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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0 生效日期: 2001-11-01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藏价费[2001]93号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核定<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价格的报告》(藏工商(2001)145号)文悉。根据国家工商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通知》(工商(1990)第2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工业品买卖合同(藏汉两种文字)每份1.30元;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藏汉两种文字)每份2.60元;房屋租赁合同(藏汉两种文字)每份1.40元;柜台租赁合同(藏汉两种文字)每份1.30元。

  二、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所收费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此批复自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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