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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大连地区卷烟市场经济秩序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8 生效日期: 2001-06-08
发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1]39号

为整顿和规范大连地区卷烟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走私卷烟、非法运输卷烟及非法渠道流入卷烟等违法活动,避免国家税收流失,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地区卷烟市场进行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商标卷烟行为,坚决取缔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地下工厂”和销售、窝藏假冒商标卷烟的“黑窝点”。

  二、严格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以及个人一律不得无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凡已取得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其零售的卷烟应在当地的烟草批发企业进货。违者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严禁经营假冒商标卷烟、走私卷烟和非法渠道流入的卷烟。凡贩运、经营、窝藏假冒商标卷烟、走私卷烟和非法渠道流入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全部没收,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零售户,非法经营走私烟、假烟、非法渠道卷烟或在经营活动中明零实批的,除按相关法律处罚外,将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在大连地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任何形式的卷烟交易市场。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要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清理、取缔各类市场内违法经营卷烟业务的摊群。

  六、凡大连地区烟草系统销售的卷烟,一律加贴监销防伪标识。销售未加贴监销防伪标识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七、运输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无证运输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涉嫌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交通工具(含特种用途车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并由公安部门扣押。

  八、为非法经营卷烟活动提供仓储、运输、邮寄、伪证等,一经查实,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案值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凡经营合法进口卷烟、免税烟的企业,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并按规定的渠道进货。无许可证擅自经营进口卷烟、免税烟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卷烟市场工作的领导。烟草专卖行政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共同管理好大连地区卷烟市场。

  十一、违反本通告,干扰、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广大群众应积极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揭发、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有功人员将按有关规定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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