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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债权型之有价证券帐簿划拨作业配合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3 生效日期: 2005-11-0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证保业字第0940059159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证保业字第0940059159号公告修正发布全文18点;并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四字第0940131537号函及财政部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台财库字第09403113990号公告办理

壹、本配合事项依据本公司业务操作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之一、第六十四条之一、第七十一条之八、第七十一条之九、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一条及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订定之。

贰、本配合事项所称债权型之有价证券,谓公司债、金融债券、属债权型之受益证券及资产基础证券、地方政府发行之债券、外国发行人在国内发行之债券、分割之本金公债及利息公债(以下简称债券)。

参、新发行无实体债券暨实体债券经发行公司注销转换为无实体债券登录及帐簿划拨交付作业一、开户作业

(一)发行公司应与本公司签订开户契约书,并检附印鉴卡一式三份,开设「保管划拨账户」,成为本公司参加人,凭以办理债券登录及帐簿划拨交付作业。属外国发行人者,得委托国内代理机构检附授权书与本公司签订开户契约书。

(二)发行公司得指定其本息兑领机构填具报表网络接收暨查询作业申请书,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债券相关报表之接收暨查询作业。

(三)客户应向其往来参加人开设保管划拨账户,凭以办理债券帐簿划拨交付、买卖等帐簿划拨事宜。

二、登录作业

(一)发行公司申请办理债券无实体发行登录作业时,应于指定帐簿划拨交付日前,检具下列文件向本公司提出申请:

1.「无实体发行登录申请书」、「债券基本数据输入/变更申请书」。

2.发行办法或发行要点。

3.主管机关同意发行之证明文件影本(实体债券转换为无实体登录者免附);私募债券无须经主管机关同意者,应检附董事会议事录像本。

4.本公司所在地设有办理继承/赠与、赎回/卖回、还本付息等债权人权利事项作业单位之证明文件。

5.分次及累计发行明细表。

6.价款收足之证明影本(私募债券者适用)。

7.向主管机关报备之文件影本(私募债券者适用)。

8.实体债券注销证明文件及有价证券发行清册(新发行者免附)。

9.利息所得税款专户数据影本(不可分割之债券者免附)。

10.实体债券转换为无实体登录者,应另检附发行公司通知债权人之证明文件,内容含更改债券发行形式、发生缘由及因应措施等;

及还本付息及利息所得税款扣缴作业程序依本公司规定办理等事项。

11.发行公司得指定其本息兑领机构填具之本公司报表网络接收暨查询作业申请书。(签约时已缴交者免附)

前述文件为影本者,应签盖发行公司留存本公司之原留印鉴。

(二)本公司审核前揭资料无误后,登录该次发行数额,并掣发无实体发行登录证明予发行公司

(三)发行公司检具之发行办法或发行要点所订票面利率为浮动利率者,发行公司应于调整日起三个营业日内,填具「债券基本数据输入/变更申请书」,向本公司申请调整发行数据内容。

三、帐簿划拨交付作业

(一)发行公司于帐簿划拨交付日前,检具「无实体债券帐簿划拨交付/异动申请书」,并操作「帐簿划拨交付媒体数据传送」交易(交易代号460),将帐簿划拨交付债券名册之计算机媒体数据传送本公司

(二)发行公司欲调整债券名册之计算机媒体内容时,应于帐簿划拨交付日前检具「无实体债券帐簿划拨交付/异动申请书」,并操作「帐簿划拨交付媒体数据调整通知」交易(交易代号461)将调整资料传送本公司

(三)发行公司于指定帐簿划拨交付日操作「帐簿划拨交付通知」交易(交易代号462),通知本公司将债券拨入客户保管划拨账户。

(四)发行公司委托本公司操作相关交易办理帐簿划拨交付作业者,应于申请债券登录时,将「无实体债券帐簿划拨交付/异动申请书」及帐簿划拨交付债券名册或计算机媒体数据交付本公司。本公司俟接获发行公司确认债券交付资料无误后,于指定划拨日按发行公司指示交付之通知(得先行传真,正本于次一营业日前送达),将债券拨入客户保管划拨账户。

(五)本公司于完成帐簿划拨交付作业后次一营业日,编制「配发有价证券划拨转帐清册」,送交参加人及发行公司核对,参加人及发行公司发现不符时,应即通知本公司共同查明处理。

四、撤销或废止申报生效作业发行公司募集与发行之债券,经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其申报生效者,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行公司检具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文件函知本公司,同时指定编制债券所有人名册之基准日。

(二)本公司于发行公司指定基准日就债券所有人集中保管划拨账户属未经主管机关及有权机关留置或非设质之余额办理扣帐,并编制债券所有人名册及媒体,连同有价证券异动余额表,于指定基准日起三个营业日内,送交发行公司办理加计利息返还价款事宜。属扣押部分,本公司编制附表载明执行法院或行政执行处名称及案号等数据,交予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并通知各执行法院或行政执行处原扣押有价证券业经撤销或废止申报生效之相关讯息。

(三)发行公司依本公司提供之债券所有人名册及登录专户数据,将撤销或废止申报生效后发放之现金交付债券所有人,属扣押部分,另依本公司提供之债券所有人名册附表,将撤销或废止申报生效后发放之现金解缴执行法院或行政执行处。

(四)前项经主管机关及有权机关留置或属设质之余额,应俟主管机关及有权机关留置解除或设质解除后,依下列程序办理:

1.客户填具「存券领回申请书—代支出传票」向往来参加人申请帐簿划拨卖回作业。

2.参加人审核相关资料无误后,填具「参加人操作受限制联机交易申请书」向本公司申请放行,参加人操作「存券领回代转」交易(交易代号127)输入卖回相关数据通知本公司,并于申请日后次一营业日前,汇整申请资料并同「存券领回代转清册(代领回清册)」送交本公司

3.本公司核点参加人送交之各项申请数据无误后,自债券所有人保管划拨账户办理扣帐,并办理参加人帐簿之登载,另于申请日后第二营业日前,编制债券所有人名册及媒体,连同有价证券异动余额表,送交发行公司办理卖回作业。

