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推动与事业单位合作办理失业者训用合一职前训练计画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31 生效日期: 2005-01-3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职公字第0940003311号

壹、目的加强职业训练与事业单位延揽人才之连结,落实训用合一,促进失业者再就业。

贰、办理单位

一、督导单位-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简称职训局)。

二、主办单位-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所属泰山、北区、桃园、中区、台南、南区职业训练中心(简称职训中心)。

三、协办单位-劳工委员会职训局所属基隆区、台北区、台中区、台南区、高雄区就业服务中心及台北市政府劳工局就业服务中心、高雄市政府劳工局训练就业中心(简称就服中心)。

参、办理方式

一、职训中心与用人事业单位或掌握事业单位用人需求并取得事业单位委托授权之其它训练单位合作,针对事业单位用人计画订定招募条件、规划训练课程,并共同招生培训。

二、职训中心得与用人事业单位及辖区内其它职业训练机构、学校、公(工)会、学术研究及专业人力培训单位结合为训练伙伴(简称其它训练单位),共同办理训练事宜。

三、职训中心办理本项训练及招募计画,本于权责径行核定办理,并报局备查(自九十四年度起无须再报局备查)。

肆、办理原则

一、掌握用人需求,共同办理招募

(一)职训中心应主动与地方政府、就业服务机构、公(工)会团体等单位连系,以及留意求才网站、求才广告等求才讯息,并进一步洽用人事业单位掌握求才机会。

(二)合作之事业单位应为立案登记者,其招募工作之性质应不违反善良风俗,工作条件须符合劳动基准法规定,待遇薪给亦应在合理范围。

(三)新开幕厂商具新增人力需求或提供劳动条件、待遇薪资等较优事业单位列为优先合作办理对象,并避免与劳动条件不佳、流动率高之事业单位合作办理。

(四)职训中心应会同公立就服机构与事业单位订定招募计画(含招募时间、招募及雇用合理条件、工作内容等),并明订于合作契约及训练计画内。

(五)招募及招生对象之条件,需配合工作性质订定,除不得有不当限制外,并应保留适度比例之员额,优先录取中高龄等特定对象。

二、失业者推介

(一)为利用人事业单位甄选,就服中心应至少推介失业者人数达总签约人数百分之七十以上;除就业保险被保险之失业者仍应依规定进行职业训练咨询推介外,其它求职者得经简易咨询后,依个别实际状况提供适当职业训练咨询或径予推介甄选。

(二)就服中心得视实际状况优先以联合或项目方式办理事业单位征才活动,以提高推介成效。

(三)事业单位如有跨区招募之需求者,得由原辖区就服中心商请其它就服中心协助办理,推介成果纳入该协办中心推介统计,并副知原辖区就服中心。

三、训练之实施

(一)事业单位用人需求人数未达七人者,得于雇用一个月内累计满七人以上或整合相关职类人数并予开班训练。

(二)以日间密集(每周三十小时以上)、能协助失业者尽速就业为原则。

(三)训练方式如于职训中心自办或结合掌握用人需求并取得事业单位委托授权之其它训练单位办理者,其于事业单位实习之训练时数不得超过总训练时数之二分之一。

四、雇用承诺

(一)为保障就业机会,职训中心应与合作事业单位订定相关合作契约,其内容并须规定除学员中途离训或个人因素放弃外,事业单位应雇用经受训成绩合格之结训学员。

(二)事业单位承诺雇用就服中心推介失业者人数应达总签约人数百分之

三十五以上,未履行雇用比例者,或无正当理由拒绝雇用由就服中心推介者达推介人数百分之五十者,各中心得终止契约,并列为下次拒绝合作之单位。前述事业单位未达合理雇用比例,如不可归责于事业单位者(如就服中心推介人数不足或资格不符者),不在此限。

五、其它

(一)职训中心应负责招生文宣之审查。

(二)职训中心应审查招募学员之劳保资料,以确保失业者参与本项训练。

(三)职训中心应负责根据学员参训前之失业周期(分三十周(含)以内、三十一周至五十二周、五十三周(含)以上等三个区间者),分析结训学员结训时就业率,以及于训后三个月及六个月时调查追踪前期学员仍在原雇用事业单位就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上者之雇用稳定情况,并向本会劳工保险局稽核后一个月内,回报职训局各班次训后就业稳定情形成果报告(如附件一)。

