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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延期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8 生效日期: 2006-12-18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环办〔2006〕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第47号)(关于启用新版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有关事项),废物进口审批工作与海关电子口岸自2005年10月10日起实现联网运行,同时启用了新版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规定新版许可证当年有效,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不超过次年3月31日。
  鉴于2006年为启用新版许可证的第一年,部分企业使用新证时间较短,为便于各相关方面适应新版许可证的使用,经商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研究决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的2006年12月31日到期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含自动类和限制类)有效期自动延期至2007年3月31日。自动延期时效内,企业可直接凭已领取的2006年度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办理检验检疫和通关手续。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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