肆、新发行实体债券帐簿划拨配发作业

一、发行公司得按「办理帐簿划拨配发有价证券作业配合事项」,检具帐簿划拨配发申请书、帐簿划拨配发名册之计算机媒体数据及已盖妥销除前手章戳之债券,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帐簿划拨配发作业,本公司依发行公司提供之有关委托配发有价证券名册之计算机媒体数据,于该发行公司指定划拨日办理参加人及其客户帐簿之登载。

二、发行公司委托本公司于指定划拨日依其书面通知始办理债券配发者,应于指定划拨日前检具帐簿划拨配发申请书、帐簿划拨配发名册或电脑媒体数据及已盖妥销除前手章戳之债券交付本公司,本公司俟接获发行公司确认债券配发资料无误后,于指定划拨日按发行公司指示交付之通知(得先行传真,正本于次一营业日前送达),将债券拨入客户保管划拨账户。

伍、实体债券送存领回作业

债券所有人将其持有之实体债券送存本公司集中保管者,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约作业

(一)发行公司应提供与本公司签约前已发行流通在外之有价证券发行清册(如附件)、发行办法、挂失及注销作废资料;签约后发行办法有修正或新增挂失及注销作废数据者,亦同。

(二)发行公司需与本公司签订约定书,指定位于本公司所在地之机构办理债券销除前手(即以本公司名义转记于债券存根簿)、继承/赠与、赎回/卖回、还本付息等相关事宜,该机构有异动时应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三)债券所有人透过参加人或发行公司送存实体债券前,发行公司得指定其本息兑领机构填具报表网络接收暨查询作业申请书,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债券相关报表之接收暨查询作业。

二、送存及送销作业

(一)送存限制

1.持有实体债券之所有人得透过参加人或发行公司将债券送存本公司保管。但参加人以证券自营商及保管机构为限。

2.本公司于债券还本付息日前一及前二营业日不受理参加人或发行公司送存该种类债券。

(二)作业程序

1.债券所有人透过参加人送存者

(1)债券所有人应填具「债券送存申请书—代收入传票暨债券号码清单」,债券为记名者,另应于过户申请书及债券背面出让人处加盖原留印鉴,连同债券交付参加人。

(2)参加人审核无误后,于债券背面或过户申请书背面(债券为记名者)盖用送存章戳,并操作「债券送存」交易(交易代号A10),输入送存账号、债券代号、面额、张数、债券号码等资料(台北县、市地区参加人应于送存当日上午十时前输入)后,另于债券送存当日操作「债券送存汇计查询/结帐」交易(交易代号A64)及「债券送存清册打印」交易(交易代号A41),并打印「债券送存汇计查询单」、「本日债券送存清册」或「次日债券送存清册」(外埠参加人使用)连同债券于上午十一时前送交本公司。参加人送存债券时应事先与本公司约定送存日期,以利后续销除前手作业。

(3)本公司点收无误后于当日将债券送往发行公司指定机构办理销除前手作业。

(4)发行公司指定机构应于本公司送达日次一营业日前办妥销除前手作业,并于债券背面盖用销除前手章戳。

(5)本公司收回已销除前手之债券后,债券所有人始得动用其送存数额。

2.债券透过参加人送存并经发行公司指定机构办理销除前手后转换为无实体登录者,依下列程序办理:

(1)发行公司办妥销除前手并于当日注销实体债券者,应将「债券转为无实体登录交付通知书」及债券号码注销媒体交付本公司办理无实体登录作业,经本公司计算机比对参加人送存之数据与债券号码注销媒体无误后,债券所有人始得动用其送存数额,本公司并办理无实体登录作业。

(2)发行公司办妥销除前手后由本公司实体保管,事后发行公司通知本公司办理无实体登录时,本公司依其送交之「债券转为无实体登录交付通知书」,办理债券出库及无实体登录作业。

3.债券所有人透过发行公司送存者

(1)签约作业发行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约定书,凭以办理有价证券帐簿划拨配发作业。

(2)帐簿划拨配发作业

发行公司应于债券所有人送达日起二个营业日内,检附帐簿划拨配发申请书、配发名册之计算机媒体及已盖有销除前手章戳之债券向本公司申请帐簿划拨配发。

公司依发行公司之通知,于帐簿划拨配发日将该债券配发至所有人保管划拨账户,并于次一营业日编制「配发有价证券划拨转帐清册」,送交参加人及发行公司,参加人及发行公司发现不符时,应即通知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处理。

三、领回作业

(一)领回限制

参加人申请领回之债券,如本公司库房无同等面额且发行公司无法配合办理分割时,本公司得不受理参加人之领回申请。

(二)作业程序

参加人申请领回前,应先通知本公司,本公司确认库房有同等面额债券或联系发行公司配合办理分割后,通知参加人办理领回手续,其作业比照参加人办理债券集中保管帐簿划拨作业配合事项相关规定办理。

陆、附息债券申请分割为分割本金债券(以下简称PO)及分割利息债券(以下简称IO)作业

一、附息债券为公司债及金融债券

(一)自营商检附利息分摊基础表等相关文件向柜台中心申请办理附息债券之分割。

(二)柜台中心审核无误后于分割日前一营业日,操作「柜台买卖中心传文件」交易(交易代号551S),将自营商集保账号、附息债券代号、分割数额、计息起迄日期、PO及IO代号与注记及利息分摊基础表等资料通知本公司

(三)自营商于分割日填具「债券分割/重组转帐申请书」,并操作「债券分割/重组转帐申请」交易(交易代号B50、选项 1:分割),输入集保账号、附息债券代号及分割数额等资料通知本公司

(四)本公司接获柜台中心及自营商通知之资料,并比对发行公司提供之登录资料无误后,即办理自营商保管划拨账户附息债券之扣帐,同时办理分割后PO及IO之登录,及帐簿划拨交付至自营商保管划拨账户,并以帐簿划拨交付日期作为该等债券开始计息日。

(五)自营商得操作「债券分割/重组明细查询」交易(交易代号B51),打印债券分割/重组明细查询单,查询附息债券、PO及IO之入扣帐情形。

(六)本公司于申请分割日后第一营业日编制「债券分割/重组拨付清册」(CT62)通知发行公司及其指定之本息兑领机构。

(七)本息兑领机构办理第一次届偿之IO还本付息时,除办理该IO之利息所得税款扣缴外,就分割前附息债券持有人自前一次付息日至分割前一日之利息所得,应依现行附息债券之利息所得税款扣缴规定办理。

