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处理失踪军人离婚案件应取得当地县(市)人民委员会失踪军人通知书作为证明的联合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6-03-24 生效日期: 1956-03-24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1955年6月25日以法行字第9017号、内优字(55ぉ字第239号、总政秘查字第5号联合发出的《关于处理军属寻找革命军人问题的规定》的联合通知中规定:
  一、凡经原籍县(市ぉ人民委员会查明确系参加我军的军人,已有两年未与家庭通信者,可由县(市ぉ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为“失踪军人”。

  二、军属查找两年内尚与家庭通信之革命军人,由所在部队政治机关负责查找,如无下落时,由师级政治机关将此类军人列表汇报各军区政治部,由各军区政治部编成军属寻人名单,送总政治部统一印刷分发至全国部队查找。经刊布一年仍无下落者,即作为“失踪军人”,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通知原籍县(市ぉ人民委员会。
  为了具体执行上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特制发“失踪军人通知书”,并规定对于经县(市ぉ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失踪军人”,和经部队政治机关审查批准后,通知县(市ぉ人民委员会的“失踪军人”,统由县(市ぉ人民委员会发给他们家属“失踪军人通知书”。根据以上情形,今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失踪军人家属提出的离婚案件时,应取得当地县(市ぉ人民委员会发给失踪军人家属的“失踪军人通知书”作为证明,并将“失踪军人通知书”记录在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