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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委对《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30 生效日期: 1995-06-30
发布部门: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湖北四川省移民局(办):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原则同意,现连同批复和我局的请示件一并转发,请你们遵照批复精神并结合本辖区三峡移民工作实际,予以贯彻执行。贯彻执行情况及你们的具体实施细则意见,请及时告我局。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移民开发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对《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请示》的批复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
  国峡移发[1995]23号文《关于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收悉。经研究,对其中的两条还要作修改。第一关于移民资金存款利息的规定。第十四条中“各级移民管理机构银行暂存利息,视为自筹移民经费纳入年度计划安排,用于移民项目”。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应改为存款利息应冲减建设投资成本。第二关于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用的管理,应有明确规定,视同项目,按项目管理办法加强管理。
  原则同意该管理办法。在今后三峡库区移民计划和经费管理执行中,应不断补充、完善。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六月三日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三峡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的管理,提高移民经费的使用效益,妥善安置好库区移民,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的通知》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批准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额及切块包干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是三峡工程总投资的组成部分,是专项用于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的补偿经费,全库区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额为400亿元(1993年5月价格水平)不得突破,今后只考虑物价因素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另定)。


    第三条 按照中央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移民管理体制,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以下简称三峡工程移民局),按照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经费,统筹安排全库区的移民计划和经费,川、鄂两省负责本省切块包干方案范围内的移民计划和经费安排,由库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川、鄂两省的计划要具体到项目和任务。列入计划的每一个项目、每一项任务均应按批准的移民规划标准和投资概算进行控制。


    第四条 为确保三峡工程移民任务的完成,库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移民管理机构实行以阶段性任务为目标,以年度计划为基础的领导分级负责制,阶段性移民任务由省长负责,年度计划任务由县长负责。移民工程管理实行招标承包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各个层次、各个环节都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移民进度与工程进度相衔接;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移民宜早不宜晚”的原则,以确保大江截流和坝前水位高程135米、156米、175米阶段蓄水要求为目标,来编制移民年度计划。


    第六条 移民年度计划按以下程序编报下达。
  每年九月底以前,由川、鄂两省移民管理机构分别提出下一年度的移民计划建议方案,报三峡工程移民局。
  三峡工程移民局根据川、鄂两省上报的年度计划建议方案,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全库区移民年度计划建议方案上报。
  移民年度计划经国家批准后,由三峡工程移民局分解下达到川、鄂两省及有关部门或单位。
  川、鄂两省移民管理机构根据三峡工程移民局下达的移民大类安排额度和安排计划的原则、重点、分别编制本省的具体实施计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到库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同时报三峡工程移民局备案。
  切块包干到川、鄂两省的中央直属戴帽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根据投资包干的原则,分别与项目所在地的省移民管理机构衔接年度计划,由省统一编报、下达。


    第七条 移民年度计划属指令性计划,库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自觉维护计划的严肃性,确保计划任务的完成,未经批准,不能随意调项。情况特殊必须调整的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原审批程序,逐级办理。凡已批准调项的应及时报三峡工程移民局备案。移民大类计划之间的调整,必须报三峡工程移民局审批。


    第八条 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其投资超过移民补偿经费的项目,超过部分,应另辟资金渠道。其资金来源不落实的,只能按批准的移民规划标准安排建设。


    第九条 国家计划内的移民物资,按第六条年度计划程序申报、下达,物资供应的经办单位及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为全面掌握移民搬迁安置情况和移民资金的使用效果,对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资金运作情况,库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单位必须定期反馈信息,认真执行三峡工程移民局统一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真实、准确、及时地填送报表。年终时对全年移民工作情况要逐级上报书面总结材料。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三峡工程移民经费由国家统筹安排,三峡工程移民局和川、鄂两省及三峡库区各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分级负责管理。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认真做好移民经费的财务管理。
  移民工程建设单位,要按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


    第十二条 移民经费的拨付,由三峡工程移民局根据年度计划和资金的到位情况,及时拨付给川、鄂两省移民管理机构,两省分别按隶属关系逐级下拨。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年度计划的实施进度及时拨付到位,在拨款中要尽量减少中间环节和在途时间,不允许人为的滞留和不合理拨款造成移民经费积压。
  三峡工程移民经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由建设银行负责运作。各级经办银行应做好服务工作,按同级移民管理机构的安排及时拨款,并负责按计划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移民经费的财务管理,按三峡工程移民局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管理,并根据国家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统一的会计科目和表式。库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移民管理机构如实报送财务报表。上一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定期对下一级移民管理机构的移民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三峡工程移民局在移民管理工作中所需的工作经费,经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核定后在中央预留的基本预备费中列支。两省及库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行管费,在包干到两省的行管费(占移民直接费用的百分之三)中列支,由川、鄂两省具体安排,不能突破。行管费的管理均应单独建帐,按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包干到两省之外的勘测规划费、科研费、滑坡处理监测费、基本预备费、中央统筹部分按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的授权或批准的使用方案,由三峡工程移民局统筹安排使用。
  包干到两省的移民职业培训等,已计入项目投资中的勘测设计费、监理费,川、鄂两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补偿投资概算和使用范围计列,不能突破计划比例和扩大使用范围。
  包干到川、鄂两省的基本预备费,由川、鄂两省统一掌握,主要用于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生的,设计阶段难以预料的项目。动用时,必须报三峡工程移民局审定。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银行暂存款利息,视为自筹移民经费纳入年度计划安排,用于移民项目。


    第十五条 移民经费按计划专款专用,不准挤占、挪用、截留和拆借;不得用于与移民无直接关系的其它项目,更不允许把移民经费用于经商或其他投机性活动,不准用移民经费购买各种有价证券和支付各种摊派、赞助等。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移民工程项目,按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凡已纳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中的项目,视为已立项。直接搞可行性论证,完成可研后进入设计和评估。设计文件批准后可纳入年度计划安排。凡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视为开工报告已批准,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所需的移民经费,可在年度计划中合理安排,但要计入该项目移民概算总投资中。


    第十七条 移民工程项目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分级审批。属中央统筹移民经费安排的移民项目,由三峡工程移民局审批;属切块给川、鄂两省的移民经费安排的移民项目,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切块给川、鄂两省安排的移民工程项目,全部是移民经费安排的,由移民管理机构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既有移民经费,又有其它经费和安置移民使用部分移民经费的经济发展项目,由移民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共同审批。
  淹没企业重组合并搬迁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必须与合并搬迁的各企业先签订合同,明确产权、债权债务关系的转移、移民补偿经费额度和企业职工的安置措施等事宜,并且确实能达到搬迁销号的,方可审批。


    第十八条 对工程项目实行承包管理的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与相应的项目法人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项目建设过程中,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督,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经费使用和移民安置情况,保证项目按承包合同顺利完成。


    第十九条 移民项目竣工后,按国家制定的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移民管理机构必须认真组织或参加验收工作,验收结果要逐级上报。


    第二十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对各自负责的移民工程项目,均应建立项目档案,妥善管理,保持资料的完整齐全。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三峡工程移民局负责全库区的移民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库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移民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中奖励与处罚的条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财经制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管好用好移民经费,切实作好移民安置工作。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移民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对领导干部实行离职审计。库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以及使用移民经费的各单位,均应接受移民系统的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署的外部审计,接受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财务检查与监督,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库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履行职责,实行会计监督。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 十五条和贪污、挪用、侵占移民资金,或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肃处理,同时要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川、鄂两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三峡工程移民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三峡工程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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