二、附息债券为中央登录公债

(一)本公司应向签约之清算银行(以下简称集保清算银行)开立债券帐户及活期性存款账户,由该银行办理PO及IO之登载。

(二)集保清算银行应提供利息所得税款扣缴专户资料予本公司,以利参加人办理PO及IO利息所得税款汇款作业。

(三)集保清算银行于可分割中央登录公债发行三营业日前,将附息公债代号及名称、PO及IO代号、还本付息日期、利率及还本金额等资料通知本公司

(四)柜台中心于可分割中央登录公债发行二营业日前,操作「柜台买卖中心传文件」交易(交易代号551S),将利息分摊基础表等数据通知本公司

(五)集保清算银行审核中央银行分割资料无误后,增记本公司债券账户PO、及IO数额,并将分割讯息通知本公司

(六)本公司接获集保清算银行PO及IO入帐通知,经审核无误后,将PO、及IO拨入附息公债持有人指定之保管划拨账户,并通知柜台中心。

(七)附息公债持有人之参加人于PO及IO入帐后,得操作「债券分割/重组明细查询」交易(交易代号B51),打印债券分割/重组明细查询单,查询PO及IO之入帐情形。

(八)持有人因申请资格不符、集保账号错误等,致未能完成分割时,参加人得操作「公债分割/重组讯息通知数据查询」(交易代号B61,收送状况选项 2:异常),打印公债分割/重组讯息通知数据查询单核对,持有人于调整相关资料后,重新向往来清算银行申请附息公债分割。

柒、PO及IO申请重组为附息债券作业

一、PO及IO为公司债及金融债券

(一)自营商检附相关文件向柜台中心申请办理PO及IO之重组。

(二)柜台中心审核无误后于重组日前一营业日,操作「柜台买卖中心传文件」交易(交易代号551S),将自营商集保账号、PO及IO代号与注记、附息债券代号及重组数额等资料通知本公司

(三)自营商于重组日填具「债券分割/重组转帐申请书」,并操作「债券分割/重组转帐申请」交易(交易代号B50、选项 2:重组),输入集保账号、附息债券代号及重组数额等资料通知本公司

(四)本公司接获柜台中心及自营商之通知,并比对发行公司提供之登录数据无误后,即办理自营商保管划拨账户PO及IO之扣帐,同时办理重组后附息债券之登录,及帐簿划拨交付至自营商保管划拨帐户。

(五)自营商得操作「债券分割/重组明细查询」交易(交易代号B51),打印债券分割/重组明细查询单,查询PO、IO及附息债券之入扣帐情形。

(六)本公司于申请重组日后第一营业日,除编制「债券分割/重组拨付清册」(申请类别:重组)通知发行公司及本息兑领机构外,并编制分割债券利息所得税款扣(免)缴清册予本息兑领机构凭以开立免扣缴凭单。

二、PO、及IO为中央登录公债

(一)PO、及IO持有人填具「分割公债重组申请书」向往来参加人申请将PO及IO重组为附息公债。

(二)参加人审核无误后操作「分割公债重组申请」交易(交易代号B60),将附息公债代号与数额、PO及IO代号与数额、持有人往来清算银行总行代号及持有人债券账号等资料通知本公司

(三)本公司审核无误办理扣帐后,将重组讯息通知集保清算银行。

(四)集保清算银行审核无误后减记本公司债券账户PO及IO数额,并于接获中央银行重组相关讯息时通知本公司

(五)本公司接获集保清算银行重组完成通知后,编制利息所得税款扣(免)缴清册予该银行办理利息所得税款免扣缴事宜,并通知柜台中心。

(六)柜台中心得操作债券分割/重组数据收文件交易(交易代号B51F)」办理重组资料收文件。

(七)参加人于PO及IO完成重组后,得操作「债券分割/重组明细查询」交易(交易代号B51),打印债券分割/重组明细查询单,查询PO及IO之扣帐情形。

(八)本公司接获集保清算银行通知持有人申请资格不符、债券账号错误等讯息时,参加人得操作「公债分割/重组讯息通知数据查询」(交易代号B61,收送状况选项 2:异常),打印公债分割/重组讯息通知数据查询单核对,持有人于调整相关数据后,重新向参加人申请PO及IO重组。

捌、存户类别建档

为提供分割之本金公债及利息公债交易统计及持有对象数据予集保清算银行结报中央银行,参加人应依下列程序办理存户类别建文件:

(一)附息公债持有人申请附息公债分割而其参加人未建置公债买卖存户类别者,本公司于分割日后第一营业日编制「未键公债买卖存户类别明细表」予参加人。

(二)经固定收益证券交易系统买进PO及IO而参加人未建置公债买卖存户类别者,本公司于成交日后第三营业日编制「未键公债买卖存户类别明细表」予参加人。

(三)参加人接获前述「未键公债买卖存户类别明细表」后,应操作「公债买卖存户类别编号建文件」交易(交易代号B41),输入账号、客户所属之存户类别等数据通知本公司

(四)PO及IO持有人办理存券汇拨、议价买卖、设质、继承、赠与、信托及其它帐簿划拨作业,转出或转入账户未建置存户类别者,参加人应依前揭程序办理公债买卖存户类别建档后始得办理转帐。

玖、债券等价成交给付结算及帐簿划拨作业一、给付结算作业

(一)本公司于成交日后第二营业日上午十时,依据「给付结算计算表」,按下列程序办理参加人应拨付有价证券之帐簿划拨及登载:

1.客户卖出部分,本公司接获证券商之通知,由证券商之保管划拨账户客户帐拨入该账户之待交割帐。

2.客户卖出总数大于买进总数之差额,由该待交割帐拨入柜台中心划拨交割账户。

3.证券商自行卖出部分,由证券商之保管划拨账户直接拨入柜台中心之划拨交割账户。

(二)本公司于成交日后第二营业日上午十时,依据「给付结算计算表」及柜台中心之通知,按下列程序办理参加人应拨入有价证券之帐簿划拨及登载:

1.客户买进总数大于卖出总数之差额,由柜台中心之划拨交割账户拨入证券商保管划拨账户之待交割帐。

2.客户买进部分,本公司依据证券商之通知,将各证券商保管划拨账户之待交割帐拨入该账户之客户帐并即通知证券商为客户帐簿之登载。

3.证券商自行买进部分由柜台中心之划拨交割账户拨入证券商之保管划拨账户。

(三)卖出标的为PO及IO时,有关利息所得税款扣缴作业,依下列程

序办理:

