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高市府环一字第0940053566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环一字第0940053566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高雄市固定污染源连续自动监测设施联机申报补助办法)
第1条 为补助高雄市(以下简称本市)公私场所固定污染源连续自动监测设施(以下简称监测设施)之设置及联机,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以本市辖区内未经公告应设置监测设施或联机之公私场所固定污染源为适用范围。
第3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高雄市政府环境保护局。
第4条 监测设施之设置及联机补助金额如下:
一、设置:每一排放管道新台币二十万元。
二、联机:新台币二万元。
前项补助经费,由高雄市空气污染防制基金年度预算支应。但基金预算不敷支应时,主管机关得停止补助。
第5条 申请补助之公私场所应检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
二、设置计画书或联机计画书。
经主管机关核准补助者,应于监测设施完成设置或联机后,提报监测设施确认报告书或联机确认报告书。
第6条 前条确认报告书经主管机关审查认可,且监测设施或联机数据经查验合格后,始得拨付补助款。
第7条 依本办法补助设置或联机之监测设施,其运作管理应依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设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未依前项规定办理者,主管机关得废止原补助,并追缴已拨付之补助款。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