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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中央登录债券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7 生效日期: 2005-11-0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央库字第0940046828号

 


一、中央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经理中央登录债券(以下简称本债券),订定本作业要点。

本债券之经理,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依本要点规定办理。

二、本债券发行与买回之名称、种类、期次(别)、形式、方式、日期、数额、利率、本息偿付期限(偿还方法)及投、开标时间、地点等事项,以及中央政府交换公债(以下简称交换公债)交换公股之标的、期间、价格与交换、提前卖回(提前收回)之程序,均依财政部公告办理。

三、本债券为记名式,其承购、转让、信托、提存、缴存准备、设定质权及充公务上之保证等事项,均应依本要点规定办理登记,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本要点用辞定义如下:

(一)中央登录债券:指依「中央政府建设公债及借款条例」第六条规定,以登记形式发行之公债(以下简称登录公债),及依「国库券及短期借款条例」第五条规定,以登记形式发行之国库券(以下简称登录国库券)。

(二)交换公债:指以中央政府所持有事业股份(公股)作为偿还标的,并按约定以公股偿还或偿付本金予公债持有人之登录公债。

(三)可分割公债:指经财政部公告可分割之附息公债。

(四)分割公债:指可分割公债之本金及各期利息分割后,所产生可独立交易、到期前无任何利息之支付、到期时依面额偿还之「分割利息公债」及「分割本金公债」等零息公债。

(五)清算银行:指经本行委托办理本债券登记与款项交割转帐及到期办理还本付息之银行及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

(六)登记机构:指本行国库局、业务局(以下分别简称国库局、业务局)及清算银行等办理本债券登记之机构。

(七)自有帐:指本行或清算银行登记之自行债券帐。

(八)客户帐:指本行或清算银行登记之往来客户债券帐。

(九)转让登记:指本债券所有权移转之转出(入)登记,如:承购、买卖、继承、赠与、信托等。

(十)提存登记:指以本债券作为法院担保提存标的时,所办理债券占有移转之转出(入)登记。

(十一)返还登记:指将作为法院担保提存标的之债券返还原提存人或交由第三人领取时,所办理债券占有移转之转出(入)登记。

(十二)限制性移转登记:指本债券所有权未移转,但限制其转让之转出(入)登记,如:设定质权、充公务上保证(依法缴存于本行、国库或银行充作保证金)、缴存准备(依法缴存于本行充作信托资金准备或赔偿准备金)等。

(十三)自行交易登记:指本债券交易双方债券账户在同一登记机构所办理之各项登记。

(十四)跨行交易登记:指本债券交易双方债券账户在不同登记机构所办理之各项登记。

(十五)面额:指债券之登记金额,最低登记单位为十万元,并以十万元为累进单位。

(十六)可移转余额:指清算银行在国库局债券帐余额扣减跨行限制性转出登记余额后之数额。

(十七)可动支余额:指清算银行自有或客户债券帐余额,扣减限制性转出登记、清算银行签发附条件交易凭证余额与自行其它应扣减余额后之数额。

五、登记机构办理之登记事项如下:

(一)国库局办理各登记机构债券帐之汇总登记,并办理其客户帐之限制性移转登记。

(二)业务局办理其公开市场操作、缴存准备(保证金)与短期融通业务之自有帐转让登记与限制性移转登记。

(三)清算银行办理其自有帐与客户帐之转让登记与限制性移转登记。

六、登记机构办理该行自有帐与客户帐之汇总登记者为承转单位,其所属分支机构经报本行核备者,得经办各项登记业务。

登记机构应将其承转单位、业务主管与经办人员联络数据及分支机构,函报国库局备查,变更时亦同。

七、为办理本债券各项登记,自然人及法人应向清算银行开立债券账户及活期性存款账户;清算银行应向国库局开立债券账户及债券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存款账户)。

申请开立债券账户或存款账户,应填具「开户申请书」【格式一】及「印鉴卡」【格式二】。

为办理本债券信托登记,受托人应另向清算银行开立债券信托专户存款信托专户。

八、登记机构办理本债券各项登记,应对客户掣发中央登录债券存折,并得依客户之申请发给核帐清单【格式三】。

存折分为订本式及活页式【格式四】二种,客户得择一使用,惟变更使用时,应经登记机构同意。存折之使用方式,依「存折(活页)使用须知」【附件一、二】办理。

九、本行与清算银行计算机联机所建立之「中央登录债券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以本行为跨行联机中心(以下简称本行中心),办理跨行交易债券或相关款项之实时转帐业务。