1.卖方证券商得操作「债券本息兑领机构查询」交易(交易代号A19),查询发行公司或集保清算银行指定之利息所得税款专户资料。

2.卖方证券商应于成交日后第二营业日操作「分割债券利息所得税款扣缴明细查询」交易(交易代号B52),打印分割债券利息所得税款扣缴明细查询单,办理卖方持有期间之利息所得税款扣缴,并于成交日后第四营业日前将扣缴税款汇至发行公司或集保清算银行指定之利息所得税款专户。

3.本公司于成交日后第三营业日,编制分割债券利息所得税款扣(免)缴清册予本息兑领机构,俾供其核对证券商代扣缴税款之缴付情形,及办理相关税务通报事宜。

二、错帐、更正账号及违约之申报及处理作业(一)账户设置作业1.柜台中心以其保管划拨账户下设置之「借券划拨专户」,办理债券补正帐簿划拨作业。

2.证券经纪商应以「错帐专户」及「违约处理专户」,办理债券错帐及违约处理。

3.证券经纪商及自营商以保管划拨账户下设置之「借券划拨专户」办理债券补正帐簿划拨作业。

(二)证券商申报错帐、更正账号及客户违约时,除依柜台中心规定向其申请外,应于成交日后第二营业日前依下列程序办理:

1.错帐当日轧平(证券商发生错买或错卖,并于成交当日自错帐专户卖出错买债券或补回错卖债券)

(1)成交日及成交日后第一营业日申报

证券商填具「债券等价成交错帐申报申请书」,并操作「债券等价成交错帐申报」交易(交易代号A90)输入成交当日

错买或错卖申报资料,本公司经与成交资料比对相符后,将相关资料通知柜台中心办理申报,并将客户账户错买或错卖数据调整为错帐专户买进、卖出。证券商另填具「债券等价成交错帐处理申报申请书」,并操作「债券等价成交错帐处理申报」交易(交易代号A92)输入处理数据,本公司经与成交数据比对相符后,将相关资料通知柜台中心办理申报。

成交日后第二营业日,错帐专户之存券不足,于错买债券或补回债券拨入错帐专户后,自动轧平。

(2)成交日后第二营业日申报证券商填具「债券等价成交错帐申报申请书」,并操作「债券等价成交错帐申报」交易(交易代号A90)输入错买或错卖申报数据,本公司经与成交资料比对相符后,将相关资料通知柜台中心办理申报。证券商另填具「债券等价成交错帐处理申报申请书」,并操作「债券等价成交错帐处理申报」交易(交易代号A92)输入处理数据,本公司经与成交数据比对相符后,将相关资料通知柜台中心办理申报。

成交日后第二营业日,错帐专户之存券不足,于错买债券或补回债券拨入错帐专户后,自动轧平。

2.错买当日未轧平(证券商发生错买,未能于成交当日自错帐专户卖出债券)

(1)成交日及成交日后第一营业日申报

证券商填具「债券等价成交错帐申报申请书」,并操作「债券等价成交错帐申报」交易(交易代号A90)输入错帐申报数据,本公司经与成交资料比对相符后,将相关资料通知柜台中心办理申报,并将客户错买资料调整为错帐专户买进。

证券商自错帐专户卖出债券时,应于卖出日后第二营业日前,填具「债券等价成交错帐处理申报申请书」,并操作「债券等价成交错帐处理申报」交易(交易代号A92)输入处理数据,本公司经与成交资料比对相符后,将相关资料通知柜台中心办理申报。

(2)成交日后第二营业日申报

证券商填具「债券等价成交错帐申报申请书」,并操作「债券等价成交错帐申报」交易(交易代号A90)输入错帐申报数据,本公司经与成交资料比对相符后,将相关资料通知柜台中心办理申报,并于错买债券拨入错买客户账户后,本公司将客户错买债券拨入错帐专户。

证券商自错帐专户卖出债券时,应于卖出日后第二营业日前,填具「债券等价成交错帐处理申报申请书」,并操作「债券等价成交错帐处理申报」交易(交易代号A92)输入处理数据,本公司经与成交资料比对相符后,将相关资料通知柜台中心办理申报。

3.错卖当日未轧平(证券商发生错卖,未能于成交当日自错帐专户补回债券)

(1)成交日及成交日后第一营业日申报

证券商填具「债券等价成交错帐申报申请书」,并操作「债券等价成交错帐申报」交易(交易代号A90)输入错帐申报数据,本公司经与成交资料比对相符后,将相关资料通知柜台中心办理申报,并将客户错卖资料调整为错帐专户卖出。

成交日后第二营业日错帐专户产生存券不足,本公司依申报完成资料将须申请开立证券支付凭单部分通知柜台中心,经其审核无误后通知本公司将申请数额自其「借券划拨专户」拨入错帐专户,暂代交割。

证券商自错帐专户补回债券时,应于买进日后第二营业日前,填具「债券等价成交错帐处理申报申请书」,并操作「债券等价成交错帐处理申报」交易(交易代号A92)输入处理数据,本公司经与成交资料比对相符后,将相关资料通知柜台中心办理申报。

俟错帐专户补回债券入帐当日,本公司依柜台中心通知,将补回债券拨入柜台中心「借券划拨专户」办理还券作业。

(2)成交日后第二营业日申报

证券商填具「债券等价成交错帐申报申请书」,并操作「债券等价成交错帐申报」交易(交易代号A90)输入错帐申报数据,本公司经与成交资料比对相符后,将相关资料通知柜台中心办理申报。

证券商完成申报后,于错帐专户产生存券不足,本公司依申报完成资料将须申请开立证券支付凭单部分通知柜台中心,经其审核无误后通知本公司将申请数额自其「借券划拨专户」拨入错帐专户,暂代交割。

证券商自错帐专户补回债券时,应于买进日后第二营业日前,填具「债券等价成交错帐处理申报申请书」,并操作「债券等价成交错帐处理申报」交易(交易代号A92)输入处理数据,本公司经与成交资料比对相符后,将相关资料通知柜台中心办理申报。

俟错帐专户补回债券入帐当日,本公司依柜台中心通知,将补回债券拨入柜台中心「借券划拨专户」办理还券作业。

4.错帐买卖互抵(证券商于同一成交日对同一种债券同时有错买及错卖情事)

