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电建[1994]768号
为加强电力工程管理、保证施工安全,提高工程质量,经研究,决定在概算编制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计列施工安全措施补肋费,监理费、焊口检验增加费等项费用,以上计费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关于在概算编制中计列施工安全措施
补助费、监理费、焊口检验增加费的计费办法
为加强电力工程管理、保证施工安全,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字(1985)352号文规定和(89)建标字248号文、(1993)建标897号文的精神,充分吸取各方面意见,经“技经中心”反复调研测算,在概算编制中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并按以下计算办法计列:
一、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
根据部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为加强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证安全规程规定的措施得以实施,决定在电力工程中计列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列入其他直接费项内,计列标准如下:(适用于新建与扩建工程)
火电工程:每千瓦计列1.5元,用于主厂房、烟囱、水塔等作业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增加的安全设施。费用由工程主管局统筹掌握分配使用。
变电工程:500千伏变电工程 10万元
330千伏变电工程 8万元
220千伏变电站 5万元
送电工程:220千伏及以上线路,10公里以内1万元,每增加1公里增加500元。220千伏以下送变电工程参照执行。
二、工程监理费(指导中准价)凡实行监理的电力工程项目可根据需要在概算中计列监理费、参照国家物价局及建设部文件的精神,结合电力工程的具体情况,拟定指导中准价如下:
1.监理费用按监理人员的人月计取时,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数,监理费用标准可采用以下指导中准价:
总监理师、副总监理师 每人月6500元
高级职称监理师 每人月5500元
中级职称监理师 每人月4500元
2.监理费用按工程规模计取时,对全过程全面监理的电力工程监理费用(不包括对工程项目实行管理的内容),可参照以下指导中准价水平列入概算,并于签订监理合同时按双方商定的监理范围和具体监理费用核定。
火电工程:
2×80万千瓦及以上 1000~1200万元
2×50万千瓦~66万千瓦 800~1000万元
2×30万千瓦~36万千瓦 600~800万元
2×20万千瓦 300~500万元
2×10~12.5万千瓦 200~300万元
2×5万千瓦 100~200万元
当为一台机组时,上述额度乘以0.7,机组超过两台时,每增加一台增加30%。
变电工程
新建500千伏变电站 80~120万元
新建330千伏变电站 50~80万元
新建220千伏变电站 20~50万元
扩建变电站视工程内容参照上述标准商定。
送电工程:
500千伏线路 每10公里 5—10万元
330千伏线路 每10公里 4—7万元
220千伏线路 每10公里 3—5万元
220千伏以下工程参照执行。
三、焊口检验增加费
焊口检验费应计列在定额内,由于对焊口检验要求提高,在概算定额及预算定额还未列入这项内容之前,暂在其他直接费内单独计列焊口检验增加费,其计费标准如下:
2×60万千瓦亚临界120万元;超临界140万元
2×50万千瓦亚临界100万元;超临界120万元
2×30万千瓦 70万元
2×20万千瓦 50万元
2×10万千瓦 30万元
2×5万千瓦 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