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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04 生效日期: 1996-06-04
发布部门: 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副省级城市规委、规划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省(市、区)局,机场,飞行学院: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的机场周围不断出现超高建筑物,使机场净空条件受到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危及飞行安全,形成安全隐患,降低了机场使用条件,影响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为加强机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环境,现通知如下:
  一、保护机场净空,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必须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认识这一问题,要根据(城市规划法)、《民用航空法》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努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坚持杜绝人为破坏机场净空的行为和现象。

  二、机场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机场发展规划纳入城市规划,切实发挥城市规划对保护机场运行环境的调控作用。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批的机场总平面规划及其净空障碍物限制图,严格界定净空区的保护范围,并将其划入城市规划区,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

  三、各机场管理机构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认真组织编制机场总平面规划及其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各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参与此项工作。凡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批的机场总平面规划及其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审批后30日内将有关文件、图纸和资料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尚未报送的,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必须补报。尚未审定总平面规划或因改(扩)建等原因需要修订、调整总平面规划的单位,务必抓紧会同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同时要将目前机场运行所需净空障碍物限制图上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或地区管理局审批后,报送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机场净空保护区,是保障飞行安全,直接关系城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特殊地域,必须实行严格的规划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机场的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新建、迁建、改(扩)建活动,都必须报经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如该建筑物或构筑物超过了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审查批准前必须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机场管理机构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负责提出允许建设及条件或不允许建设的意见,并于15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严禁在机场净空区范围内修建《民用航空法》禁止修建的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

  五、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于机场净空区范围内建设活动监督检查,凡在机场净空区范围内从事违法建设活动的,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依法严肃查处。今后,各地在开展《城市规划法》、《民用航空法》执法检查法,要把保护机场净空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凡是由于管理不严,导致净空区域内出现障碍物,致使机场净空条件遭到破坏者,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建设部
中国民航总局
199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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