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保公司)与本行联机,依据本系统传送之交换公债数据,办理股票实时帐簿划拨业务;并与其往来清算银行(以下简称集保清算银行)联机,办理分割公债实时帐簿划拨业务。

本系统各联机单位应遵守事项及信息安全控管制度,应依「中央银行计算机通信服务系统」之相关规定办理。

十、本行中心受理跨行交易转帐之截止时间为十七时(系统作业时程详附表一);逾时不予受理。但因系统异状或配合政策需要延后关机时,不在此限。

清算银行申请延后关机,应在前项截止时间前,以电话通知国库局,并于截止时间后三十分钟内,传真「延后关机申请书」【格式五】至国库局办理。

十一、清算银行应利用业务局「中央银行同业资金调拨清算操作系统」办理本系统跨行交易款项之调拨清算。

十二、银行符合下列条件者,得依本要点之规定,向本行申请受托为清算银行:

(一)净值在新台币一五○亿元以上。

(二)自有资本与风险性资产之比率达百分之八。

(三)最近三年净值获利率平均达百分之六。

十三、申请受托为清算银行,应填具「中央登录债券清算银行申请书」【格式六】,并检附财务报告及相关规定文件,向国库局申请。

本行得视债券市场发展需要同意之。

十四、清算银行经本行同意委托后,应洽本行信息室(以下简称信息室)办理联机事宜,并自受托日起一年内完成联机测试;逾期未完成者,本行得取消其受托为清算银行之资格。

前项联机测试经清算银行会同信息室、国库局演练通过后,由国库局函知正式营运日期。

十五、清算银行办理本债券各项登记与款项交割、交易讯息之放行及附条件交易凭证之签发、注销,应建立严密之内部控制,并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除依法令提供数据者外,不得泄漏客户数据。

十六、清算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函请注意改善:

(一)未依本作业要点规定办理登录债券业务。

(二)未依本系统信息规范办理联机转帐业务。

(三)其它妨害本系统顺畅运作之情事。

十七、清算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视情节轻重,终止委托或于一定期间内停止委托或限制其经办分支机构之增设:

(一)经本行依前点规定,函请注意改善,未确实改善者。

(二)违反相关规定或发生重大缺失,严重妨害本系统之顺畅运作者。

(三)经中央主管机关停止其一部业务,致无法办理本债券业务者。

(四)经中央主管机关依法派员监管或接管者。

(五)经中央主管机关勒令停业者。

十八、清算银行如拟自行退出本系统,应于预定退出日三个月前函知国库局。

十九、清算银行经本行停止委托,应办理相关转帐手续费及其债券与存款账户之结清手续。

清算银行自行退出或经本行终止委托,除应办理前项结清手续外,亦应办理其债券与存款账户之销户手续。

二十、登录公债之发行,限由中央公债交易商(以下简称交易商)参加投标;自然人及其它法人须委托交易商,以交易商名义投标。

登录国库券之发行,限由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保险业、票券金融公司及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参加投标;自然人及其它法人须委托票券商,以票券商名义投标。

二十一、得标单位于债券发行前应办理下列事项:

(一)依债券类别于下列期限,将自购及客户委购之债券面额总数及应缴价款,填具「承购登记申请书」【格式七】,传送其往来清算银行办理登记:

1.登录公债:开标后次一营业日十五时三十分前。

2.登录国库券:开标日十五时三十分前。

(二)将自购及客户委购之债券价款,于发行日规定期限前,缴交清算银行。

二十二、清算银行于债券发行前应办理下列事项:

(一)依债券类别于下列期限,将「承购中央登录债券明细表」【格式八】相关讯息,传送本行:

1.登录公债:开标后第二营业日十二时前。

2.登录国库券:开标日十七时前。

(二)将自购及代收之承购缴款讯息,按得标单位别,于发行日十五时前,传送本行办理缴款,本行即据以减记清算银行存款账户之数额,并增记清算银行债券账户之数额。得标单位未能履行交割义务时,应通知本行更正处理。

