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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从事广告及营业促销活动行为规范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8 生效日期: 2005-03-0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中信顾字第0940001506号

第1条 本规范依据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管理规则第六条及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会员自律公约第七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经营业务,应恪遵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相关法令及本行为规范,以维护专业形象及保障投资人权益。

第3条 本行为规范所称之「广告」,指以促进业务为目的,运用下列之传播媒体,就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及相关之事务向不特定多数人为传递、散布或宣传:

一、报纸、杂志等出版物。

二、DM、信函广告、投资说明书、传单等印刷物。

三、电视、电影、幻灯片、广播电台、跑马灯等。

四、海报、看板、布条、公车或其它交通工具上之广告等。

五、电子邮件、网际网络系统。

六、新闻稿。

七、其它任何形式之广告宣传

本行为规范所称「销售文件」,系指向申购人交付之公开说明书或并同公开说明书所提供之其它有关文件,其内容载有申购基金之概况资料。

第4条 本行为规范所称之「营业促销活动」,指为促进业务,以举办公开说明会、座谈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多数人推广或招揽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凭证或全权委托投资等业务。

第5条 单纯登载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所提供之投资管理专门知识或服务等标榜公司或企业形象而不涉及任何基金产品或全权委托投资业务之广告,无须标示警语。

第6条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发布有关基金资料之新闻稿,须确保相关内容之正确性,以避免误导投资大众之判断力。

第7条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为广告、公开说明会及其它营业促销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藉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金管会) 对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募集之核准或生效,作为证实申请 (报) 事项或保证受益凭证价值之宣传。

二、使人误信能保证本金之安全或保证获利者。但保本型基金已于公开说明书充分揭露保证之具体内容者,其保证本金安全部分不在此限。

三、提供赠品或以其它利益劝诱他人购买受益凭证。

四、对于过去之业绩作夸大之宣传或对同业为攻讦之广告。

五、为虚伪、诈欺或其它足致他人误信之行为。

六、对未经金管会核准募集或生效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预为宣传广告或其它促销活动。

七、内容违反法令、证券投资信托契约、全权委托投资契约或公开说明书内容。

八、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投资绩效之预测。

九、促销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涉及对新台币汇率走势之臆测。

十、广告内容采用可能贬低整体行业声誉之方式作宣传。

十一、广告内容采用不雅之文字或美术稿。

十二、开放式基金以「无折价风险」等相类词语作为广告。

十三、以销售费或经理费收入为捐赠或与投资人权益无关之词语为诉求。

十四、截取报章杂志之报导作为广告内容。

十五、以获利为广告,未同时报导其风险,以作为平衡报导者。

十六、有关免税之说明,未载明或说明系何种对象、何种内容免税。

十七、以基金信用评等等级为广告或促销内容 (含已成立或金管会核准募集但尚未成立之基金) 时,未以显着方式注明该基金所获得信用评等之性质,未成立之基金未再注明该基金尚未成立。

十八、其它影响事业经营或受益人权益之事项。

保本型基金从事广告、公开说明会及营业促销活动时,除应遵守前项规定外,并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销售文件应揭露下列事项:

1.有关保证机构资料:保证机构名称、业务性质及有关其财务状况资料 (例如:股本、总资产净值或股东资金) ,以及其信用评等或其他有关资料。

2.有关该项保证资料:该项保证之条款,包括该项保证适用范围及有效性,以及可能导致该项保证终止之情事,并举例说明用以清楚表示有关的保证机制,以及高于保证金额之潜在回报计算方法。

3.相关投资连结标的性质之详细说明。

4.应注明实际参与率,与所列出作为参考的参考比率可能会有所不同,并说明实际参与率将于何时厘定及以何种方式通知受益人。

5.公开说明书封面之基金名称下,应用括号以不同显着颜色标明保本比率。

二、广告文宣内容应以显着颜色及字体方式,揭露下列事项:

1.保证机构名称、保证期间及保本比率。

2.第八条第一项第四款之警语内容。

3.如有引用参考性参考比率,应列明参考日期并注明实际参与率与参考性参考比率可能会有所不同。

第8条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为广告时,除应遵守前条各款规定外,并应于广告内容中以显着方式述明左列警语:

一、平面广告应揭示「本基金经金管会核准,惟不表示本基金绝无风险。

公司以往之经理绩效不保证本基金之最低投资收益;本公司除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外,不负责本基金之盈亏,亦不保证最低之收益,投资人申购前应详阅本基金公开说明书」或「全权委托投资并非绝无风险,本公司以往之经理绩效不保证委托投资资金之最低收益;本公司除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外,不负责委托投资资金之盈亏,亦不保证最低之收益,委任人签约前应详阅全权委托投资说明书。」之警语。

