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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沿海和内地划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5-26 生效日期: 1982-05-26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统计局
发布文号:
  为了正确处理没海和内地的关系,充分发挥沿海地区在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的作用,加强沿海与内地之间的经济联合和技术协作,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对沿海和内地的范围作明确的规定。
  过去在计划、统计上,对沿海和内地的划分没有统一规定,划分的口径不尽一致。沿海地区的范围,有的包括辽宁河北北京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十一个省、市、自治区;有的还包括安徽省。我们认为,从地理位置上看,安徽省不属于沿海,不宜包括在沿海地区的范围内。因此,以后称沿海地区,就是指的上述十一个省、市、自治区(台湾省回归祖国后也应包括在内),其余十八个省和自治区称为内地。特此通知。
  198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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