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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禁止监狱以任何形式接受罪犯及其家属捐赠钱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10 生效日期: 1996-05-10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法通[1996]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由于部分监狱经济困难,监狱生产和监管设施维修的资金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少数省区的个别监狱采取了接受罪犯家属自愿捐助钱物的方法,筹措资金和建筑材料,用于监狱生产和监管场所的维修,并给予捐赠钱物的罪犯以一定的奖励。尽管这一问题只在个别单位发生,但其性质是严重的,影响是很坏的,必须坚决禁止。根据部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禁止监狱接受罪犯及其家属捐赠钱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其性质和基本任务均不同于社会企业。监狱在执行监管改造罪犯任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监狱法》等有关法律,不仅是在执行刑罚的各个环节上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在开展监狱经济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时也必须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国家已经把监狱干警的工资、罪犯的生活费以及监狱狱政设施建设、维修费用列入国家预算,并由各级政府财政拨款解决。监狱在工作中遇到自身难以克服的经济困难,应当通过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党委和政府加以解决。监狱采取接受罪犯及其家属捐赠钱物,筹措资金解决监狱经济困难的做法是违法的、错误的,不仅会直接影响对罪犯执行刑罚的严肃、合法和公正,而且会给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带来恶劣影响。

  二、本通知再次重申,严格禁止监狱以任何形式接受罪犯及其家属捐赠钱物。对今后再发生此类问题的,无论是集体决定还是领导个人意见,均要给予监狱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以严厉的行政处分。

  三、各地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的纪律检查部门,要对本地区是否存在监狱以各种形式接受罪犯及其家属捐赠钱物问题,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对通知下发前已发生此类问题的,要对主要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对已经接受的钱物,能退还的一律退还捐赠人;对向监狱捐赠钱物的罪犯给予计分奖励的,在呈报减刑意见时应当扣除因向监狱捐赠钱物所获奖励的分值。

  四、罪犯自愿捐赠钱物,支援灾区或国家重点建设,支持希望工程等社会福利事业,不属于本通知禁止范围。今后,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一般不开展这类捐赠活动。

  五、各地劳教机关也要坚决禁止以任何方式接受劳教人员及其家属捐赠钱物,并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清查。
  请各地司法厅(局)将本通知迅速传达到所属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劳教所,并认真督促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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