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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及所属各级机关公务人员职务迁调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7 生效日期: 2005-11-0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高市府人二字第0940054127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二字第0940054127号函修正发布全文7点

一、本要点依据公务人员升迁法第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二、本要点所称之迁调,指本府及所属各级机关下列各种迁调:

(一)本机关内部单位主管间之迁调。

(二)本机关非主管人员间之迁调。

(三)本机关主管人员与所属机关首长或主管人员间之迁调。

(四)所属机关首长或主管人员间之迁调。

为培育人才并增进所属人员之职务历练,配合职务性质及业务需要,本府内跨机关职务列等及职务相当人员间之迁调,得免经甄选程序。

三、下列职务人员不适用本要点:

(一)所任职务之工作性职系属特殊专长,并经本机关甄审委员会认定者。

(二)无其它适当职务可资迁调者。

(三)因特殊情形,经机关首长核准不宜迁调者。

四、第二点第三款、第四款之迁调,由各一级机关统筹办理。

各机关依本要点办理迁调时,应依本府分层负责规定办理。

五、本府各一级机关得视需要订定职务任期。区公所一级主管以上职务任期由民政局统一订定。

前项任期中有必要时,得随时调任。

六、本府所属之教育人员、交通事业人员、公营事业人员、医事人员之迁调,得准用本要点之规定。

七、各机关如因业务性质特殊,不适用本要点时,得另订迁调规定,报本府核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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