(1)成交日及成交日后第一营业日申报

证券商填具「债券等价成交错帐申报申请书」,并操作「债券等价成交错帐申报」交易(交易代号A90)输入买进、卖出错帐及互抵申报资料,本公司经与成交资料比对相符后,将相关资料通知柜台中心办理申报,并将客户错买、错卖债券数据调整为错帐专户买进、卖出。

成交日后第二营业日,错帐专户错买、错卖互抵部分之存券不足,于错帐专户买进债券入帐后,自动轧平。

(2)成交日后第二营业日申报

证券商填具「债券等价成交错帐申报申请书」,并操作「债券等价成交错帐申报」交易(交易代号A90)输入买进、卖出错帐及互抵申报资料,本公司经与成交资料比对相符后,将相关资料通知柜台中心办理申报。

成交日后第二营业日,于错买债券入错买客户账户后,本公司即将错买债券拨入错帐专户,错卖客户账户之存券不足,本公司即将卖出数额自错帐专户拨入错卖客户账户办理补足。

5.以自有债券扺缴卖出错帐(证券商发生错卖,但申请以自有债券抵缴)

(1)成交日及成交日后第一营业日申报

证券商填具「债券等价成交错帐申报申请书」,并操作「债券等价成交错帐申报」交易(交易代号A90)输入错帐及抵缴申报数据,本公司经与成交资料比对相符后,将相关资料通知柜台中心办理申报,并将客户错卖债券资料调整为错帐专户卖出。

证券商于完成申报后,填具「存券汇拨申请书—代支出传票」,并操作「存券汇拨」交易(交易代号130)将抵缴自有债券拨入错帐专户。

证券商自错帐专户补回债券,应于买进日后第二营业日前,填具「债券等价成交错帐处理申报申请书」,并操作「债券等价成交错帐处理申报」交易(交易代号A92)输入处理资料,本公司经与成交资料比对相符后,将相关资料通知柜台中心办理申报。

俟错帐专户补回债券入帐后,证券商填具「存券汇拨申请书—代支出传票」,并操作「存券汇拨」交易(交易代号130)将补回债券拨入至其自有账户。

(2)成交日后第二营业日申报

证券商填具「债券等价成交错帐申报申请书」,并操作「债券等价成交错帐申报」交易(交易代号A90)输入错帐及抵缴申报数据,本公司经与成交资料比对相符后,将相关资料通知柜台中心办理申报。

证券商于完成申报后,对错帐专户该抵缴部分之存券不足,填具「存券汇拨申请书—代支出传票」,并操作「存券汇拨」交易(交易代号130),将抵缴自有债券拨入错帐专户,完成交割。

证券商自错帐专户补回债券,应于买进日后第二营业日前,填具「债券等价成交错帐处理申报申请书」,并操作「债券等价成交错帐处理申报」交易(交易代号A92)输入处理资料,本公司经与成交资料比对相符后,将相关资料通知柜台中心办理申报。

俟错帐专户补回债券入帐后,证券商填具「存券汇拨申请书—代支出传票」,并操作「存券汇拨交易」(交易代号130)将补回债券拨入至其自有账户。

6.更正账号

(1)成交日及成交日后第一营业日申报

证券商发生买卖客户账号错误,应填具「债券等价成交更正帐号申报申请书」,并操作「债券等价成交更正账号申报」交易(交易代号A91)输入买进或卖出更正账号申报数据,本公司经与成交资料比对相符后,将相关资料通知柜台中心办理申报,并将更正前客户账户买进或卖出资料,调整为更正后客户帐户买进或卖出。

(2)成交日后第二营业日申报

证券商填具「债券等价成交更正账号申报申请书」,并操作「债券等价成交更正账号申报」交易(交易代号A91号)输入更正账号申报数据,本公司经与成交资料比对相符后,将相关资料通知柜台中心办理申报。

属买进更正账号者,本公司于证券商完成申报后办理更正帐号拨转,将买进数额自更正前客户账户拨入更正后客户账户。

属卖出更正账号者,本公司于证券商完成申报后办理更正帐号拨转,自更正后客户账户,将卖出数额拨入更正前客户帐户,完成交割。

7.客户违约处理

(1)买进违约处理

证券商于成交日后第二营业日前,填具「债券等价成交违约申报申请书」,并操作「债券等价成交违约申报」交易(交易代号A20)输入违约申报数据,本公司经与成交数据比对相符后,将相关资料通知柜台中心办理申报,并将违约买进债券拨入其开立于他证券商之违约专户。

证券商于其违约专户卖出债券时,应于卖出日后第二营业日前,填具「债券等价成交违约处理申报申请书」,操作「债券等价成交违约处理申报」交易(交易代号A22)输入处理数据,本公司经与成交资料比对相符后,将相关资料通知柜台中心申报。

(2)卖出违约处理

证券商于成交日后第二营业日上午十时前,填具「债券等价成交违约申报申请书」,并操作「债券等价成交违约申报」交易(交易代号A20)输入违约申报数据,本公司经与成交数据比对相符后,将相关资料通知柜台中心办理申报。

成交日后第二营业日违约客户账户产生存券不足,本公司依申报完成资料将须申请开立证券支付凭单部分通知柜台中心,经其审核无误后通知本公司将申请数额自其「借券划拨专户」拨入违约客户账户,暂代交割。

证券商自违约专户补回债券时,应于买进日后第二营业日前,填具「债券等价成交违约处理申报申请书」,并操作「债券等价成交违约处理申报」交易(交易代号A22)输入处理数据,本公司经与成交资料比对相符后,将相关资料通知柜台中心办理申报。另证券商以议价方式于违约专户补回债券时,以书面向柜台中心申报。

俟违约专户补回债券入帐当日,本公司依柜台中心通知,将补回债券拨入柜台中心「借券划拨专户」办理还券作业。

(3)同时买进、卖出违约之处理

证券商于同一违约申报日填具「债券等价成交违约申报申请书」,并操作「债券等价成交违约申报」交易(交易代号A20)申报同一账户、同种类债券违约时,得就同数额部分为买卖相抵方式处理,不须自其违约专户作反向卖出、买进同种类、数额债券之冲抵交易。

