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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市立医疗院所半开放医疗业务实施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6 生效日期: 2003-07-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卫技字第093059725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台北市政府府卫技字第09305972500号函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4点;并溯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原名称:台北市市立医疗院所试办半开放医疗业务实施要点)

一、台北市政府为所属市立医疗院所(以下简称市立医疗院所)提供院外执业专科医师(以下简称合约医师)参与医疗业务,并提高市立医疗院所仪器设备之利用率,改善营运绩效,提升医疗服务品质,特订定本要点。

前项所称院外,系指本院(所)以外之各医学中心、财团法人医院、市立医疗院所(限实施医师费奖励金之机构)、区域医院、地区医院及基层医疗诊所等。

二、本要点所称半开放医疗业务,系指市立医疗院所将院(所)内软硬件设施与资源,提供合约医师从事门诊、住院、手术、接生、检查、检验、麻醉、治疗处置及其它医疗业务,并依双方约定之基准支付报酬。

三、市立医疗院所开放之诊疗科别,以地方卫生主管机关核准者为限。惟又因应医院发展需要或医疗整体需求,得配合合约医师新增诊疗科别,该新增诊疗科别合约医师可使用之仪器设备或配合诊疗作业之医事人力,以现有者为原则。

前项预定开放之诊疗科别,应由市立医疗院所每年定期公告。

四、合约医师需具备下列资格:

(一)国内外医学院校毕业。

(二)领有中华民国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核发之医师证书及地方卫生主管机关核发之职业执照。

(三)具有市立医院开放科别之专科医师证书。但执行特殊医疗业务者,应另具有该医疗业务行使权之证明文件。

五、申请担任合约医师应备妥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学历证件正本及影本。

(三)医师证书、执业证照及专科医师证书正本及影本(特殊医疗业务行使权之证明文件正本及影本)。

六、市立医疗院所应设医师资格审查小组(以下简称资审小组),审查申请医师资格及医疗业务行使权范围,并以书面通知审查结果。

七、合约医师应于接获审查通知后,三十日内与市立医疗院所签订合约。

前项合约书有效期限以一年为原则,如有特殊需求时,双方另行约定。合约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市立医疗院所应书面通知是否续约,合约医师如拟续约者,并应于合约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其有变更医疗业务行使权范围者,应提供有关之证明文件,供资审小组审查。

八、合约医师之权利如下:

(一)依约定之基准支领报酬。

(二)于市立医疗院所同意之医疗业务行使权范围内执行病患之诊疗业务。

(三)于市立医疗院所规定范围内运用院(所)内各项医疗设施。

(四)参加市立医疗院所内各项教学及学术活动。

(五)与市立医疗院所所属同一专科之医师组成照护小组,共同照护病患。

(六)可获得转介病患之检查、治疗等病例摘要或资料影本。

(七)其它双方约定事项。

九、合约医师之义务如下:

(一)遵守医疗法、医师法及市立医疗院所各项相关规定执行诊疗业务。

(二)依市立医疗院所转介程序办理转介病患。

(三)病患住院时应依规定查房诊疗,如有紧急诊疗需要时,应随时来院诊治,因故无法执行时,应指定代理医师照顾病患。

(四)已排定之诊疗时间,合约医师不得任意更动或无故不到,如欲请假应事先以书面通知市立医疗院所。

(五)协助市立医疗院所住院医师之教育训练。

(六)由市立医疗院所统一向病患收取医疗费用或向保险机构请领,不得另行向转介病患或其亲友收取费用或接受馈赠。

(七)不得有违反医德,致损害市立医疗院所权益或声誉之情事。

(八)其它双方约定事项。

十、市立医疗院所依下列原则给付合约医师报酬:

(一)医师亲自执行诊疗或判读报告,或由医师指导监护下执行的医疗作业,使核给医师酬劳。其基准依第二点医疗项目分别订定其占收费基准之列。

(二)以病例别给付(case payment)之案例,依病例组合与诊疗规范另订其医师酬劳占给付额之比例。

前项报酬由市立医疗院所在年度医疗基金内列支,并于收到各项保险给付后十四日内核算给付合约医师。

十一、合约医师致发生医疗费用被保险机构核减,如因可归责于己之事由时,市立医疗院所无法申覆或申诉无效后,该被核减金额应由合约医师自行负责。

为支应前项核减准备,市立医疗院所得按约定比率扣减合约医师报酬。

十二、合约医师如发生医疗纠纷事故时,应提各市立医疗院所相关委员会评议,并应在诉讼事务上予以行政支持,除可归责于行政疏失外,赔偿金额仍须由合约医师自行负责。

十三、市立医疗院所与合约医师应确实遵守双方约定之权利义务,如发生违约事由,他方得终止合约,如因此而受有损害,得请求他方损害赔偿。

十四、本要点之合约书、申请书、病患转介程序及医疗照护规定,由各市立医疗院所依台北市政府卫生局订定之合约书、申请书模板自行修订,并陈报该局及相关主管机关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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