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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归口分工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4 生效日期: 2003-07-04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厅字[2003]7号

各市、县(审、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军区:
  现将《省级机关归口分工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四日
  省级机关归口分工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的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省级机关的信访工作职责,依法分流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和《山东省信访规定》,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省直部门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属于本部门范围内的信访问题,要各负其责,依法、依政策要善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应按职责分工,与有关部门联系,并负责介绍到有关部门;对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二、省委省政府信访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分别处理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各部门转来的人民来信和群众给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的来信,接待介绍回省以及来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的上访人员。
  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对群众来信来访进行登记或接谈后,根据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性质和内容,分别转交或介绍到省直有关部门或有关市、县(市、区)处理;负责处理无口可归的案件;对归口交办的信访问题进行督促检查;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问题;对重要或疑难信访问题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向省委、省政府领导报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人民群众对于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法规、决议提出意见或建议;对于反映省人大常委会选举、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宪法法律法规问题的来信来访;对于反映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其他问题的来信来访;对于反映省以下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违宪法法律法规问题的来信来访;对于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案件的来信来访,、法律法规问题的来信来访;对于反映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其他问题的来信来访;对于反映省以下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违宪法法律法规问题的来信来访;对于反映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其他问题的来信来访;对于反映省以下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违宪法法律法规问题的来信来访;对于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案件的来信来访,、法律法规问题的来信来访;对于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案件的来信来访,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受理。

 

  三、反映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党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违犯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的纪律处分、行政处分不服的申诉,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处理。
  凡属党员党籍、党龄的审查处理,省委管理干部的任免、工资待遇、退(离)休审批手续及党政机关领导班子调整和党群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条例》的管理工作等方面的问题,由省委组织部处理。
  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问题,由省委老干部局处理。

  四、不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铁路、海事专门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以及依法应由法院受理的有关申诉、执行、赔偿等方面的来信来访问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五、举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线索;不服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不起诉以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反映检察机关和干警违法乱纪的问题;依法应由检察机关受理的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由省人民检察院处理。

  六、检举揭发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案件以及特大经济犯罪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反映治安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和公安干警违法乱纪问题;不服劳教决定、拘留、取保候审、治安管理处罚,以及依法应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其他问题,由省公安厅处理。

  七、控告司法行政系统干部、职工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在调解民间纠纷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对普法宣传方面的建议以及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等司法行政业务中的问题,由省司法厅处理。
  有关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监狱人民警察监督等方面的问题,由省监狱管理局处理。

  八、对政法工作的批评、建议等,由省委政法委处理。对省级公、检、法、司部门认识不一致的信访案件,由省委政法委协调处理。

  九、人民群众对于省政府制定的规章提出意见或建议,省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事项和省级行政赔偿的协调工作,由省法制办处理。

  十、有关机关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及管理、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惩戒与申诉控告、人才资源开发、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制度和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及有关待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等级审定、转业军官接收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引进国外智力和赴国外培训等方面的问题,由省人事厅处理。

  十一、凡属省管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涉及省管企业领导人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问题,由省委企业工委处理。

  十二、基层政权建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评残、批烈;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以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救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以及福利彩票发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由省民政厅处理。

  十三、有关对妇女工作的批评、建议,由省妇联处理;有关损害妇女权益,虐待摧残、伤害、遗弃妇女、儿童,干涉婚姻自由等问题,由省妇联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十四、有关企业下岗职工安置、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问题,合同纠纷、劳动仲裁、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问题,由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协调处理。中央驻鲁企业、省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处理。

  十五、农民负担、农村土地承包、农业救灾、扶贫开发、宜农滩涂开发利用,农畜产品、农牧业投入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动植物防疫、检疫,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认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等问题,由省农业厅处理。
  有关农业机械的质量、监理、鉴定问题,由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处理。
  有关兽药药政、兽医医政、饲料行政管理、动物防疫、检疫和产品质量监督等问题,由省畜牧办公室处理。

  十六、有关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水库移民的扶贫、防汛抗旱工作以及水行政监察、水行政执法,部门间、各市间和省际间的水事纠纷等问题,由省水利厅处理。

  十七、有关海洋生态保护、海域使用、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船检验以及水产种质资源等方面的问题,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处理。

  十八、有关造林绿化、封山育林、水土流失、防沙治沙、森林公园、林业种子苗木质量监督;林权纠纷、林地征用、林木采用,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保护以及林业行政执法、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问题,由省林业局处理。

  十九、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市政公用事业,以及对风景名胜区和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监督等方面的问题,由省建设厅处理。
  对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和工程质量、装饰装修、质量投诉等方面的问题,由省建设厅协调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处理。

  二十、有关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以及跨市、跨流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由省环保局处理。

  二十一、有关农地用途管制、基本农田保护、非农业建设用地有偿使用、重大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以及省政府交办的土地征用和划拨、土地与地质勘察纠纷等方面的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处理。

  二十二、有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省直机关、省属事业单位及省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问题,由省审计厅处理。
  有关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问题,以及行政性、事业性乱收费问题,由省物价局处理。
  有关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等方面的问题,由省统计局处理。