二、有声广告应以影像或声音揭示「基金投资不表示绝无风险,本公司以往之绩效不保证基金之最低收益。投资人申购前应详阅基金公开说明书」或「全权委托投资并非绝无风险,本公司以往之经理绩效不保证委托投资资金之最低收益,委任人签约前应详阅全权委托投资说明书。」之警语。

三、广告内容中如有该公司所属集团形象性质之文字时,应注明「OO投信独立经营管理」字样。

四、保本型基金为广告时,应于广告中以显着颜色及字体方式揭示下列警语内容:

1.本基金经金管会核准,惟不表示本基金绝无风险。投资人申购前,应详阅公开说明书,俾了解本基金之详细保证情形及其风险与特性。

2.投资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时,始可享有%的本金保证。

3.投资人于到期日前买回者或有本基金信托契约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应终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证范围。投资人并应承担整个投资期间之相关费用及依当时净值计算买回价格,同时须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净值可能因市场因素而波动。

前项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警语字体大小,不得小于同一广告上其它部分最小之字体,并应以粗体印刷显着标示,使其在一般人快速阅览相关广告时,均可显而易见。

第9条 以基金绩效及业绩数字为广告或促销内容者,除应遵守前二条规定外,并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任何基金绩效及业绩数字 (包括所提之奖项及排名) 均需注明使用资料之来源及日期。但保本型基金如须采用复杂计算器制,为了向投资人详细解释该等机制,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可以使用假设数字,且须清楚列明该数字仅作说明用途,并非表示投资人将来可获得的实际收益。

二、以基金绩效作为广告者,应以公会委请之专家学者、标准普尔基金评鉴公司 (Standard

Poor’s Fund Services) 或里伯 (Lipper) 基金评鉴机构所作之评比资料为标准,且须刊登自成立日以来之全部绩效 (不得截取特定期间之绩效) ;成立满三年者,应以最近三年全部绩效为图表或曲线表示。

三、与其它基金绩效比较时,必须将全部同类型 (以公会委请专家学者所作绩效评比之分类为准) 之基金绩效均列入比较。

四、以仿真过去绩效之方式作为广告内容时,应针对该仿真绩效之运算模型 (组) 及假设条件等相关信息,加以详细之附注说明于旁,并对其风险作平衡报导,且其字体大小不得小于该仿真绩效广告部分之字体。

五、广告所列出之图表,必须清楚展示其内容,不得有任何扭曲。

六、以基金绩效外之其它业绩数字为广告,可引用下列国内、外机构之统计或分析资料。但若作同模拟较时,仅可使用同一来源。

1.公会委请之专家学者所作之评比资料。

2.依信用评等事业管理规则设立之信用评等事业。

3.美国标准普尔基金评鉴公司 (Standard

Poor`s Fund Services)。

4.美国里伯(Lipper)基金评鉴机构。

5.英国路透社(Reuters)。

6.美国晨星 (Morning Star)基金评鉴机构。

7.英国普莱马克(Primark)基金评鉴机构。

8.台北金融研究发展基金会评选之金钻奖。

9.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暨期货市场发展基金会评选之金彝奖。

10.香港指针杂志(Benchmark)所颁布之绩效评比及杰出基金奖。

11.工商时报与美国标准普尔基金评鉴公司(Standard Poor`s Fund Services)所主办发布之「台湾基金奖」。

12.英商渣打银行及美国里伯(Lipper)基金评鉴机构所主办发布之「渣打全球基金奖」。

13.所引用之资料来源系本会认可之机构所公布之资料者 (例如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颁布之奖项)。

14.其它具公信力,并经本公会认可之国内、外机构所为之统计或分析资料。

第10条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为从事广告、公开说明会及其它营业促销活动而制作之有关资料,于对外使用前,应先经内部适当审核,确定内容无不当、不实陈述、违反本行为规范及相关法令之情事,并应于事实发生后十日内将广告、公开说明会及其它营业促销活动之资料,向本公会申报。

第11条 本公会对于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所申报之广告、公开说明会及其它营业促销活动资料进行审查后,如发现涉有违反本行为规范之情事时,应提本公会纪律委员会审议。

第12条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所申报之广告、公开说明会及其它营业促销活动资料经本公会纪律委员会审查认有违反本行为规范者,除并有违反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各款规定之情事,应由本公会于每月底前汇整函报金管会依法处理外,得视违反情节之轻重,依本公会会员违规处置暨申复处理办法处理之。

第13条 本行为规范经本公会理事会同意并报请金管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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