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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报告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12 生效日期: 2006-05-12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哈政办综〔2006〕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现就切实做好全市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报告范围?
  (一)50人以上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或虽然不足50人但有严重过激行为,如围堵、冲击党政机关、主要领导住地;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堵塞交通道路;聚众冲击铁路、拦截列车;在公共场所或区域非法悬挂标语、呼喊口号、静坐请愿;拦截领导车辆等影响党政机关工作秩序;集体进京或计划集体进京上访等。?
  (二)自爆、自焚等造成社会影响的自杀事件;?
  (三)死亡2人以上的各类生产事故;?
  (四)房屋倒塌、道路塌陷、爆炸事故;?
  (五)重大经济、治安及刑事案件;?
  (六)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的交通事故;?
  (七)有人员伤亡或发生毒气、液体泄漏及损失较大的火灾事故;?
  (八)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事件;?
  (九)造成或有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风灾、旱灾、水灾和地震等自然灾情;?
  (十)非典、禽流感、鼠疫、麻疹、霍乱或可能造成传播、继续蔓延的各种疫情;?
  (十一)死亡2人以上或涉及15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件;?
  (十二)涉及外事、新闻、民族宗教和危害国家安全及影响社会稳定的其它各类突发事件(故);?
  (十三)需报告的其它突发事件(故)。?
  二、认真执行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即时报告制度?
  在发生上述各类突发事件(故)时,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在接报的第一时间报市政府政务值班室。情况不明的要先报告已掌握的情况,然后在续报时将事态进展、处置措施、事件(故)发生原因、造成后果、工作开展等详细情况报告清楚,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各区、县(市)对在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不论与事件(故)发生单位有无隶属关系,均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实行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报告“双轨制”,即在电话(传真)报告后,还要将有关情况通过市政府值班管理网络系统进行报告。市政府政务值班室设专人全天候值班(包括节假日),受理各类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报告。值守人员在接到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报告后,要立即通知、协调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工作,同时向市领导报告,并随时续报有关情况。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需向市政府报告的各类应急信息,一律报市政府政务值班室。?
  三、切实加强对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报告工作的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发生时,要亲临现场指挥,随时掌握情况,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政务值班室和有关领导报告情况。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报告制度,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确保信息报告渠道畅通。要严明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报告工作纪律,对因迟报、漏报、瞒报而影响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处理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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