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高市府人二字第0940054127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二字第0940054127号函修正发布全文7点
一、本要点依据公务人员升迁法第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二、本要点所称之迁调,指本府及所属各级机关下列各种迁调:
(一)本机关内部单位主管间之迁调。
(二)本机关非主管人员间之迁调。
(三)本机关主管人员与所属机关首长或主管人员间之迁调。
(四)所属机关首长或主管人员间之迁调。
为培育人才并增进所属人员之职务历练,配合职务性质及业务需要,本府内跨机关职务列等及职务相当人员间之迁调,得免经甄选程序。
三、下列职务人员不适用本要点:
(一)所任职务之工作性职系属特殊专长,并经本机关甄审委员会认定者。
(二)无其它适当职务可资迁调者。
(三)因特殊情形,经机关首长核准不宜迁调者。
四、第二点第三款、第四款之迁调,由各一级机关统筹办理。
各机关依本要点办理迁调时,应依本府分层负责规定办理。
五、本府各一级机关得视需要订定职务任期。区公所一级主管以上职务任期由民政局统一订定。
前项任期中有必要时,得随时调任。
六、本府所属之教育人员、交通事业人员、公营事业人员、医事人员之迁调,得准用本要点之规定。
七、各机关如因业务性质特殊,不适用本要点时,得另订迁调规定,报本府核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