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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12-10 生效日期: 1996-12-10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
发布文号: 档发字[199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档案局、财政厅(局):
  全国重点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文化财富,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为了抢救遭到严重损坏的全国重点档案,国家财政在“七五”和“八五”期间,安排了一定数额的抢救经费,资助保存全国重点档案比较集中的地方做好抢救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九五”期间国家财政将继续予以支持。现将修定后的《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级档案部门加强对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合理使用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经费,进一步做好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提高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以下简称抢救补助费)使用效益,促进档案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由国家档案局统一规划和指导,分布在各地的全国重点档案的抢救工作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档案部门直接负责,抢救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确保重点、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的办法。


    第三条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坚持保管、利用和投入相统一的原则。各地档案部门所需的全国重点档案抢救经费,应以地方投入为主,抢救补助费是中央财政拨付的具有补助性质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抢救补助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


    第五条 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及其抢救补助费的使用情况,必须接受国家档案局、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实施抢救的全国重点档案范围


    第六条 实施抢救的全国重点档案是指建国前各历史时期遗留下来的,在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历史和艺术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利用价值,国家需要永久保存的珍贵历史档案。它包括由国家级档案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级档案馆保存的全国重点档案。


    第七条 实施抢救的全国重点档案范围
  (一)明代以前时期各类档案
  (二)明清时期档案
  1.明清中央机构档案,包括内阁、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民政部、巡警部、国子监、理藩院、宗人府等机构档案等。
  2.明清地方机构档案。包括各巡抚衙门、将军衙门、副都统衙门档案等。
  (三)民国档案
  1.辛亥革命时期档案。指1911年至1912年辛亥革命和南京临时政府的档案。
  2.北洋政府时期档案。指自1912年在北京成立民国中央政府到1928年北洋政府结束期间,中央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和奉系军阀的重要档案。
  3.广东革命政府档案。指1923年孙中山在广州成立大元帅府至1925年成立的广东国民政府的档案。
  4.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档案。指1925年7月至1927年7月在广州和武汉成立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档案。
  5.国民党及其政权机构档案。指国民党中央机构及其政权的行政、军事、立法、司法、监察和参政议政等机构的重要档案。
  6.日伪、伪满机构的军政档案。
  (四)革命历史档案
  指1919年“五四”运动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革命组织、革命根据地及其革命活动家的档案。主要包括:
  1.党中央组织机构的档案。
  2.党中央历次重要会议和决议的档案。
  3.党中央领导的历次武装起义和历次重大战役的档案。
  4.党的领袖和重要领导人的文章、文件和手稿。
  5.中央革命政权和重要革命根据地的档案。
  (五)其他档案
  1.反映各历史时期重大历史事件的档案。
  2.反映历代优秀科学文化成果的档案。
  3.反映少数民族历史、文化发展的档案。
  4.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军事家、社会活动家及各界名人的档案。
  5.民主党派的中央机构和民族工商业的重要档案。
  6.外国在华和侵华机构的档案。指外国在华或侵华期间,在我国设立的驻华使团、团体、企业和教会的重要档案。
  7.经过档案管理部门鉴定和确认的其他档案。
           
第三章 抢救补助费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抢救补助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档案修复整理费。指用于重点档案的纸张脱酸、加固、除霉、杀菌灭虫、裱糊和恢复字迹,以及缩微、复印、打字、抄写和翻译整理等项目的费用。
  (二)档案征集费。指用于征集散失在民间或国外的,符合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档案的费用。
  (三)专项修购费。指直接用于抢救和保护全国重点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购置和专用设施修缮的费用。
          
第四章 抢救补助费分配原则和方法


    第九条 抢救补助费的分配原则:
  (一)抢救为主原则。抢救补助费首先用于濒临危险状态的全国重点档案的抢救工作,抢救补助费的安排和使用要坚持抢救与保护相结合,抢救为主办法。
  (二)重点保证原则。根据列入实施抢救的全国重点档案的分布情况和抢救计划,抢救补助费重点用于支持保管档案数量多、档案价值高的地区。
  (三)择优支持原则。根据抢救工作的计划完成情况以及抢救工作的质量,抢救补助费优先支持抢救工作进展快、经费使用效果好,社会效益高的地区。
  (四)匹配投入原则。鉴于全国重点档案产生的地域性和它直接或间接地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特点,为确保抢救工作能够及时、有效的完成,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状况,抢救补助费优先支持匹配投入较大的地区。