三、查询作业

(一)给付结算

1.参加人应于成交日后第一营业日前依总、分公司别,操作「债券等价成交明细数据查询」交易(交易代号A81),打印「债券等价成交明细表」与买卖成交数据检验。

2.证券经纪商总公司应于成交日后第一营业日前,操作「交割清单/给付结算清单数据查询」交易(交易代号185),打印「给付结算清单」与各分公司对帐,凭以办理款券给付作业。

3.参加人应于成交日后第一营业日前,操作「债券等价成交卖出不足数据查询」交易(交易代号A62),打印「债券等价成交卖出不足数据查询」核对,并于成交日后第二营业日上午十时前办理汇拨补足。

4.参加人应于成交日后第二营业日上午十时前,经本公司联机计算机操作「划拨户交割不足数据查询」交易(交易代号168),打印「划拨户交割不足清单」并办理汇拨补足。

(二)错帐、更正账号及违约

1.证券商于每日营业终了时,应汇整申报错帐、更正账号及违约等相关文件,并打印债券等价成交错帐、错帐互抵、更正账号及违约相抵等汇总明细报表核对,若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实时更正。

2.柜台中心及证券商应于发行公司公告还本付息日前一营业日前结清其「借券划拨专户」集中保管债券之余额。

拾、证券商营业处所议价买卖作业

一、买卖断交易

客户与参加人或参加人间在营业处所议价买卖债券时,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卖方填具「债券议价买卖转帐申请书—代支出传票」,由卖方参加人操作「债券议价买卖转帐数据通知」交易(交易代号A72),输入汇出账号、汇入账号、债券代号、成交面额(万元之整倍数)、转帐类别等数据通知本公司

(二)本公司审核卖方账户余额无误后,将债券自卖方参加人保管划拨帐户自有帐或客户帐,拨入买方参加人保管划拨账户自有帐或客户帐。

(三)卖出标的为PO及IO时,卖方参加人应于申请转帐日后第二营业日前参照作业程序玖之一之(三)之规定将扣缴税款汇至发行公司或集保清算银行指定之利息所得税款专户,再由本息兑领机构办理核帐及相关税务通报事宜。

二、附条件交易

卖方自营商与客户以附条件方式在营业处所议价买卖债券时,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以划拨转帐方式完成券之给付者

1.附条件交易承作

(1)卖方填具「债券议价买卖转帐申请书—代支出传票」,由卖方参加人操作「债券议价买卖转帐数据通知」交易(交易代号A72),输入汇出账号、汇入账号、债券代号、成交面额(万元之整倍数)、转帐类别等数据通知本公司

(2)本公司审核卖方账户余额无误后,将债券自卖方参加人保管划拨账户自有帐或客户帐拨入买方参加人保管划拨账户自有帐或客户帐。

(3)卖出标的为PO及IO时,买方不得再为转帐,仅得以开立债券存折方式为之,附条件交易期间之利息所得归属原卖方。

2.附条件交易到期或提前解约

(1)原买方填具「债券议价买卖转帐申请书—代支出传票」,由原买方参加人操作「债券议价买卖转帐数据通知」交易(交易代号A72),输入汇出账号、汇入账号、债券代号、成交面额(万元之整倍数)、转帐类别等数据通知本公司

(2)本公司审核原买方账户余额无误后,将债券自原买方参加人保管划拨账户自有帐或客户帐,拨入原卖方参加人保管划拨账户自有帐或客户帐。

(3)卖出标的为PO及IO时,于届期原卖方未买回时,当期本息及原卖方持有期间之利息所得归属还本付息日前一营业日帐载者所有。

3.附条件交易查询作业

卖出标的为PO及IO时,参加人得操作「分割债券议价附条件转帐数据查询」交易(交易代号A79),输入参加人代号、账号、债券代号等数据,查询其附条件交易未届期数据。

(二)开立债券存折交付客户者

1.附条件交易承作

(1)卖方自营商填具「债券存折开立申请书—代支出传票」,并操作「债券存折开立通知」交易(交易代号A73),输入卖方帐

号、买方账号、买方名称、买方身分证字号或营利事业或扣缴单位统一编号、债券代号、成交面额(万元之整倍数)、成交单编号、附条件到期日及类别等数据通知本公司

(2)本公司审核其账户可动支余额或附条件余额无误后,增记其帐户开立债券存折数额,同额减记其可动支余额或附条件余额。

(3)卖方自营商操作「债券存折签发」交易(交易代号A74),输入卖方账号、原交易日期、原交易序号、签发类别等数据,列印经本公司计算机系统编号之债券存折,用印后交付客户。

(4)客户往来之证券商或保管机构于卖方自营商打印债券存折后,得操作「债券附条件数据查询」交易(交易代号A76),输入参加人代号、账号流水号、原交易日期、附条件到期日、买卖类别及查询类别等数据,查询打印并核验债券存折内容;客户亦得使用本公司提供之语音查询系统,查询其持有之债券存折内容与成交资料是否相符。

(5)卖方自营商于申请开立债券存折时未输入买方账号者,其依前揭作业方式打印之债券存折应送交本公司复核,始得办理后续附条件交易到期、提前解约、债券存折余额转帐、债券存折更正及债券存折补发等作业。客户得使用本公司提供之语音查询系统,查询其持有经本公司复核之债券存折内容与成交资料是否相符。

(6)卖方自营商得于债券存折送交本公司复核时,提出申请「债券存折复核印鉴卡」,以便提供客户核对。

2.附条件交易到期

(1)原卖方自营商得填具「债券附条件到期通知书」,并操作「债券附条件到期通知」交易(交易代号A75),输入原卖方账号、原交易日期、原交易序号、债券存折编号等资料通知本公司办理债券存折注销,但未支付买回价金者,不得为之(如与客户系依原承作条件另行承作新交易者,不在此限)。

(2)本公司审核到期资料无误后,即注销债券存折纪录,并减记自营商账户开立债券存折数额,同额增记其可动支余额或附条件余额。

3.附条件交易提前解约

(1)卖方自营商填具切结书,并检附债券存折正本,向本公司申请注销债券存折,未能提示债券存折正本时,切结书应经客户签章,并检附对客户之付款证明(如与客户系依原承作条件另行承作新交易并另开立债券存折,且无款项之返还者免附,切结书及付款证明得先传真至本公司,但切结书正本及债券存折应于提前解约日起五个营业日内缴交本公司)。

