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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公证统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15 生效日期: 1994-12-15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全国公证统计工作在反映和总结公证工作发展状况,指导和推进公证各项业务开展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为领导机关科学决策及管理提供了依据。为做好统计工作,各地公证管理部门做了许多工作,从今年上半年情况看,公证统计报送情况较好的省(区、市)有:辽宁黑龙江福建四川山东内蒙古宁夏北京河北广东贵州天津等,但是,有少数省不重视统计工作,延误报送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全国公证统计汇总工作。
   为了尽快实现司法行政统计工作“全面、准确、及时、方便”的目标,充分发挥信息、咨询及统计监督的作用,为领导机关科学决策和管理服务,今年以来,根据部领导的要求和意见,司法部先后下发了司发通(1994)032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意见》通知”;司办字(1994)51号“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意见》的几点说明的通知”;司办字(1994)83号“关于临时调整和及时报送12月份统计月快报和第四季度季快报的通知”等文件,这些都为我们作好公证统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公证统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计工作要坚持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的领导要亲自抓,作为进行宏观管理调控和公证业务指导的重要参数依据,因此各级公证管理部门要设专人负责公证统计工作,公证统计工作设在司法厅(局)办公室的,公证管理部门也同时要掌握有关公证的各项统计数字和资料,并及时上报部公证司。

  二、各地要按时将公证统计报表(月快报表为次月10日前;半年报表为7月15日前;全年报表为次年1月30日前)报送公证司。为提高工作效率,有关公证主要业务数据的月快报,可以通过电话或电传等快捷方式逐级上报。

  三、从今年12月份开始,公证月快报数分为:公证处总数;其中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公证处和公证处派出机构数,除在公证处总数中列入外,还应单独统计;国内公证数分为经济民事两类;涉外公证及涉港公证、涉澳公证、涉台公证分别报送办证总数;公证工作人员除上报总数外,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数需分开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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