(四)合作事业单位依契约雇用各梯次之结训学员于一个月内离职人数达

三成(含)以上,或训后三个月内离职人数达五成(含)以上者,职训中心就已签约尚未办理之班次拥有停止办理之权利,并纳为合作契约终止条件之一。

(五)掌握事业单位用人需求并取得事业单位委托授权之其它训练单位,得代表事业单位与职训中心签约合作办理。

(六)其它训练单位经本局评鉴训练绩效不合格或办训不佳者,得不列入合作对象。

(七)职训中心应协助符合申领训练生活津贴补助者办理相关事宜。

伍、训练经费

一、训练经费编列标准

(一)各班训练经费依学杂费、材料费、教师钟点费、学员劳保费及行政管理费等项目标准编列,如签约人数超过二十五人,惟实际开训人数未达二十五人时,其个人每人/时单价应重新计算,并依实际开训人数训练成本单价计支政府负担之训练费用。

(二)钟点费:每小时八○○元为原则,如需外聘师资其训练总时数在一

二○小时(含)以上者,外聘师资钟点费每小时最高不得超过一、六○○元,且以不超过课程总时数四分之一为原则;课程总时数在

一二○小时以内之短期训练班次,不受上述四分之一时数限制,但每班次师资个人钟点不得超过八小时。训练人数超过二十五人(含)以上者,术科得视实际需要,安排一位助教协助教学,其钟点费标准以每小时四○○元编列(职训中心内部老师依公立职业训练机构授课超时及兼课钟点费发给要点办理)。

(三)材料费:参照职训局订颁之养成训练各职类(班)之材料费标准乘以1.3倍列支;如属新增办职类者,参考相关训练职类之材料费标准估列。

(四)学杂费:以每人每小时十二元标准编列(支用于教材费、讲义费、印刷装订费、文具纸张费、招训宣导费、学员就业辅导费等)。

(五)行政管理费:以前三项实际费用总额百分之十五编列(支用于事务费、分摊水电费、行政人员加班费、学员辅导活动等与执行训练计画有关之行政管理费用等)。

(六)劳保费:比照公立职业训练机构受训学员劳保费标准编列(仅得支用于受训学员投保劳工保险费用)。

二、训练经费之负担原则

(一)职训中心负担百分之三十五,合作事业单位与参训学员共同负担百分之六十五;如于职训中心自办或掌握用人需求并取得事业单位委托授权之其它训练单位办理者,则职训中心负担百分之五十,合作事业单位与受训学员共同负担百分之五十。

(二)受训学员负担训练费用额度最高以不超过总训练费用三分之一为原则。

(三)职训中心应负担训练经费以辖区内每家事业单位同一年度内新台币

一○○万元整为上限;特定对象参训学员之训练经费不列计于该额度范围。

(四)受训学员如符合「就业促进津贴实施办法」认定之特定对象资格者及为急难救助户、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保护人身分者,其全部训练费用,由职训中心负担。

(五)如有特殊情况,依前项经费负担原则确实无法执行者,得项目报送职训局核定后办理。

三、训练经费拨付与核销训练单位应于各该班次结训后一个月内(年度底办理班次须于该年度结束前)检具收据或发票、训练计画经费表、学员名册、学员签到(退)表、成绩考核表、经费分摊表、劳保加保资料等文件办理。

陆、事业单位如符合「就业促进津贴实施办法」及「雇主雇用失业劳工奖助办法」规定,得申请雇用奖助津贴;惟办理本项训练计画训练期间均不得计入雇用期间。上开办法有关「二个月内」雇用期间之计算于训练期间时效中断,并自训练期满后,重新起算。另事业单位九十二年度接受本计画训练经费者,不得以该年度班次学员申请雇用奖助津贴。

柒、经费来源于就业安定基金编列之相关训练经费支应。

捌、管制考核

一、职训中心不定期以不预告方式访视查核,每一班次至少查访一次,对于成效不佳或需改善者,即以口头或书面要求限期改善并进行第二次查访,若未改善时,则依规定处理。职训局得不定期不预告访视相关单位推动本项计画执行情形。

二、本计画按月列管,职训中心应依规定格式于每月三十日前填报执行情形送职训局汇办(如附件二)。

玖、本计画奉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