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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局关于停止征收电力建设基金后并入电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9 生效日期: 2001-04-29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电力工业局西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藏计价[2001]438号
各地市计委、电力工业局:
  根据国家计委《印发国家计委关于2001年价格工作安排的意见的通知》(计经调(2000)2422号)文件精神,全国各电网在取消电力建设基金后将每千瓦时2分钱的电建基金并入销售电价中。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为适当解决我区城农网改造投资的还本付息及解决个别电网中存在的特殊矛盾,从2001年1月1日起,将2分钱电力建设基金并入我区各电网的销售电价中。
  各地电价中电力建设基金对应的收入,由各地区电力公司收取后专户存储,暂不得使用。其使用和管理办法待国家有关办法下达后结合我区实际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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