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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在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08 生效日期: 1994-12-08
发布部门: 电力工业部
发布文号: 电建[1994]768号
  为加强电力工程管理、保证施工安全,提高工程质量,经研究,决定在概算编制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计列施工安全措施补肋费,监理费、焊口检验增加费等项费用,以上计费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关于在概算编制中计列施工安全措施
       补助费、监理费、焊口检验增加费的计费办法
  为加强电力工程管理、保证施工安全,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字(1985)352号文规定和(89)建标字248号文、(1993)建标897号文的精神,充分吸取各方面意见,经“技经中心”反复调研测算,在概算编制中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并按以下计算办法计列:
一、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
  根据部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为加强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证安全规程规定的措施得以实施,决定在电力工程中计列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列入其他直接费项内,计列标准如下:(适用于新建与扩建工程)
  火电工程:每千瓦计列1.5元,用于主厂房、烟囱、水塔等作业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增加的安全设施。费用由工程主管局统筹掌握分配使用。
  变电工程:500千伏变电工程 10万元
       330千伏变电工程  8万元
       220千伏变电站   5万元
  送电工程:220千伏及以上线路,10公里以内1万元,每增加1公里增加500元。220千伏以下送变电工程参照执行。
二、工程监理费(指导中准价)凡实行监理的电力工程项目可根据需要在概算中计列监理费、参照国家物价局及建设部文件的精神,结合电力工程的具体情况,拟定指导中准价如下:
  1.监理费用按监理人员的人月计取时,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数,监理费用标准可采用以下指导中准价:
  总监理师、副总监理师 每人月6500元
  高级职称监理师    每人月5500元
  中级职称监理师    每人月4500元
  2.监理费用按工程规模计取时,对全过程全面监理的电力工程监理费用(不包括对工程项目实行管理的内容),可参照以下指导中准价水平列入概算,并于签订监理合同时按双方商定的监理范围和具体监理费用核定。
  火电工程:
  2×80万千瓦及以上   1000~1200万元
  2×50万千瓦~66万千瓦 800~1000万元
  2×30万千瓦~36万千瓦 600~800万元
  2×20万千瓦      300~500万元
  2×10~12.5万千瓦  200~300万元
  2×5万千瓦      100~200万元
  当为一台机组时,上述额度乘以0.7,机组超过两台时,每增加一台增加30%。
  变电工程
  新建500千伏变电站 80~120万元
  新建330千伏变电站 50~80万元
  新建220千伏变电站 20~50万元
  扩建变电站视工程内容参照上述标准商定。
  送电工程:
  500千伏线路 每10公里 5—10万元
  330千伏线路 每10公里 4—7万元
  220千伏线路 每10公里 3—5万元
  220千伏以下工程参照执行。
三、焊口检验增加费
  焊口检验费应计列在定额内,由于对焊口检验要求提高,在概算定额及预算定额还未列入这项内容之前,暂在其他直接费内单独计列焊口检验增加费,其计费标准如下:
  2×60万千瓦亚临界120万元;超临界140万元
  2×50万千瓦亚临界100万元;超临界120万元
  2×30万千瓦     70万元
  2×20万千瓦     50万元
  2×10万千瓦     30万元
  2×5万千瓦      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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