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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区域划定及审核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22 生效日期: 2005-02-2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经授水字第09420204830号

一、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为规范河川区域划定原则及审议核定作业程序,特订定本要点,并由本部水利署(以下简称水利署)办理之。

二、河川区域划定之审查应依下列规定办理初审后,再送水利署提交河川区域及排水设施范围划定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审议,并由水利署于审议通过后报本部核定:

(一)中央管河川由水利署所属该管河川局(以下简称河川局)办理初审。

(二)直辖市、县(市)管河川者由该管直辖市、县(市)政府函送河川局办理初审。

依河川治理计画完成治理工程后所办理之河川区域局部变更,由河川局、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检附所测绘之河川区域图籍函送水利署径行审查后报本部核定之,不受前项之限制。

河川区域划定之勘测作业及图籍制作有关事项应依河川区域勘测作业须知办理。

三、河川区域之划定应依河川区域划设水文分析报告审查作业须知完成水文分析报告并提送水利署审定后,始得据以划定。但其仅配合河川治理计画完成治理工程后办理之局部变更者不在此限。

四、河川局办理河川区域划定之初审,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审查资料:包括河川区域勘测报告、河川区域划定成果演示文稿图说及河川图籍。

(二)审查成员:由河川局局长担任召集人,邀集相关机关(构)、水利署相关组室队局所及相关直辖市、县(市)政府参与审查。

(三)审查事项:依河川区域勘测作业须知所订河川区域勘测测量成果审查事项表及河川区域划定成果审查事项表审查。

五、委员会办理河川区域划定之审议,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审查资料:包括初审会议纪录办理情形说明、河川区域勘测报告、河川区域划定成果图说及河川图籍。

(二)审查事项:包括审议勘测划定成果、初审结论及待讨论事项,必要时得办理现场勘查。

六、河川区域之划定经本部核定后,中央管河川由河川局检具附表一之资料,由水利署陈报本部公告;直辖市、县(市)管河川由该管直辖市、县(市)政府依附表一之资料办理公告。

七、依河川治理计画完成治理工程之河段,应即予检讨河川区域。其须配合办理局部变更者,应于治理工程完工后六个月内完成河川区域局部变更公告;其无法依限完成者,应于完工前叙明理由函报水利署核定展延。

八、河川区域线依下列各款之一划定:

(一)未公告河川治理计画之河段,以寻常洪水位行水区域范围划定。

(二)已公告治理计画尚未完成治理之河段,以寻常洪水位行水区域或水道治理计画用地范围线较宽者划定。

(三)依河川治理计画完成治理之河段依其河防建造物设施范围划定之土地,及因养护河防工程设施之需要所保留预备使用之土地划定。

九、寻常洪水位行水区域指寻常洪水位加列一定范围后之区域,其一定范围依下列规定划定:

(一)无堤防或护岸者依寻常洪水位向水岸之临陆面加列十公尺;但遇有高崁时,得为二十五年重现期距洪水到达之范围。

(二)已筑有堤防或护岸且有水防道路者:以用地征收分割线为范围;无用地征收分割线时,以水防道路用地为范围。

(三)已筑有堤防或护岸而无水防道路者:以用地征收分割线为范围;无用地征收分割线时,以堤内堤脚或护岸顶临路侧面边缘线为范围。

(四)紧邻前三款所定范围之土地为未登记土地或已登记之公有土地者,得加列河防建造物设施及因养护河防工程设施所需保留预备使用之土地。

本要点所称已筑有堤防或护岸河段,其堤防或护岸高程应高于寻常洪水位,若低于寻常洪水位,视为无堤防或护岸河段。

十、依河川治理计画完成部分堤防或护岸之两端,其河川区域线依下列方式划定:

(一)上游端以与堤防或护岸直线段终点成垂直之线与原河川区域线衔接。

(二)下游端以与堤防或护岸直线段终点成四十五度角线,与原河川区域线衔接。

(三)堤防或护岸两端与原河川区域线衔接处之高程低于寻常洪水位时,应将低于寻常洪水位之土地范围,划入河川区域。但堤防或护岸上下两端之原河川区域线连接之范围内均为公有地时,以该连接之范围为河川区域线。

十一、开口堤段其两堤防间河川区域线之衔接,以靠河心之堤防下游尾端垂直向另一堤防衔接,靠陆侧之堤防用地应划入河川区域。但其开口处之高程低于寻常洪水位时,应将低于寻常洪水位之土地范围划入河川区域。

十二、因排水出口或其它水路汇流入河川致河川之堤防或护岸未衔接处,依两端堤防或护岸直线段终点之河川区域线与排水设施范围线相接。

十三、堤防兼供道路使用者,河川区域依公告之水道治理计画用地范围线划定。

十四、河口区以河川出口之河川区域线向外延伸至平均低潮位处,向外两侧各推距河川出口宽之三分之一处,与河川出口两岸河川区域线点处衔接围成之区域划定。但所推距之宽度最多以五百公尺为限。

十五、流域跨省市之河川区域划定之审议、核定及公告依中央管河川之规定办理。

十六、本要点规定有关河川区域线划定原则图说如附件一。

十七、本要点如有未尽事宜,致河川区域之划定产生疑义时,以审议委员会之决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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