(三)于发行日,经本行确认缴款讯息后,按得标单位「承购登记申请书」所载承购客户别,转入客户之债券账户。

二十三、同一清算银行内之转让登记,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交易价款系委托清算银行自受让人存款账户转帐扣款时,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分别填具「转出登记(兼委托收款)申请书」【格式九】、「转入登记(兼委托付款)申请书」【格式十】,向清算银行办理。清算银行依据申请书,经比对转出与转入双方交易数据相符后,应即办理双方债券及价款之转帐,并打印存折交让与人与受让人。惟经客户与清算银行约定者,得不采

比对方式办理。

(二)交易价款非委托清算银行自受让人存款账户转帐扣款或无款移转时,除继承、赠与、信托需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外,清算银行得径依让与人填具之「转出登记(兼委托收款)申请书」办理债券之转帐;受让人得至清算银行补登存折。

二十四、同一清算银行内之提存登记,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提存人应检附声请提存书类(提存书、法院裁判书等)并填具「国库保管品申请书」【格式十一】,至清算银行办理。清算银行经审核相关文件无误后,办理提存人之提存转出登记与法院之提存转入登记,打印存折并连同「国库保管品提存证明书」【格式十一之一】交予提存人;以及打印国库保管品寄存证(以下简称寄存证)相关联单【格式十二、十二之一、十二之二、十二之三】。

(二)数人(包括具公同共有关系之数人)共同提存时,依前项方式办理提存,其提存人得以其中一人之姓名(或名称)、身分证字号(或营利事业统一编号)为代表。清算银行应于寄存证相关联单之户名栏内载明提存代表之姓名(或名称)、身分证字号(或营利事业统一编号)及提存人总人数,并依寄存证编号,打印共同提存人数据清单,黏附于相关联单备查。

二十五、同一清算银行内之返还登记及提存债券之变换或变卖,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全部返还或领取:

1.领取人检具已加盖法院原留印鉴之寄存证至清算银行办理,清算银行经核验印鉴无误后,依寄存证所载资料,办理法院之返还转出登记与领取人之返还转入登记,并打印存折交予领取人;法院得至清算银行补登存折。

2.数人(包括具公同共有关系之数人)共同返还或领取时,依第二十四点第二款之方式办理。

(二)部分返还或领取:

1.清算银行经核验寄存证之法院原留印鉴无误后,依法院公函所示领取及续存部分,将寄存证分割为两张新寄存证,并列印各该新寄存证之相关联单,除自行存查者外,其余送交该管法院。

2.领取相关作业依全部返还或领取方式办理。

(三)提存债券之变换:

提存人依法变换担保之提存债券时,应检附声请提存书类(提存书、法院裁判书及确定证明书等),依第二十四点办理新供担保提存债券之提存登记,并依本点办理原供担保提存债券之返还登记。

(四)提存债券之变卖:

1.清算银行经核验寄存证之法院原留印鉴无误后,依法院执行命令变卖寄存证所载未到期债券。

2.清算银行将债券转入受让人指定之债券账户;并将变卖后之款项,连同债券到期本息及其孳息计算给付,填具国库存款收款书,拨入法院执行案款保管专户,办理分配。

二十六、同一清算银行内之限制性移转登记,依下列方式办理:

出质人(提供保证人)应填具「设定质权登记申请书」【格式十三】(「公务保证登记申请书」【格式十四】),向清算银行办理登记。清算银行依据申请书,办理出质人(提供保证人)之限制性转出登记与质权人(收受人)之限制性转入登记,打印存折并连同「设定质权登记证明书」【格式十三之一】(「公务保证登记证明书」【格式十四之一】)交予出质人(提供保证人);质权人(收受人)得至清算银行补登存折。

二十七、同一清算银行内限制性移转登记之涂销、实行质权及公务保证登记依法院强制执行命令之移转性涂销,分别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限制性移转登记之涂销:

1.出质人(提供保证人)应填具「设定质权或公务保证登记涂销申请书」【格式十五】,并附质权人(收受人)加盖印鉴之同意证明,向清算银行办理。

2.清算银行依据前目资料,办理出质人(提供保证人)与质权人(收受人)限制性移转登记之涂销,打印存折并连同「设定质权或公务保证登记涂销证明书」【格式十五之一】交予出质人(提供保证人);质权人(收受人)得至清算银行补登存折。

(二)实行质权:

1.受让人应就质权人实行质权之结果,填具「实行质权通知书」【格式十六】,并附质权人加盖印鉴之同意证明,分别依下列情形检附相关文件,向清算银行办理:

(1)声请法院拍卖者:检附法院执行拍卖之相关文件。

(2)自行变卖者:检附符合民法债编施行法第二十八条但书规定之证明文件(公证人、警察机关、商业团体或自治机关之证明等其中一项,以证明确依市价变卖)。

(3)与出质人约定由质权人取得质物者:检附质权人与出质人间之契约。

(4)其它处分:检附出质人与质权人间之契约,如涉及第三人者,并应检附相关契约。

2.交易价款非委托清算银行自受让人存款账户转帐扣款时,清算银行应依据前目资料,同时办理出质人与质权人限制性移转登记之涂销及出质人与受让人间债券之转帐,打印存折并连同「实行质权证明书」【格式十六之一】交受让人;出质人与质权人得至清算银行补登存折。

3.交易价款系委托清算银行自受让人存款账户转帐扣款时,清算银行除依前目办理转帐外,并应办理受让人与质权人间存款之转帐。

(三)公务保证登记依法院强制执行命令之移转性涂销:

1.受让人应填具「公务保证登记移转性涂销通知书」【格式十七】,并附收受人加盖印鉴之同意证明,向清算银行办理。

2.清算银行应依据前目数据,同时办理提供保证人与收受人限制性移转登记之涂销及提供保证人与受让人间债券之移转,打印存折并连同「公务保证登记移转性涂销证明书」【格式十七之一】交受让人。提供保证人及收受人得至清算银行补登存折。

二十八、凡具备中央公债交易商或证券自营商资格者,均得申请可分割公债之分割(以下简称公债分割)或分割公债之重组(以下简称公债重组)。

同一清算银行内之公债分割或重组,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公债分割:

申请人应填具「分割申请书」【格式十八】,向清算银行办理。清算银行依据申请书,将附息公债分割为分割利息公债及分割本金公债;并将讯息传送集保公司,由其拨入申请人有价证券集中保管账户。清算银行打印存折并连同「分割证明书」【格式十八之一】交申请人。

(二)公债重组:

申请人申请将分割本金公债及分割利息公债,重新组合为附息公债,应依集保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并透过集保公司将讯息传送集保清算银行,由其拨入申请人债券账户。申请人得至集保清算银行补登存折。

二十九、清算银行签发或注销附条件交易凭证时,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申请人应填具「附条件交易凭证签发申请书」【格式十九】,向清算银行办理。清算银行打印存折及掣发凭证交予申请人。

(二)附条件交易到期或提前解约时,申请人应检具清算银行原掣发

之凭证,并加盖原留印鉴,向清算银行办理注销,清算银行列印存折交予申请人。

三十、交换公债提前卖回时,申请人应填具「中央政府交换公债交换公股∕提前卖回申请书」【格式二十】,向清算银行办理;清算银行列印存折交予申请人。

三十一、清算银行办理本债券之登记、款项移转、分割、重组或附条件交易凭证之签发、注销与交换公债提前卖回申请,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核对申请书印鉴是否与原留印鉴相符。

(二)审核申请书内容是否与原留存银行资料相符。

(三)检查申请人债券账户之可动支余额或存款账户余额,是否大于或等于其申请转出或签发附条件交易凭证之金额。

(四)检查分割或重组之分割利息公债面额是否为最低登记单位或其整数倍;分割本金公债面额是否与分割利息公债之面额对应。

(五)办理转让登记:减记让与人债券账户之数额并增记受让人债券账户之数额。

(六)办理提存登记:减记提存人债券账户之数额并增记法院债券帐户之数额。

(七)办理返还登记:减记法院债券账户之数额并增记领取人债券帐户之数额。

(八)办理限制性移转登记:增记出质人(提供保证人)债券账户限制性转出之数额,同额减记其可动支余额;并增记质权人(收受人)债券账户限制性转入之数额。

(九)办理质权登记涂销(公务保证登记一般涂销):减记出质人(提供保证人)债券账户限制性转出之数额,同额增记其可动支余额;并减记质权人(收受人)债券账户限制性转入之数额。

(十)办理实行质权(公务保证之移转性涂销):减记出质人(提供保证人)债券账户限制性转出之数额,同额增记其可动支余额,并减记质权人(收受人)债券账户限制性转入之数额;另减记出质人(提供保证人)债券账户之数额及可动支余额,并增记受让人债券账户之数额。