    第十条 抢救补助费的分配实行与地方抢救经费匹配投入的方法,具体匹配比例:
  (一)内蒙、宁夏广西甘肃青海新疆贵州云南西藏等八省(自治区),中央抢救补助费与地方抢救经费的配套比例为1∶2以上,即中央为1、地方为2以上。
  (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央抢救补助费与地方抢救经费的配套比例为1∶3以上,即中央为1、地方为3以上。
          
第五章 抢救补助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抢救补助费的申请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第十二条 省级档案部门和财政部门为抢救补助费的申请单位。在申请前上述部门应对上年度档案抢救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填写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基本情况表(见附件)和文字说明。并根据本地区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计划和地方档案抢救经费配套能力,提出中央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申请,一并报国家档案局和财政部审批。


    第十三条 国家档案局和财政部根据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规划和抢救补助费分配的原则办法,对申请单位的报告进行审核,统筹安排和批复下达抢救补助费。


    第十四条 省级档案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收到抢救补助费批复后,连同地方配套资金一并尽快拨到使用单位。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实施全国重点档案范围和抢救补助费开支范围使用经费,若当年经费发生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实行追踪反馈制度,省级档案部门应对年度重点档案抢救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抢救补助费落实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并报国家档案局备案。国家档案局和财政部将定期有重点地进行检查,有关单位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抢救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抵充行政、事业经费及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


    第十八条 对未完成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计划的或地方配套资金比例数额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单位,应减拨或停拨下一年度抢救补助费。


    第十九条 对虚报抢救补助费预算和配套资金或经费挪作他用的单位,应收回和停拨补助费。


    第二十条 对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抢救后的档案再次损坏情节严重者,应根据《档案法》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原国家档案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国档发[1987]16号《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即行废止。附1:     199 年全国重点档案抢救经费基本情况表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单位:万元

 
199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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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计  │  省 级  │地、县(市)级  │  │
│  项 目  ├───┬───┼───┬───┼───┬───┤备注│
│       │累计数│本年数│累计数│本年数│累计数│本年数│  │
├───────┼───┼───┼───┼───┼───┼───┼──┤
│全国重点档案抢│   │   │   │   │   │   │  │
│救经费数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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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政拨款 │   │   │   │   │   │   │  │
├───────┼───┼───┼───┼───┼───┼───┼──┤
│地方配套资金 │   │   │   │   │   │   │  │
├───────┼───┼───┼───┼───┼───┼───┼──┤
│单位自筹资金 │   │   │   │   │   │   │  │
├───────┼───┼───┼───┼───┼───┼───┼──┤
│其    他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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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日期:  月  日
  说明:
    1.“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
    2.“累计数”是指1984年至本表填报年度累计数。
    3.“本年数”是指本表填报年度数。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
│       │  合 计  │  省 级  │地、县(市)级  │  │
│       ├───┬───┼───┬───┼───┬───┤备注│
│  项 目  │累计数│本年数│累计数│本年数│累计数│本年数│  │
│       ├─┬─┼─┬─┼─┬─┼─┬─┼─┬─┼─┬─┼──┤
│       │计│完│计│完│计│完│计│完│计│完│计│完│  │
│       │划│成│划│成│划│成│划│成│划│成│划│成│  │
├───────┼─┼─┼─┼─┼─┼─┼─┼─┼─┼─┼─┼─┼──┤
│全国重点档案抢│ │ │ │ │ │ │ │ │ │ │ │ │  │
│救卷数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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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以前档案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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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档案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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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档案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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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历史档案 │ │ │ │ │ │ │ │ │ │ │ │ │  │
├───────┼─┼─┼─┼─┼─┼─┼─┼─┼─┼─┼─┼─┼──┤
│其他档案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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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日期:  月  日
  说明:
    1.“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
    2.“累计数”是指1984年至本表填报年度累计数。
    3.“本年数”是指本表填报年度数。
    4.“抢救卷数”是指列入实施抢救的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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