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9 生效日期: 2006-12-19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6]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支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现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 2月3 1日止,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年第27号)取得的证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经手费20%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0.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入;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破产清算所得以及获得的捐赠等,不计入其应征所得税收入。
  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注册资本金收益、存款利息收入、购买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和中央直属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 2月3 1日止,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证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经手费20%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0.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入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以及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