(十一)办理款项移转:减记申请人存款账户之数额,并增记受款人存款账户之数额。

(十二)办理公债分割:减记申请人债券账户之附息公债数额,并增记集保公司债券账户之分割公债数额。

(十三)办理公债重组:减记集保公司债券账户之分割公债数额,并增记申请人债券账户之附息公债数额。

(十四)签发附条件交易凭证:增记申请人债券账户签发附条件交易凭证之数额,同额减记其可动支余额。

(十五)注销附条件交易凭证:减记申请人债券账户签发附条件交易凭证之数额,同额增记其可动支余额。

(十六)办理交换公债提前卖回申请:增记申请人债券账户申请提前卖回之数额,同额减记申请人债券账户可动支余额。

三十二、登记机构办理跨行交易登记或款项移转,其启动交易讯息之一方为转出行,接收讯息之一方为转入行。跨行交易经本行中心受理,即依照转出行指令,办理转出行与转入行之债券或款项转帐,并将讯息传送至转入行,转入行应将处理结果回传本行再转送转出行。登记机构对移转指令之执行,如发生错误致有损其客户权益之情事时,应自行负责。

转出行债券可移转余额或存款不足扣付或数据不符之交易,本行中心即予退回。

清算银行办理交换公债交换公股之交易经本行中心受理,即依照转出行指令,办理转出行之债券扣帐,并将讯息传送至集保公司

清算银行办理公债分割之交易经本行中心受理,即依照转出行指令,办理转出行之附息公债扣帐及集保清算银行之分割公债入帐,并将讯息传送至集保清算银行。

集保清算银行办理公债重组之交易经本行中心受理,即依照集保清算银行指令,办理其分割公债扣帐及转入行之附息公债入帐。

第三项至第五项交易讯息传送方式均准用第一、二项规定办理。

三十三、前点所列跨行交易转帐、交换公股及公债分割或重组之转出行与转入行如下:

(一)转让登记:让与人往来之登记机构为转出行(让与行),受让人往来之登记机构为转入行(受让行)。

(二)提存登记:提存人往来之登记机构为转出行(提存行),法院往来之登记机构为转入行(保管行)。

(三)返还登记:法院往来之登记机构为转出行(保管行),领取人往来之登记机构为转入行(提存行)。

(四)限制性移转登记:出质人或提供保证人或缴存准备人往来之登记机构为转出行(出质行或提供行或缴存行),质权人或收受人往来之登记机构为转入行(质权行或收受行)。

(五)限制性移转登记之涂销、实行质权及公务保证(缴存准备)移转性涂销:质权人或收受人往来之登记机构为转出行(质权行或收受行),出质人或提供保证人或缴存准备人往来之登记机构为转入行(出质行或提供行或缴存行)。

(六)款项移转:申请人申请转出之清算银行为转出行,转入之清算银行为转入行。

(七)交换公股:申请人申请交换之清算银行为转出行,集保公司为转入行。

(八)公债分割:申请人申请分割之清算银行为转出行,集保清算银行为转入行。

(九)公债重组:集保清算银行为转出行,转入之清算银行为转入行。

三十四、转出行发送跨行交易转帐、交换公股、公债分割或重组指令,应分别依下列交易类别办理:

(一)转让登记或款项移转:其讯息应包括交易编号、转出行、转出人债券账号、转出人账户户名、转出人身分证字号(营利事业统一编号)、转入行、转入人债券账号、转入人账户户名、转入人身分证字号(营利事业统一编号)、债券代号及债券数额或存款账号及款项数额;因信托所为之转让登记,并应包括信托成立或消灭等有关讯息。

(二)限制性移转登记:除前款规定之讯息外,另应包括利息归属及登记类别等有关讯息。

(三)交换公股:其讯息应包括交易编号、转出行、转出人债券账号、转出人账户户名、转出人身分证字号(营利事业统一编号)、转出人集保账号、债券代号、债券数额、交换价格、交换标的股票代码、交换股数及不足壹股偿付金额。

(四)公债分割或重组:其讯息应包括交易编号、转出行、转出人债券账号、转出人账户户名、转出人营利事业统一编号、转出人集保账号、债券代号、债券数额、附息期次;公债分割并应包括分割前利息所得、扣缴税款等有关讯息。

三十五、跨行交易登记、款项移转、交换公股、公债分割或重组,除其登记方式及相关表格准用自行交易登记之规定外,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行转让登记:让与人向让与行办理;让与行办理让与人之转出登记后,应将讯息传送受让行,由其办理受让人之转入登记。

