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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9 生效日期: 2001-11-01
发布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发[2001]90号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通知如下:
  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其计算扣除20%费用的依据是每次收入额减除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的余额,即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800元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1-20%)
  准予扣除项目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  条“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的规定执行。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顺序与财产租赁一致。
  本规定从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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