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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报告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11 生效日期: 1996-12-11
发布部门: 劳动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劳动法》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认真地推动《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取得了初步成效。199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赴内蒙古江苏吉林广东甘肃五个省、自治区,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安排河南浙江海南山东福建湖北四川新疆上海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自查。1996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倪志福同志代表检查组,向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会议经过审议,同意这个报告。报告在肯定贯彻实施《劳动法》所做的主要工作与所取得的成效的同时,实事求是地分析了《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及其原因,并提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和建议。报告对于推动《劳动法》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现将报告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报告所提出的各项建议和要求
   这次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检查的五个省、自治区,以及进行自查的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
   其他未列入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和自查范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1997年2月底以前,对本地区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按照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要求认真对照当地的情况,找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采取实际步骤逐步加以落实。劳动部将于1997年3月组织检查组,对上述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法》执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各地劳动部门要继续以贯彻《劳动法》为统领,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分步到位的方针,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落实,力求突破。1997年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作应当达到的阶段性目标是:(1)非公有制企业贯彻落实《劳动法》工作有较大突破;(2)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劳动标准进一步得到落实;(3)具备条件城市贯彻落实《劳动法》工作基本到位。

  二、进一步宣传普及《劳动法
   各地要继续投入必要的人力和物力,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栏等各种阵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法》宣传活动。按照报告的要求,《劳动法》宣传教育要有针对性,要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和企业经营者对实施《劳动法》重要性的认识,当前尤其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其执行《劳动法》的自觉性。要认真落实“三五”普法规划,通过普法,真正使各级劳动部门干部、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劳动法律知识水平有较大的提高。
   1996年12月底到1997年1月初《劳动法》实施两周年之际,1997年7月初《劳动法》颁布三周年之际,劳动部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两次《劳动法》宣传活动,各地要认真组织,同时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劳动法》咨询日”等其他宣传活动。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要扩大劳动监察的覆盖范围,在做好劳动年检和各项大检查及受理群众举报查处案件的基础上,强化日常巡视监察工作,力争1997年全国巡视监察用人单位数量达60万户。巡视监察的重点是劳动违法行为多发的行业和企业,劳动监察人员要经常主动深入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劳动法》的贯彻实施,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要重视举报专查工作,对群众举报的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和查处,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执法,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一定要严肃处理,对严重违法者在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还要进行新闻曝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各地还要积极开展劳动用工年检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自查自究,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1997年将组织两次全国性的大检查工作。在第二季度组织全国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大检查工作,在7月份《劳动法》颁布三周年之际组织开展全国劳动监察月活动,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工作时间、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基本劳动标准等方面遵守《劳动法》的情况,同时也要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进行检查。
   要进一步充实劳动监察队伍,按照中编办、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配置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人员编制意见的通知》(中编办(1994)224号)要求,尚未建立专门劳动监察机构的地区要尽快建立,已建立合设劳动监察机构的,要争取尽快分设专门监察机构,以保证必要的劳动监察执法力量。
   在加强劳动监察工作的同时,要更好地发挥工会等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作用。要积极主动地争取地方人大加强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更好地发挥人大在监督检查《劳动法》执行中的作用,督促有关部门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四、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狠抓薄弱环节
   针对报告中所指出的就业和再就业压力大、改革存在薄弱环节、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各种问题,各级劳动部门要深入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细致的调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报告提出的要求,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解决措施。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情况看,当前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劳动法》的情况普遍存在较大差距,1997年各地要重点抓好非公有制企业贯彻落实《劳动法》的工作,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推进《劳动法》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的落实。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要强化对非公有制企业遵守劳动法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少数企业严重违反劳动法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公开曝光,并进行严肃处理。
   针对目前许多方面存在的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劳动标准不落实的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劳动合同、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处理、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之逐步规范和有效运转。进一步抓好工时、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项劳动标准的落实。进一步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贯彻实施工作,有重点地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宣传教育,加强劳动安全监督检查,推动企业依照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改善劳动条件。
   要进一步推进解困制度的建立,落实领导责任制,建立帮困资金,帮助困难企业落实《劳动法》,保护困难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要继续抓好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流动有序化工程,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为企业贯彻执行《劳动法》创造条件。

  五、进一步加快地方劳动立法步伐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将进一步加快制定与《劳动法》配套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继续做好《促进就业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以及《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草案的修改工作,提高《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和《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等劳动规章的立法层次,增强其法律效力。
   各地劳动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人大、政府对劳动立法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加快地方劳动立法工作步伐,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定相关地方劳动法规和地方政府劳动规章,形成比较完善的地方劳动法规规章体系,为《劳动法》的全面贯彻落实提供更有力的法律规范,也为全国性立法积累经验。各地劳动部门在制定地方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其与国家相关法规的衔接,避免出现相抵触的现象,给企业的贯彻实施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六、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争取各部门、各方面的协调和配合
   《劳动法》的贯彻实施,离不开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各级劳动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汇报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争取领导的支持。同时,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工会、法院、检察院等各方面的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各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部门,要在1997年3月底以前,将本地区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和本通知的目标规划、改进措施及取得的效果等情况,报送我部政策法规司,以便于及时汇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进行自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请将自查报告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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