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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行业务年度决算整理期处理手续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57-11-13 生效日期: 1957-11-1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57)银发陈字第408号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除湖南西藏以外):
  根据总行(57)银会综字第223号指示规定:“……关于1957年决算整理期部分。除湖南省分行及所属行处外,其他各行今年暂不实行……。”关于发行业务的决算仍应按(57)银发会字第107号通知所规定的月度整理期片理手续办理。但在填制联行报单时应用上年联行往帐划转,报单编制日期应按实际日期填写。(如一月四日编发的上年联行报单即填为一月四日,其密押的使用仍按(57)银密会联字第11号指示办理,一月四月日即用十二月四日密码表)。
  (上年联行往帐报告表)仍应俟整理期结束后汇报填写。日期亦应按实际日期填写。
  (上年联行在往帐报告表)及各联上年联行报单,均必须加盖年度整理期)戳记。
  以电报报告时用年度整理期代号,年度整理期代号为(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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