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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北市政府地政处(以下简称本处)为依台北市政府所属各机关办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质管理作业要点第七点规定,督导本府举办之市地重划及区段征收之工程进度、品质、工地安全、环境卫生维护等,特成立市地重划及区段征收工程督导小组(以下简称督导小组),并订定本要点。
本要点适用于台北市土地重划大队办理公告金额以上之市地重划及区段征收工程案件。
二、督导小组成员共七人,由本处副处长兼任召集人,副处长因故不能召集时,以副处长之职务代理人兼任召集人,并由本处下列人员组成:
(一)专门委员。
(二)会计室主任。
(三)政风室主任。
(四)秘书室研考承办人。
(五)第五科科长。
(六)工程专业人员。
前项第六款所称工程专业人员,得由本处商请本府工务局或其所属机关派员兼任之,或由本处聘请非本府人员担任之。
督导小组得定期或不定期办理督导。
督导小组幕僚作业,由本处第五科办理。
三、工程主办机关、监(督)造单位(人员)及承包厂商应备齐相关文件资料以供督导之用。
工程主办机关应于每次督导小组督导五日前,汇整上次督导后已执行之工程项目及未来一个月预定执行之工程项目,制作工程进度月报表
(如附表一)陈报本处。但已完工部分,不再办理督导且免予列入月报表。
四、督导小组查核项目督导小组应依据工程主办机关与承包厂商所订工程契约就下列项目办理督导:
(一)工程进度
1.预定进度与实际进度。
2.落后工程之执行(含检讨原因并视需要提赶工计画)。
(二)主办机关办理情形
1.上次督导工程缺失之改善情形。
2.配合本府政策之施工及协调情形。
3.与其它工程接口之施工协调情形。
4.与电力、电信、自来水、瓦斯等公共事业管线之协调情形。
5.承揽厂商或监造单位有无因财务或其它因素而停工或履约不力等问题。
6.主办机关施工督导考核情形(含缺失改善情形之追踪,对于常见缺失有无矫正与预防措施。)
(三)工程遭遇之困难及解决方法。
五、本处第五科督导项目本处第五科应依据工程主办机关与承包厂商所订工程契约就下列项目定期或不定期办理督导:
(一)品质管理抽查督(监)(施)工日报表有无按日填写,并就日报表内记载已施做之工程项目,随机择定一项,分别督导主办机关、监(督)造单位及承包厂商下列相关纪录文件:
1.主办机关:材料设备抽验及施工品质抽查之纪录。
2.监(督)造单位:材料设备检验及施工品质查验之纪录。
3.承包厂商:材料设备不合格品之管制、施工品质自主检查表。
所称材料设备抽验及材料设备检验之纪录系指针对主办机关、监(督)造单位(人员)监督承包厂商依工程契约规定须送试(检)验之所有材料设备,其送验情形之纪录。
所称施工品质抽查及施工品质查验之纪录系指针对主办机关、监(督)造单位(人员)依工程契约规定办理各施工项目之施工品质抽(查)验之纪录。
(二)于施工中,工程主办机关依契约监督承包厂商或请监(督)造单位监督承包厂商对部分工程认为有必要对契约规定以外之查验事项进行开挖或拆除以做检验时,第五科应派员会同取样,送往指定机关(构)单位试验、检验,并督导后续处理情形。
(三)工地管理:
1.安全设施:工地外围安全围篱、告示牌、施工通告单、警示灯、交通锥等是否依契约规定设置。
2.材料堆置:工地材料堆置是否整齐,是否影响交通或环境清洁卫生。
3.卫生及排水设施:工地临时排水及卫生设施是否畅通,有无占用人行道及影响公共安全及卫生。
4.工程人员安全维护与管理。
5.承包厂商是否依规定办理自主检查之纪录文件。
6.其它。
(四)工程主办机关及监造单位派驻工地人员及承包厂商依契约应常驻工地之人员之差勤纪录。
六、督导方式及范围:
督导人员得向工程主办机关、监(督)造单位(人员)及承包厂商听取演示文稿及查阅相关文件。但不得要求其提供与督导无关之信息或资料。
七、督导要领:
(一)每次督导应先针对上次督导工程缺失之改善情形,先予以督导。
(二)督导结果应汇整制作督导报告表(如附表二之1.及二之2.),以处衔函送工程主办机关,并副知本处处长及各督导小组成员。
八、奖惩:
有关督导结果,本处得依照内政部函颁之地政专业人员奖惩标准表办理相关人员之奖惩事宜,并通知工程主办机关作为该机关年终考成之参考。
九、督导小组所需费用,由本处相关经费项下支应。
十、本要点自94年2月22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