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二核电厂4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3 生效日期: 2006-12-13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核安全局
发布文号: 国核安发〔2006〕161号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秦山核电二期扩建工程4号机组核岛开工的请示》(核秦发(2006)51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秦山第二核电厂3、4号机组建造许可证》所规定的条件,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并组织检查组于2006年12月6日至7日对秦山第二核电厂4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前现场准备工作进行了例行核安全检查,认为你公司秦山第二核电厂4号机组核岛基础已经具备浇注混凝土的条件。为此,我局批准4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
   你公司应根据核安全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做好施工建造工作,确保核电厂建造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