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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西藏石油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汽、柴油批发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4 生效日期: 2000-07-10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藏价管字[2000]63号

中油集团西藏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石油公司供应系统外指导性批发价通知如下:
  一、石油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批发价:批零差率在不低于5.5%的基础上,加上批发点到加油站的运杂费,由供需双方本着互利互让的原则合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二、汽、柴油批发价=零售价×(1-批零差率)

  三、此价格自二000年七月十日起执行。

  四、《关于石油总公司供应系统外加油站批发价格的批复》(藏价管字(1998)第124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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