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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标准化行政工作人员“四不准”工作纪律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5 生效日期: 2006-12-05
发布部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标委办[2006]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委机关各部(室):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标准化行政工作人员'四不准'工作纪律的规定》已经国家标准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五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标准化行政工作人员'四不准'工作纪律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标准化行政工作人员在标准化活动中的行为,确保标准化工作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特作以下规定,标准化行政管理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一、不准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包括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担任任何职务。此前已在有关技术委员会担任职务的,必须在本规定发布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辞去所担任的职务。
  二、不准收受标准制修订及标准科研项目的评审费、劳务费、咨询费等任何名义的报酬。原则上不参加标准审定会等技术会议,对确需参加的重要标准审定会,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三、不准在技术委员会设置及标准制修订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准利用工作之便索取和收受礼金(券)、高档礼品以及参加由工作对象支付费用的高消费娱乐、旅游等活动。
  各级标准化管理机关要切实做好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本规定抄送各技术委员会,以接受监督。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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