(二)跨行提存登记:提存人向提存行办理;提存行办理提存人之转出登记后,应将讯息传送保管行,由其办理法院之转入登记,并打印寄存证相关联单;数人(包括具公同共有关系之数人)共同提存时,提存行应同时将提存人数据清单传真保管行。

(三)跨行返还登记:领取人向保管行办理;保管行办理法院之转出登记后,应将讯息传送提存行,由其办理领取人之转入登记;数人(包括具公同共有关系之数人)共同返还或领取时,保管行应同时将领取人数据清单传真提存行。

(四)跨行限制性移转登记:出质人(提供保证人或缴存准备人)向出质行(提供行或缴存行)办理;出质行(提供行或缴存行)办理出质人(提供保证人或缴存准备人)之限制性转出登记后,应将讯息传送质权行(收受行),由其办理质权人(收受人)之限制性转入登记。

(五)跨行限制性移转登记之涂销、实行质权及公务保证(缴存准备)移转性涂销:

1.设定质权、公务保证、缴存准备登记之涂销:出质人(提供保证人或缴存准备人)向质权行(收受行)办理;质权行(收受行)办理质权人(收受人)限制性转入登记之涂销后,应将讯息传送出质行(提供行或缴存行),由其办理出质人(提供保证人或缴存准备人)限制性转出登记之涂销。

2.实行质权:

受让人应于出质行开立债券账户,并就质权人实行质权之结,向质权行办理。质权行办理质权人限制性转入登记之涂销后,应将讯息传送出质行,由其办理出质人限制性转出登记之涂销及出质人与受让人之债券转帐。

3.公务保证(缴存准备)移转性涂销:

受让人应于提供行(缴存行)开立债券账户,并就法院强制执行之结果,向收受行办理。收受行办理收受人限制性转入登记之涂销后,应将讯息传送提供行(缴存行),由其办理提供保证人(缴存准备人)限制性转出登记之涂销并办理提供保证人(缴存准备人)与受让人之债券转帐。

(六)跨行款项移转:申请人应填具「款项移转申请书」【格式二十一】,向转出行办理;转出行减记申请人存款账户之数额后,将讯息传送转入行,由其增记受款人存款账户之数额。

(七)交换公股:申请人应填具「中央政府交换公债交换公股∕提前卖回申请书(同【格式二十】),向清算银行办理;清算银行经确认申请人申请交换之面额及可交换公股股数无误后,减记申请人债券账户之数额,并将讯息传送集保公司,由其拨付股票至申请人有价证券集中保管账户。

(八)公债分割:申请人向转出行办理;转出行减记申请人债券账户之附息公债数额,并将讯息传送集保清算银行;集保清算银行增记集保公司债券账户之分割公债数额,并将讯息传送集保公司,由其增记申请人有价证券集中保管账户之分割公债数额。

(九)公债重组:申请人依集保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并透过集保公司将讯息传送集保清算银行;集保清算银行减记集保公司债券帐户之分割公债数额,并将讯息传送转入行,由其增记申请人债券账户之附息公债数额。

三十六、本债券还本付息,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债券(分割公债除外)到期

1.国库局依债券还本付息日前一营业日营业终了帐载各登记机构债券账户登记余额,核算该期次应付债券本息金额,于还本付息日十时前,拨付本息至各登记机构。

2.登记机构依前款同一基准日帐载自有及客户债券账户登记余额,核算该期次应付债券本息金额,于国库局拨付本息后,以扣缴税款后净额,于还本付息日十二时前,转拨至其自有及客户存款账户。

(二)分割公债到期

1.国库局依分割利息公债及分割本金公债到期日前一营业日营业终了帐载集保清算银行债券账户登记余额,核算该期次应付债券本金金额,于到期日十时前,拨付本金至集保清算银行。

2.集保清算银行依集保公司提供之分割公债持有人名册,以扣缴税款后净额,于到期日十二时前,转拨至持有人存款账户;持有人若为跨行客户,应汇拨至跨行客户存款账户。

(三)交换公债提前卖回(提前收回)

1.国库局依公告提前卖回(提前收回)基准日营业终了帐载各清算银行受理申请提前卖回累计面额(债券账户登记余额),核算该期次应付债券本息金额,于提前卖回(提前收回)基准日后第五营业日十时前,拨付本息至各登记机构。

