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藏价费[2001]93号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核定<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价格的报告》(藏工商(2001)145号)文悉。根据国家工商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通知》(工商(1990)第2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工业品买卖合同(藏汉两种文字)每份1.30元;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藏汉两种文字)每份2.60元;房屋租赁合同(藏汉两种文字)每份1.40元;柜台租赁合同(藏汉两种文字)每份1.30元。
二、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所收费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此批复自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