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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12-16 生效日期: 1979-12-16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加强基本建设的计划管理,正确反映项目规模,明确划分项目的管理权限,以及编制长期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需要,根据有关地区和部门的建议,经商得国家建委、财政部同意,现对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计(1978)234号文附件三“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的一部分内容,作如下补充、修订:
  (一)补充一部分按建设规模(或工程效益)划分大中型项目的标准:
  水产:容纳渔轮50艘以上(含50艘,下同)的渔业基地;
  冷藏并制冰能力各5000吨以上的水产冷库(或冷藏1万吨以上)
  公路:长度1000米以上的独立公路大桥。
  港口:年吞吐量100万吨以上新建、扩建的沿海港口;
  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新建、扩建的内河港口。
  邮电:长度在5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通信电缆;
  长度在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通信微波。
  物资: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火炸药库。
  粮食:库容1.5亿斤以上的粮食中转库。
  学校:有3000名学员以上的新建高等院校。
  卫生:有700张病床以上的新建医院、疗养院。
  城建:日供水11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
  日供气30万立米的独立煤气厂(包括液化石油气厂)。

  (二)调整一部分按总投资划分大中型项目的标准:
  煤炭、化工、森工、建材、轻工、纺织、机械、邮电、广播、农业、林业、水产、城建等部门,凡按总投资划分大中型项目的部分,由原定8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0万元以上;
  商业、粮食、外贸、物资、供销等部门的一般仓库和文教、卫生、计量、标准、设计、科研等部门,凡按总投资划分大中型项目的部分,由原定5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0万元以上;
  修造船厂大中型项目的标准,与修船厂相同,为3000万元以上。

  (三)明确一部分在国家统一下达的计划中不作为大中型项目安排的建设:
  这类建设,多属地区性的一般建筑工程,建成后产、供、销平衡问题不多,协作关系比较简单,可以通过年度计划中确定的投资、材料等指标来综合平衡、控制规模和安排建设,在国家统一下的基建计划中,不作为大中型项目。主要有:
  (1)由基建投资兴办的分散零星的江河治理、国营农场、植树造林、草原建设等,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原有水库加固,并结合进行加高大坝、扩大溢洪道和增修灌渠配套工程者,列入基建计划,除国家指定者外,不再作为大中型项目。
  (2)分段整治、施工期长、年度安排有较大伸缩性的航道整治疏浚工程,可按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确定的投资和其他建设条件的可能,分年实施,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3)科研、文教、卫生、广播、体育、出版、计量、标准、设计等事业单位的建设(包括工业、交通和其它部门所属的同类事业单位),新建工程按大中型标准列入国家基建计划;原有事业单业的改、扩建工程,可以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各项建设条件的可能,分年安排建设,缺什么,补什么,有多少钱,办多少事。除国家指定者外,不作为大中型项目(有大型科研装置的工程除外)。
  新建项目的规模,是指经国家批准的计划任务书中规定的近期建设规模,而不是指远景规划所设想的长远发展规模。这类民用建筑,明确分期设计、分期建设的,应按分期规模来划分大中小型。
  (4)城市的排水管网、污水处理、道路、立交、桥梁、防洪、环保等工程,应当结合市容整顿、城市维护与改造,在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下,分期、分段建设,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城市的一般民用建筑,包括统建和集资建设的住宅群、办公和生活用房等,均由有关部门和省、市、区通过国家计划安排的年度投资,分配的建筑材料,开工和竣工的建筑面积等项指标和城市规划的有关要求,认真审定,加强计划管理,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5)名胜古迹、风景点、旅游区的恢复、修建工程,由各地从实际需要与可能出发,分期分批进行,都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6)施工队伍及地质勘探单位等独立的后方基地建设(包括厂矿企业的农副业基地建设),不作为大中型项目。但如果其中安排有工业企业项目时,这个工业项目本身,应按同类工业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列入国家基建计划。

  (四)明确一部分单独审批、单独下达、单独考核的项目,在国家统一下达的计划中,不列大中型项目。
  必须建设的楼堂馆所,要严格按照规定,单独报批。
  采取各种形式利用外资或国内资金兴建的旅游饭店、旅馆、贸易大楼、展览馆、科教馆等,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协议、合同和建设内容、规模、进度等,编制建设计划,专项安排,专项下达,专项考核。

  (五)原有企业改、扩建中几个界限划分问题:
  (1)凡是利用更新改造资金,按规定内容安排的老企业挖潜、革新、改造、措施工程,不作为基本建设项目。
  (2)凡是利用基建投资安排的老企业扩建工程,只要扩建部分达到或超过同类工业项目大中型标准的,按大中型项目列入国家计划(不包括改、扩建前已经形成的能力或完成的投资),小型项目分别列入部门或地方基建计划。从1980年起,在国家统一下达的计划中,不再单列基本建设大中型措施项目。

  (六)凡是本通知中没有补充、修订和调整的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一律仍按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计(1978)234号文附件三中的各项规定试行。

关于解决西藏干部回内地休假、治病期间的生活物资供应及家庭困难问题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今年二月一日在“关于抽调干部支援西藏和在藏干部内返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对现在藏工作而家在内地的干部的家庭情况,普遍进行一次了解。对确有实际困难的要认真解决,给予热情的关怀和照顾,使他们安心建设西藏。六月份,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又联合派工作组去藏做了调查。根据自治区党委和广大干部的要求,对进一步解决好在藏干部回内地休假、治病期间生活物资供应及家庭困难等问题,再作如下通知:
  一、在藏干部回原籍或原工作所在地区休假、治病无住处时,凭西藏县以上单位证明信,请当地党委组织部和人事部门热情接待,积极协助安排住处,按规定收费。
  二、在藏干部因病需要回内地治疗时原则上应回原派出省、市,确需到北京上海治疗时,凭西藏自治区卫生局的介绍信,到京、沪以外地区治疗的凭西藏地一级卫生局介绍信,由当地卫生部门指定医院就医。
  休假期间如发生疾病,凭西藏县以上单位证明信件或工作证就地医治。
  卫生医疗单位应尽可能给予方便和照顾。
  三、在藏干部回内地休假、治病期间,凭西藏县以上单位证明信,交全国通用粮票,根据当地供应的粮食品种比例供应粮、油;根据当地标准供应副食品和燃料。
  四、在藏干部直系亲属(父母、爱人和子女)在内地者,他们的升学、参军、就业和住房等问题,应和当地干部的家属、子女同样对待。
  对夫妇均在藏工作,其子女寄居在亲友家的,应依据户口关系帮助他们解决中小学学生入学、转学等问题。
  在青海高寒地区工作的干部回内地休假、治病期间的生活物资供应及解决家庭困难等问题,可参照此通知执行。
  在西藏青海高寒地区工作的工人回内地休假、治病期间的生活物资供应及解决家庭困难等问题,也可参照此通知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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