  二十三、有关违反海关法规方面的问题,走私和违章案件的控告申诉,由海关部门处理。

 

  二十四、有关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商标管理、市场经营秩序、租赁柜台管理、重要商品流通秩序、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及其他市场交易违法违章案件;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等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传销、违法合同和合同欺诈行为;违法违章广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违犯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等方面的问题,由省工商局处理。

  二十五、有关产品质量监督、计量检定、社会公共计量服务,以及对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对产品质量的检验、鉴定,重大质量事故的查处和标准代码、认证认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方面的问题,由省质监局处理。
  有关信息服务市场、信息服务质量监管问题,由省信息产业厅处理。

  二十六、有关税法和税收政策执行中的问题、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和反避税案件,由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按职责范围处理。

  二十七、有关全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监管,以及涉及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问题,由省体改办处理。

  二十八、有关政府性基金、彩票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财税违法问题,以及农业税征收、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的问题,由省财政厅处理。

  二十九、有关国有企业改革、扭亏增效、减轻企业负担,以及涉及贸易、机械、石油化工、轻工、纺织、建材等方面的问题,由省经贸委协调省贸易办公室、省机械工业办公室、省石油化学工业办公室、省轻工业办公室、省纺织工业办公室、省中小企业办公室、省建筑材料工业办公室、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处理。
  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由省安监局处理。

  三十、有关外商投资、进出口产品反倾销、反补贴及其应诉;企业对外经营权审查申报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方面的问题,由省外经贸厅处理。

  三十一、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奖励、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由省科技厅处理。

  三十二、有关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由省委宣传部处理。其中,涉及新闻出版管理和著作权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由省新闻出版局处理。涉及广播电影电视管理方面的问题,由省广电局处理。

  三十三、有关文物保护、文化市场、音像制品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由省文化厅处理。

  三十四、有关健身气功管理、省级体育社团资格审查,以及体校、体育项目俱乐部资格审查等方面的问题,由省体育局处理。

  三十五、有关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服务质量问题,由省旅游局处理。

  三十六、有关教育收费管理、教学工作、学历教育、招生、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方面的问题,由省教育厅处理。
  有关高等院校的政治思想工作、党建工作、干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由省委高校工委处理。

  三十七、有关侵犯归侨、侨眷以及华侨、华人在国内合法权益,华侨回国安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在鲁眷属工作等方面的问题,由省侨办处理。

  三十八、有关对少数民族的扶贫、经济支援等方面的问题,由省宗教局(省民委)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有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等方面的问题,由省宗教局(省民委)处理。

  三十九、有关原工商业者、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中有影响人物、台属和台胞落实政策问题,民族、宗教方面的政策性问题,右派复查和改正后的有关政策遗留问题,起义投诚人员落实政策问题及特赦人员等方面的问题,由省委统战部处理。

  四十、有关对台经贸、台商投资、鲁台人员往来、台属等工作和涉及台湾同胞等方面的问题,由省委台办(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处理。

  四十一、有关重大疫情、病情的处置,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监督,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医疗质量与服务质量、医疗纠纷等方面的问题,由省卫生厅处理。有关医疗事故鉴定问题,由省卫生厅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办理。
  企业、事业单位所属医院的医疗纠纷等问题,按照隶属关系,由单位主管部门处理。
  有关药品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问题,由省药监局处理。

 

  四十二、临时工、合同工、民工因工致残、死亡和要求治疗、抚恤等问题,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有关部门处理。
  有关工伤鉴定问题,由省各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由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四十三、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方面的问题,由省计生委处理。

  四十四、有关武装警察部队、公安现役部队干部、战士的工资待遇、复转、奖惩等问题,分别由武警山东总队或省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处理;揭发、控告现役干部、战士违纪问题,分别由上述部队按有关条令、条例处理。

  四十五、有关公路、水路交通及设施建设、养护和管理,交通稽查,内河水上安全管理,交通规费征稽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由省交通厅处理。

  四十六、有关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压煤搬迁、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问题,由省煤炭工业局处理。

  四十七、有关铁路、邮电、电力、冶金、粮食、供销、金融、黄金方面的问题,分别由各主管部门处理。

  四十八、有关精神病人的治疗管理问题,以省卫生厅为主,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协助处理。
  有关外地来省人员投亲不遇或遭遇意外损失、生活确有困难要求救济的,由省民政厅处理。
  有关残疾人等方面的问题,由省残联处理。

  四十九、凡属反映军队系统的问题,转军队有关部门处理。

  五十、有关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由省人防办处理。

  五十一、有关外事管理方面的问题,由省外事办处理。

  五十二、原撤销单位的遗留问题,申诉人现在有正式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处理;申诉人现在无正式单位的,由继续行使原撤销单位职权的接收单位处理。如接收单位和原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后来也撤销变动,则由申诉人所在地区的县以上党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原单位已恢复的,由恢复后的单位处理。
  本规定未列入的问题,均按信访反映问题的性质分别归口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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