(2)本公司审核前项数据无误后注销债券存折记录,并减记自营商账户开立债券存折数额,同额增记其可动支余额或附条件余额。

4.债券存折余额转帐作业

卖方自营商于交付客户债券存折后,同意将债券存折所载数额转让客户时,依下列程序办理(PO、及IO不适用之):

(1)卖方自营商填具「债券存折余额转帐申请书—代支出传票」,并操作「债券存折余额转帐数据通知」交易(交易代号A78),输入汇出账号、汇入账号、债券代号、成交面额(万元之整倍数)及债券存折编号等资料通知本公司

(2)本公司审核卖方自营商输入数据无误后,即注销债券存折记录,并减记自营商账户开立债券存折数额,同额增记其可动支余额,另依其输入之数据,将债券自卖方自营商保管划拨账户自有帐拨入客户保管划拨账户。

5.债券存折数据更正作业

卖方自营商发现债券存折内容与成交资料不符需办理债券存折资料更正时,依下列程序办理:

(1)卖方自营商填具「债券存折更正申请书」,并检附债券存折正本,向本公司申请注销债券存折,未能提示债券存折正本时,更正申请书应经客户签章(申请书得先传真至本公司,但申请书正本及债券存折应于申请日起五个营业日内缴交本公司)。

(2)本公司审核前项数据无误后注销债券存折记录,并减记自营商账户开立债券存折数额,同额增记其可动支余额。

(3)卖方自营商应依附条件交易承作方式重行申请开立债券存折。

6.债券存折补发作业

卖方自营商或客户因债券存折毁损或遗失时,依下列程序办理:

(1)卖方自营商填具切结书(加盖原留印鉴或客户签章)向本公司申请注销债券存折(切结书得先传真至本公司,但正本应于申请日起五个营业日内缴交本公司)。

(2)本公司审核切结书内容无误后,通知卖方自营商操作「债券存折签发」交易(交易代号A74),输入卖方账号、原交易日期、原交易序号、签发类别等数据通知本公司

(3)卖方自营商打印债券存折(存折上注记补发)后,应将债券存折送交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无误后用印。

7.附条件交易查询作业

卖方自营商得操作「债券附条件交易数据查询」交易(交易代号A76),输入卖方账号、债券代号原交易日期、原交易序号、查询类别等数据,查询其附条件交易未届期、提前解约等相关资料。

拾壹、私人间直接让受作业

一、客户非于证券集中交易市场及证券商营业处所所为之私人间直接让受,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私募之债券

公司集中保管之私募债券,其私人间直接让受作业比照参加人办理私人间直接让受、继承及赠与帐簿划拨作业配合事项相关规定办理。

(二)公开发行之债券

1.客户需填具「债券议价买卖转帐申请书」,并加盖原留存印鉴,向往来参加人申请办理私人间直接让受。

2.参加人接获客户申请,应于当日操作「债券议价买卖转帐数据通知」交易(交易代号A72),输入汇出账号、汇入账号、债券代号、成交面额(万元之整倍数)、转帐类别等数据通知本公司

3.本公司审核卖方余额无误后,将债券自出让人参加人保管划拨帐户客户帐,转入受让人参加人保管划拨账户客户帐。

4.卖出标的为PO及IO时,卖方参加人应于申请转帐日后第二营业日前参照作业程序玖之一之(三)之规定将扣缴税款汇至发行公司或集保清算银行指定之利息所得税款专户,再由本息兑领机构办理核帐及相关税务通报事宜。

二、参加人非于证券集中交易市场及证券商营业处所所为之私人间直接让受,准用前述程序办理。

拾贰、继承/赠与作业

一、本公司集中保管之债券,其继承/赠与作业比照参加人办理私人间直接让受、继承及赠与帐簿划拨作业配合事项相关规定办理。

二、继承或赠与之标的为PO及IO时,参加人于操作「继承及赠与转帐/撤销申请」交易(交易代号376)时,应另输入继承或赠与事实发生日(被继承人死亡日或赠与人向税捐机关申报之赠与日);本公司于完成赠与转帐作业后第一营业日,就赠与人持有期间之利息编制分割债券利息所得税款扣(免)缴清册予本息兑领机构凭以开立免扣缴凭单。

拾参、赎回/卖回作业

发行公司发行之债券遇赎回/卖回时,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行公司应于赎回/卖回作业开始日二营业日前,将赎回/卖回资料通知本公司

二、发行公司行使赎回权时,其作业如下:

(一)本公司依发行公司通知,于终止上市(柜)日后第二营业日或发行司公告赎回或指定基准日,就债券所有人保管划拨账户属未经主管机关及有权机关留置或非设质之余额办理扣帐,并编制债券所有人名册及媒体,连同债券或有价证券异动余额表,于公告赎回或指定基准日起三个营业日内,送交发行公司办理赎回作业。属扣押部分,本公司编制附表载明执行法院或行政执行处名称及案号等数据,交予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并通知各执行法院或行政执行处原扣押有价证券业经赎回之相关讯息。

(二)发行公司依本公司提供之债券所有人名册及登录专户数据,将发放之现金交付债券所有人,属扣押部分,依本公司提供之债券持有人名册附表,将应解缴法院之现金交予执行法院或行政执行处。

(三)前项经主管机关及有权机关留置或属设质之余额,应俟主管机关及有权机关留置解除或设质解除后,依下列程序办理:

1.客户填具「存券领回申请书—代支出传票」向往来参加人申请帐簿划拨赎回作业。

2.参加人审核相关资料无误后,填具「参加人操作受限制联机交易申请书」向本公司申请放行,参加人操作「存券领回代转」交易

(交易代号127)输入赎回相关数据通知本公司,并于申请日后

次一营业日前,将「存券领回代转清册(代领回清册)」送交本公司

3.本公司核点参加人送交之各项申请资料无误后,自客户集中保管

账户办理扣帐,并办理参加人帐簿之登载,另于申请日后次二营业日前,编制债券所有人名册及媒体,连同债券或有价证券异动余额表,送交发行公司办理赎回作业。

三、客户行使卖回权时,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客户得于发行公司指定之期间内,至往来参加人填具存券领回申请书、债券赎回/卖回申请书,并盖妥原留印鉴向参加人办理。

