书印鉴,并提示存折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文件,向参加人申请办理。
(二)质权人之参加人审核前项申请文件无误后,使用计算机联机「设质异动申请」交易(交易代号320),将交付信托转帐之有关资料通知本公司,并将前项申请书送交本公司。本公司审核相关文件无误后,即由质权人之参加人保管划拨账户设质帐,拨入质权人指定之信托保管划拨账户,并注记设质及通知参加人办理帐簿之登载。
(三)经本公司完成质权余额交付信托作业后,受托人之参加人应打印存折交付受托人。
二、受托人申请质权余额交付信托后办理信托关系消灭转帐
(一)受托人须填具「设质之有价证券交付信托转帐申请书」乙式四联,加盖受托人集保原留印鉴,并提示设质信托之存折及信托关系消灭等相关文件,向参加人申请办理。
(二)受托人之参加人审核前项申请文件无误后,使用计算机联机「设质异动申请」交易(交易代号320),将有关资料通知本公司,并将前项申请书送交本公司。本公司审核相关文件无误后,即由受托人之信托保管划拨账户,拨入质权人之参加人保管划拨账户设质帐,并通知参加人办理帐簿之登载。
(三)经本公司完成质权余额交付信托后办理信托关系消灭转帐作业,质权人之参加人应打印存折交付质权人。
三、受托人申请质权余额交付信托后办理设质解除作业
(一)受托人须填具「设质之有价证券交付信托转帐申请书」乙式四联,加盖受托人集保原留印鉴及质权人原设质交付申请书印鉴,并提示设质信托之存折,向参加人申请办理。
(二)受托人之参加人审核前项申请文件无误后,使用计算机联机「设质异动申请」交易(交易代号320),将申请设质解除之有关资料通知本公司,并将前项申请书送交本公司。本公司审核相关文件无误后,即将受托人信托保管划拨账户之余额取消设质注记,并通知参加人办理客户帐簿之登载。
玖、发行机构之设质登记、设质解除及证券所有人名册编制
一、本公司每日汇总参加人编制之相关报表,编制「质权设定设质交付异动帐簿划拨通知书(代股票所有人名册)」,依出质人、质权人、设质数额、孳息约定事项及其异动数据,通知发行机构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办理设质登记及设质解除。
二、依本公司业务操作办法第九十条规定,编制证券所有人名册送发行机构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属质权余额交付信托转帐者,信托财产专户注记设质。
拾、核帐及日结作业
一、参加人于每日营业终了时,应汇整设质交付之各相关申请文件,并列印「质权设定设质交付异动汇计表」,经复核无误后,于交易当日一并送交本公司备查;台北县、市以外地区参加人,于次一营业日下午一时三十分前,将相关申请文件送交本公司。
二、本公司于交易之次一营业日,编制「质权设定设质交付异动帐簿划拨明细表」分别通知出质人、质权人及受托人之参加人,并将相关申请书送交出质人、质权人及受托人之参加人留存。
三、参加人于接获本公司送交之「质权设定设质交付异动帐簿划拨明细表」时,应与申请书核对,经复核无误后,按设质交付编号之顺序妥为保管,以作为日后办理设质解除、实行质权等其它相关作业之依据及核帐之参考。
拾壹、有关设质标的孳息领取等约定事项,本公司依左列程序办理:
一、以债券为设质标的者,遇还本付息时,由本公司代为兑领,并依双方办理设质交付时于申请书填载之约定,拨入其指定之款项划拨账户。
二、以股票为设质标的者,遇除权除息时,本公司另编制「集中保管有价证券质权设定设质交付名册」予发行机构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属质权余额交付信托转帐者,注记信托及信托财产专户账号。
三、以其它有价证券为设质标的者,本公司将依其办理设质交付帐簿划拨时之相关孳息约定事项,编制相关数据,通知发行机构。
四、质权余额交付信托期间,孳息分配以信托契约为准,信托关系消灭后,孳息领取依原质权设定之约定办理。
拾贰、本配合事项未尽事宜,悉依本公司业务操作办法及其它相关条文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