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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审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31 生效日期: 1996-10-01
发布部门: 电力工业部
发布文号: 电建[1996]462号

  (1996年7月31日 电建[1996]462号)
  为确保电力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大型发送变电设备物资运输的管理,规范运输市场,保证电力建设工期,控制工程造价,电力工业部制定了“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见附件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大件成立运输企业资质审查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资审办),挂靠在建设司。

  二、部物资局归口管理电力系统日常大型发送变电设备物资的运输工作。根据需要,负责召集重大项目所需大型设备的专项运输协调会,对运输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积极推行招投标制度,并对运输合同进行鉴证。

  三、承担大型发送变电设备物资运输的企业,必须申报并领取由部审批颁发的《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证书》,方可承担运输业务。鉴于电力系统大型发送变电设备物资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承揽运输业务后,不得转让。

  四、不具备能力和未领取《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承揽电力系统运输业务。各工程项目单位,也不得随意委托未持有《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运输业务。

  五、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平等有序的竞争机制,大件运输业务必须实行招投标制。

  六、今后,工程项目单位凡不执行本通知精神,随意委托运输业务,发生运输事故造成损失或运输费用超出概算的,要追究项目法人和主管部门的责任,除损失自负外,超出的不予调概,问题较大的,要进行审计。

  七、《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副本两种。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叠式。对已颁发资质证书的运输企业,由资审办不定期登报公告并定期复审。
  资质审查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

  八、请申请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的单位将“资质审查申请表”填好,并备齐有关资料,于8月30日前报送部资审办。
附件一: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大型发送变电设备、物资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电力运输市场和企业行为,保障大件运输企业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结合电力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承揽电力系统大型发送变电设备、物资运输业务的运输企业均执行本办法(大件运输的概念见注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运输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产状况和技术装备等。

  第四条 电力工业部设大件运输企业资质审查领导小组,下设资质审查办公室,归口管理资质审查工作。

  第五条 凡在电力系统从事大件运输的企业,必须按本办法提交电力工业部大件运输企业资质审查领导小组申请颁发资质等级证书,方可申请承揽大件运输工作。其运输合同须经电力部物资局进行鉴证。

 

第二章 运输企业分类
  第六条 大件运输企业按经营实力和承运货物(外型尺寸与重量)能力,分为运输总承包企业和运输承包企业(各分为甲级、乙级)。

  第七条 运输总承包企业,指能为电力建设项目单位所需的设备物资运输提供全方位服务,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较高,技术装备齐全,固定资产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运输企业。应具有铁路、公路、水路运输方面的专职管理人员,必须配有桥梁、起重、机械工程师,装载加固和安全动行,保险索赔等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具有运输方案的勘察设计、运输实务的组织管理、运输方式(包括铁路、公路、水路)的综合应用、运输技术的开发应用、运输业务的咨询监理等能力。

  第八条 运输总承包甲级企业,是指除具备第七条款要求外,能够综合应用铁路、公路、水路的运输方式,独立承担运输“长度在40米及以上,宽度在6米及以上,高度在5米及以上,重量在300吨及以上”的货物。

  第九条 运输总承包乙级企业,是指除具备第七款要求外,能够综合应用铁路、公路、水路的运输方式,独立承担运输“长度大于30米(含30米),小于40米;宽度5.5米(含5.5米),小于6米;高度大于4.4米(含4.4米),小于5米;重量大于200吨(含200吨),小于300吨”的货物。

  第十条 运输承包企业,是指能为电力建设项目单位所需的设备物资运输提供阶段性或部分服务的,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较高,有必备的技术装备,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运输企业,应具有专长(铁路、公路、水路)运输方式的专职管理人员,必须配有桥梁、起重、机械、装载加固、安全运行和保险索赔等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还应具有运输方案的勘察设计、运输实务的组织管理、运输方式的分项应用等能力。

  第十一条 运输承包甲级企业,是指除具备第十条款要求外,能够分项应用(铁路或公路或水运)运输方式,独立承担运输“长度大于20米(含20米),小于30米;宽度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5米;高度大于3.8米(含3.8米),小于4.4(含4.5米),小于5米;高度大于3.8米(含3.8米),小于4.4米;重量大于100吨(含100吨),小于200吨”的货物。

  第十二条 运输承包乙级企业,是指除具备第十条款要求外,能够分项应用(铁路或公路或水路)运输方式,独立承担运输“长度大于14米(含14米),小于20米;宽度大于3.5米(含3.5米),小于4.5米;高度大于3米(含3米),小于3.8米;重量大于50吨(含50吨),小于100吨”的货物。

 

第三章 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的运输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资质申请报告;
  2.企业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证件;
  3.企业技术装备,财务报告,经营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4.企业的组织结构,质保体系;
  5.企业完成的运输工作业绩资料;
  6.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四条 运输总承包企业和运输承包企业的资质实行申报和审批制度。申报由本单位填写“电力系统大件运输企业资质审查申请表”并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资质审查办公室,部资质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审批。

  第十五条 经审查合格的运输企业,由部资质审查领导小组颁发《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证书》。《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副本两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新设立的运输企业,其资质等级应由低级定起。

  第十七条 运输企业按照《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证书》所核定的运输承包业务范围进行经营业务活动。

  第十八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后三个月内,应向资质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注销手续,并根据本规定重新申请企业资质。

  第十九条 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发生一个月内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租、转让、出卖或复印《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章 资质证书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将资质审查申请报告,按隶属关系由主管机关签署意见后,报电力工业部大件运输企业资质审查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资质证书实行动态管理。运输企业发生翻车、沉船等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设备物资损失的,除按合同规定赔偿外,将取消运输资格;对不按合同期要求延误建设工期的,将降低其运输资质等级。

  第二十三条 资质证书级别实行升降制度,每两年随工商注册年检进行一次复核。如发现单位任务,性质变更或达不到所持证书的级别条件的,须按本规定的经程序降低或注销其证书。如因条件变化要求提升证书等级的,需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电力部资审办。

  第二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领取资质证书的运输企业,不得承揽电力系统大型发送变电设备物资的运输业务,电力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运输业务。

  第二十五条 已领取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为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证书和图签,不得超越核定的范围承揽运输业务,违者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直至吊销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注释:大件运输
  大件运输包括超限和超重两个方面。
  超限设备(货物)是指装载轮廊尺寸超过车辆限界标准;超重设备(货物)是指车辆总重量对桥梁的作用超过设计活载。
  火力发电设备中的发电机定子、转子、锅炉汽包、不冷壁、除氧水箱、高低压加热器、大板梁等,水力发电设备中的转轮、上下机架、转子、定子、主轴、座环、导水、机构、闸门启闭机以及主变、厂用变、联络变、电抗器、变压器及高压电气设备等均为超限或超重设备。
  凡承运上述设备(货物)亦称为大件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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