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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沿海盐民生产救济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4-01-05 生效日期: 1954-01-05
发布部门: 轻工业部内务部
发布文号:
  一、沿海盐场分布极广,解放后四年来经过各项社会改革,特别是废除了盐滩主的封建剥削制度,盐业生产获得了一定的恢复与发展,盐民生活得到了初步的改善。但是由于国民党反动派长期统治所加于盐民身上的贫困,以及自然灾害的侵袭,目前仍有部份个体盐民常年在淡产季节发生饥荒,这不但直接威胁着盐民的生活与生产,而且影响到海防的巩固。目前沿海盐场已进入淡产期间,盐民生活将会发生困难。因此,各地必须引起重视,积极地领导盐民从事各项生产自救活动,并顺利地渡过淡产期间。
  二、改善盐民生活的关键在于提高盐业生产。各级盐务部门对于有发展前途的盐场,应根据可能条件,注意加强领导和组织盐民开展生产互助合作运动,改进生产技术,推广与交流先进的生产经验,充实必要而又可能的生产设备,逐步地改变落后的生产方式,并做好预防自然灾害的工作,如修筑堤堰、排淡沟、建储卤井等,以增加盐的产量和提高盐的质量,并保证产品收购,增加盐民收入。对于极为贫困的地区,应适当提高产品的公收价格,在必要的情况下,可采用若干贴补办法扶持盐业生产,解决盐民的生活困难。但实行此项措施,需由国家财政贴补时,在施行前,须报请中央财政部批准。
  三、发展副业生产。许多地区的盐民兼营农业或其他副业,必须充分利用这些生产条件,因地制宜有计划地加以发展,大力地提倡“靠海吃海”开展水上副业,如打鱼、捞虾、驶船等。并应商请合作社、国营贸易部门指导群众副业生产,帮助推销产品,和商请人民银行投放贷款,解决群众生产资金的困难。
  四、大力提倡节约备荒,杜绝浪费。应普遍而深入地对盐民进行省吃俭用,细水长流,节约与生产并重的思想教育。严格禁止赌博现象。在旺产季节并应通过人民银行与盐民协会或其他人民团体发动盐民进行节约储蓄。
  五、对于盐民中生活困难而又缺乏自救能力者,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救济。救济对象主要是无生产能力而又无经常依靠的残老孤幼及生产收入少或因遭严重灾害,生产收入实不能维持全家生活者;除其中残老孤幼应经常注意救济外,其除可在冬季或春初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期间进行救济。救济标准一般以能维持盐民最低生活水平为宜,不能低于农村救济标准。
  为了做好粮款发放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可由区、乡人民政府组织群众民主评议救济户,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救济。必须认识救济粮款在政治上和生产上的重要意义。在发放粮款的过程中,反复地说明人民政府对盐民的关怀;加强生产自救的思想教育;具体指导和帮助其制订副业生产计划,使粮款发放与组织副业生产相结合。要认真地批判干部的单纯救济观点与群众依赖思想,防止平均主义偏向,切实做到将救济粮款用于最迫切需要救济的盐民身上。所需经费由农村救济事业费开支。
  六、为了做好上述工作,凡辖有盐区的各地民政部门与盐务部门应主动地取得合作、贸易、银行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经常组织干部深入盐区了解盐民的生活、生产情况,具体解决盐民的困难,并研究出进一步提高盐业生产、改善盐民生活的有效措施,领导盐民逐步地摆脱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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