2.登记机构依前款同一基准日帐载受理申请提前卖回累计面额(自有及客户债券账户登记余额),核算该期次应付债券本息金额,于国库局拨付本息后,以扣缴税款后净额,于提前卖回(提前收回)基准日后第五营业日十二时前,转拨至其自有及客户存款账户。

债券到期或交换公债提前卖回(提前收回),经国库局依前项第一款第一目、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三款第一目拨付本息后,即全部或部分结清原登记事项;交换公债交换公股后亦比照办理。

三十七、以本债券办理设定质权、公务保证及缴存准备等登记,其到期或交换公债提前收回之利息,由国库局拨付至出质行(提供行),再由出质行(提供行)依申请登记时申请人与质权人(收受人)双方之约定,转拨出质人(提供保证人或缴存准备人)或质权人(收受人)存款账户;利息归属对象若为跨行客户,由出质行汇拨至跨行客户存款账户。

三十八、以本债券办理设定质权、公务保证及缴存准备等登记,其到期或交换公债提前收回之本金,于上列登记未涂销前,分别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设定质权登记:由国库局拨付本金至出质行,出质行应先行通知当事人,并将原登记事项予以记录后留存,经当事人一方检具他方之同意证明或其它法令规定之有效文件,始得办理拨付。

(二)公务保证及缴存准备登记:由国库局拨付本金至收受行,再由收受行转拨收受人存款账户,续充为公务保证或缴存准备。

三十九、以本债券办理提存登记,其提存期间到期或交换公债提前收回之本息,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国库局将债券到期或交换公债提前收回之本息拨付清算银行(保管行)保管,续充为提存之标的。

(二)清算银行(保管行)就续充为提存标的之债券到期或交换公债提前收回之本息应给付孳息;并于领取人办理返还登记时,核算原保管债券之本息、孳息及应扣税款,以扣缴税款后之净额,给付领取人。

四十、登录国库券之买回,限由票券商参加投标;自然人及其它法人须委托票券商,以票券商名义投标。

四十一、得标单位于登录国库券卖回前,应将自售及客户委卖之国库券面额总数及应收价款,填具「卖回登记申请书」【格式二十二】,

于开标日十五时三十分前,传送其往来清算银行办理登记。

四十二、清算银行于登录国库券卖回前应办理下列事项:

(一)将「卖回登录国库券明细表」【格式二十三】相关讯息,于开标日十七时前,传送本行。

(二)将自售及代收之卖回缴券讯息,按得标单位别,于买回日十五时前,传送本行办理缴券,本行即据以减记清算银行债券账户之数额,并增记清算银行存款账户之数额。得标单位未能履行交割义务时,应通知本行更正处理。

(三)买回日,经本行确认缴券讯息后,以扣缴税款后净额,按得标单位「卖回登记申请书」所载卖回客户别,转入客户之存款帐户。

四十三、登录国库券之买回,经国库局拨付本息后,即结清原登记事项。

四十四、登记机构应对本债券交易设置正式备忘科目,即国库局应设置资产类备忘科目「经理政府登录债券」,以统驭国库发行债券之数额,并设置负债类备忘科目「受托经理政府登录债券」,以统驭各登记机构自有帐与客户帐之债券数额;登记机构应设置资产类备忘科目「经理政府登录债券」,以与本行负债类备忘科目相互勾稽,并设置负债类备忘科目「受托经理政府登录债券」,以统驭其自有帐与客户帐之债券数额。

前项帐务处理,依据「中央公共债务会计制度」之规定办理。

四十五、登记机构得随时查询该机构在本系统之当日交易明细数据;于每日营业终了时,应依据原始凭证核对当日交易明细数据,并依据本行中心发送之结帐通知,核对当日债券登记及款项交易汇总资料,以保持纪录之正确性。交易明细数据文件应予留存,并按月列

印备查簿【格式二十四】。

清算银行应于每日营业终了时,打印「交易统计表」【格式二十五】、「信托统计表」【格式二十五之一】、「余额表」【格式二十六】、「交换公债交换日报表」【格式二十七】、「交换公债提前卖回∕收回日报表」【格式二十八】、「交换公债持有对象分析表」【格式二十九】及「分割∕重组日报表」【格式三十】,传送本行备查;本行据以汇印「交易汇总表」【格式三十一】、「信托汇总表」【格式三十一之一】、「余额汇计表」【格式三十二】、「交换公债交换日报总表」【格式三十三】、「交换公债提前卖回∕收回汇总表」【格式三十四】、「交换公债持有对象分析汇总表」【格式三十五】及「分割∕重组日报总表」【格式三十六】。

