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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统一《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03 生效日期: 1995-11-01
发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署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出版、复制行政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各音像出版、复制单位:
  为建立正常的音像出版秩序,加强对音像出版、复制工作的管理,遏制非法出版活动,现就音像出版、复制工作中使用《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音像出版单位复制加工音像制品须使用统一的《委托书》。
  二、《委托书》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出版、复制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委托书》的发放及管理工作;解放军系统《委托书》的发放及管理由总政治部宣传部负责。
  三、音像出版单位每委托复制一次音像制品(包括再版)填写一份《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使用后十日内,将其中第二联交回发放机关。
  四、音像复制单位须根据音像出版单位签发并盖章的《委托书》复制音像制品。
  五、复制加工各类内部发行的音像制品,须根据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及省级音像出版、复制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委托书》,方可进行复制业务。
  六、音像复制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周内向所在地省级音像出版、复制行政管理部门上报上季度复制加工音像制品的《委托书》复印件。
  七、各省级音像出版、复制行政管理部门在发放《委托书》工作中,应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伪造、翻印《委托书》的行为进行坚决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省级音像出版、复制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通知要求,不按规定使用《委托书》的音像出版、复制单位,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停发《委托书》、限期整改;
  (四)停业整顿
  九、本通知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后,各音像出版单位自行印制的各种“委托书”一律停止使用。各省级音像出版、复制行政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应认真做好组织工作,保证这项管理措施顺利施行。
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样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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