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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和柜台、摊位、场地租赁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3 生效日期: 2001-11-03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1]7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指示精神,打击利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柜台、摊位、场地租赁合同进行欺诈等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和柜台、摊位、场地租赁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将其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责,不断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不法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使商品房买卖和柜台、摊位、场地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销售时,必须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各类商场、市场及有关单位对外出租柜台、摊位、场地,必须与承租方签订《摊位(柜台)租赁合同》。承租方转租,必须经原出租方同意。在签订合同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设立担保。

  四、商品房销售和柜台、摊位、场地租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摊位(柜台)租赁合同》,按照《大连市合同文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应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监制的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摊位(柜台)租赁合同》还须按照《大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大政发(2000)74号文件印发)的规定,由双方当事人持合同原本和有关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鉴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合同示范文本发放和合同鉴证工作。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柜台、摊位、场地出租方发布的招商招租广告加强管理。其广告内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视为要约行为,一经发布即具有法律效力,成为商品房买卖或柜台、摊位、场地租赁合同内容,纳入合同监管。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以及其他媒体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和柜台、摊位、场地招商招租广告,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六、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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