四十六、清算银行应按月打印「还本付息明细表」【格式三十七】、「交换公债交换月报表」【格式三十八】及「分割∕重组月报表」【格式三十九】存行备查,并打印「还本付息基金收付余额月报表」【格式四十】、「持有对象分析表」【格式四十一】、「金融机构持有数额统计表」【格式四十一之一】、「交换公债不足壹股偿付基金收付余额月报表」【格式四十二】,于次月第二营业日前,传送本行备查;本行汇印「还本付息基金收付余额月报总表」【格式四十三】、「可分割公债还本付息基金收付分析表」【格式四十三之一】、「交换公债交换月报总表」【格式四十四】 、「交换公债不足壹股偿付基金收付余额月报总表」【格式四十五】及「分割∕重组月报总表」【格式四十六】,转送财政部备查,并打印「持有对象分析汇总表」【格式四十七】。

四十七、清算银行应每半年打印「还本付息半年结算表」【格式四十八】,本行并打印「还本付息结算总表」【格式四十九】,转函财政部核拨经付手续费。

四十八、本行中心主机系统故障或线路中断,导致连线作业全面无法进行时,信息室应立即通报国库局、业务局及各联机单位;如仍无法修复,应即将系统切换至本行异地备援中心继续运作。如异地备援中心仍无法运作时,应采人工备援方式处理,转出行应将已受理之交易,以媒体方式整批送至国库局处理,国库局经洽转入行取得最后交易之本行序号后,制作媒体,洽转入行提取处理,转入行处理结果应以传真及电话通知国库局,国库局再转知相关单位。

前项媒体应附明细清单,并加盖债券账户原留印鉴后密封交送。

四十九、联机单位主机系统故障或线路中断,应立即通知国库局及信息室。如逾当日十七时仍无法修复,应采人工备援方式处理。故障原因若发生在转出行,转出行于故障排除前,应将已受理之交易,于十八时三十分前,以媒体方式整批送至国库局处理,并由本行将已收转入行处理结果之交易制作媒体,洽转出行提取处理;故障原因若发生在转入行,由本行将已受理之交易制作媒体,洽转入行提取处理,转入行处理结果应以传真及电话通知国库局,国库局再转知相关单位。

前项媒体应附明细清单,并加盖债券账户原留印鉴后密封交送。

五十、本行因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跨行交易债券或款项之转帐与清算银行原始凭证不符时,由本行依有关会计规定径予更正。

五十一、联机单位查询当日交易明细文件或核对当日汇总交易数据,经验对发现错误时,应即通知本行相关单位并会同追查处理。

五十二、转出行发送跨行交易转帐或交换公股指令与原始凭证不符时,应洽商转入行同意后,发送退回申请讯息,转入行据以作反向转帐交易更正。

前项更正,转入行于收到通知后,应即配合处理;若转入行客户债券、股票或款项余额不足,无法作反向转帐交易更正时,转出行应自行与客户协商解决。

前二项规定,于分割公债不适用之。

五十三、第五十点至第五十二点第一项不符情形,转出行未于当日处理,延至日后处理更正者,因受不利益之转入行,对于其应转入未转入或少转入之债券或款项,得要求转出行补偿交易日至更正日期间之利息,转出行不负其它赔偿责任。

前项补偿利息,除转帐双方另有约定外,按隔夜同业拆款利率之参考指标依日计息。

五十四、登记机构办理本债券各项登记,发现登记数据错误致交易不成立时,应即查明并重新输入交易数据。届至登记截止时间,仍未完成之交易应予取消,并办理帐务冲正手续。

五十五、本行办理跨行交易债券或款项之转帐,得酌收转帐手续费(跨行转帐收费标准详附表二)由清算银行代向客户收取,本行按月自各清算银行登录债券存款账户内扣取。有关收费标准由本行会同清算银行订之。

五十六、清算银行办理债券、款项转帐或签发附条件交易凭证,得酌向客户收取账户维护、转帐或签发等相关手续费。有关自行交易收费方式及标准由清算银行自订之。

五十七、本债券有关开户、销户、印鉴更换、挂失、存折使用及挂失等作业方式,悉依本行及各清算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五十八、本债券转让或还本付息有关税负之缴纳及扣缴,悉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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