(二)参加人审核无误后,操作「存券领回代转」交易(交易代号127),将申请资料通知本公司,并于申请日次一营业日前,将「存券领回代转清册(代领回清册)」及客户申请资料送交本公司

(三)本公司于客户申请日后次二营业日将债券或有价证券异动余额表、卖回客户申请资料及名册转送交发行公司

四、发行公司之分割作业本公司保管之有价证券因赎回/卖回作业致有分割之必要者,发行公司应依本公司要求之数额办理有价证券之分割。

拾肆、质权设定作业一、本公司集中保管之债券,其质权设定作业比照参加人办理有价证券设质交付帐簿划拨作业配合事项相关规定办理。

二、质权设定之标的为PO及IO时,本公司依下列程序办理利息所得税之计算等相关作业:

(一)质权设定期间之利息所得归属出质人。

(二)设质期间届到期兑偿日时,本公司结清质权人参加人设质账户PO及IO余额,并编制债券所有人名册及分割债券利息所得税款扣(免)缴清册予本息兑领机构,由该机构办理还本付息及利息所得税款扣缴与扣(免)缴凭单之开立。

(三)质权人申请自行拍卖转帐或申请法院拍卖转帐时,债权人之参加人应于申请转帐日后第二营业日前参照作业程序玖之一之(三)之规

定将扣缴税款汇至发行公司或集保清算银行指定之利息所得税款专户,再由本息兑领机构办理核帐及相关税务通报事宜。

(四)质权人申请法院拍卖转帐而其参加人未经手价金或质权人因取得质物所有权申请办理转帐时,本公司于申请转帐日后第一营业日,编制分割债券利息所得税款扣(免)缴清册予本息兑领机构凭以开立免扣缴凭单。

拾伍、信托作业一、本公司集中保管之债券办理信托作业时,比照本公司办理有价证券信托帐簿划拨作业配合事项相关规定办理。

二、信托标的为PO及IO时,本公司依下列程序办理利息所得税之计算等相关作业:

(一)自益信托

1.本公司于完成信托转帐后,将委托人信托前应计利息计入受托人账户,受托人卖出PO及IO时,本公司以受托人为利息所得人计算其利息所得及税款扣缴数额。

2.受托人卖出PO及IO时,受托人之证券商应于卖出转帐日后第二营业日前参照作业程序玖之一之(三)之规定将扣缴税款汇至发行公司或集保清算银行指定之利息所得税款专户,再由本息兑领机构办理核帐及相关税务通报事宜。

(二)他益信托

1.参加人于操作「信托转帐」交易(交易代号543)时,应另输入事实发生日(向税捐机关申报之赠与日或为遗嘱信托时为委托人死亡日);本公司于完成信托转帐作业后第一营业日,就委托人持有期间之利息编制分割债券利息所得税款扣(免)缴清册予本息兑领机构凭以开立免扣缴凭单。

2.受托人卖出PO及IO时,本公司以受托人为利息所得人计算其利息所得及税款扣缴数额,受托人之证券商应于卖出转帐日后第二营业日前参照作业程序玖之一之(三)之规定将扣缴税款汇至

发行公司或集保清算银行指定之利息所得税款专户,再由本息兑领机构办理核帐及相关税务通报事宜。

(三)信托利益分配

自益信托时,本公司就委托人信托前及受托人持有期间之利息所得,累计至委托人账户;他益信托时,本公司将受托人持有期间之利息所得,累计至受益人账户。

(四)信托期间届到期兑偿日

公司以受托人为利息所得人计算受托人持有期间之应计利息所得及税款扣缴数额,并编制债券所有人名册及分割债券利息所得税款扣(免)缴清册予本息兑领机构凭以开立扣缴凭单。

拾陆、还本付息及税款报表编制作业一、集中保管之债券遇还本付息时,依下列程序办理还本付息作业:

(一)本公司于债券还本付息日前四营业日起至前二营业日止编制「债券所有人基本数据建置一览表」,提供参加人核对其客户款项划拨帐号及户籍地址等数据,如有缺漏或错误参加人应尽速通知客户办理补正。

(二)参加人应于还本付息日前一营业日将截至该营业日于本公司集中保管之债券所有人相关数据编制成册,送交本公司

(三)本公司汇总编制债券所有人名册后,于还本付息日上午送交发行公司指定之本息兑领机构,最后一次还本付息时,本公司连同实体本息债票或有价证券异动余额表送交本息兑领机构或发行公司,并办理债券所有人保管划拨账户余额之扣帐;债券为PO及IO时,本公司另编制分割债券利息所得税款扣(免)缴清册予本息兑领机构。属扣押部分,本公司编制附表载明执行法院或行政执行处名称及案号等数据,交予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并通知各执行法院或行政执行处原扣押有价证券业经赎回之相关讯息。

(四)本息兑领机构依本公司提供之债券所有人名册,计算债券所有人应领本息,金额计算至元为止,如有剩余得依债券所有人帐载余额由大至小以一元为单位依序分配,债券所有人帐载余额相同者,依保管划拨账号由小至大分配之。

(五)债券所有人名册上载明所有人款项划拨账户者,本息兑领机构应于还本付息日当日将应付本息扣除税款、汇费后,汇至所有人款项划拨账户;属扣押部分,依本公司提供之债券所有人名册附表,将应解缴法院之现金交予执行法院或行政执行处;所有人应付本息扣除税费后无剩余金额,或其未提供款项划拨账号或账号不正确者,由其检具持有及身分证明向本息兑领机构办理兑领。

(六)发行公司应依本公司提供之名册制作扣缴凭单,并寄发债券所有人。

(七)发行公司遇还本付息日期变更时,应于还本付息日七营业日前将变更日期通知本公司;遇还本付息金额不固定时,应于还本付息日前一营业日下午四时前将该次还本付息资料通知本公司

(八)参加人得操作「债券本息兑领机构查询」交易(交易代号A19),查询本息兑领机构名称、地址等数据。

二、本公司于每年年度结束后将PO及IO持有人前一年度应计之利息所得及税款扣缴数据,汇总编制分割债券利息所得税款扣(免)缴清册予本息兑领机构办理扣(免)缴凭单开立及寄送事宜。

拾柒、本公司依本配合事项办理债券帐簿划拨作业,依本公司收费办法收取费用。

拾捌、本配合事项未尽事宜,悉依本公司业务操作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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