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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4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8 生效日期: 2003-12-18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军区
发布文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人武部:
  为做好我省2004年度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与接收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的改革,今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的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士官;调整精简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兵(含成建制撤销和改编为预备役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兵)。对提前退伍的义务兵,在其《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备考”栏中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对提前退役士官,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成建制撤销及改编为预备役部队的转业士官从2003年11月底开始接收,2004年1月底结束。对11月份离队的转业士官,要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的转业计划,由军队各大军区级单位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集中交接,安置任务随2004年春季交接计划一并部署。转业士官仍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移交计划与有关部队统一移交,档案交接时间从2004年1月10日开始,2月底结束。批准转业时间统一填写为2004年4月1日。转业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后,3个月内不报到的,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在2004年7月底前将其档案退回原部队。

  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的形势,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2004年度退伍安置工作面临新的形势,一是军队进行编制体制改革,地方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任务更加繁重;二是随着新成长劳动力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加快,城镇总体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三是由于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及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更加困难。对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增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安置工作的领导,强化政府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现行安置政策法规。确保2004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二)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力度。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将所辖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要进一步完善安置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安置工作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各级人事、财政、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安置工作;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订安置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社会公益事业等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岗位应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机关、事业单位缺工勤人员岗位,原则上应安置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数量;对转业士官、立功受奖退役士兵等重点安置对象应优先和较好安置。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任务。
  (三)深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安置工作力度,在继续贯彻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和省、地(州、市)、县(市、区)三级负责、以县(市、区)为主的安置办法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81号)精神,在总结和学习试点县(市)安置改革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调查研究,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改革计划和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向纵深发展。要继续抓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示范点,使安置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各级人民政府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按照《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的规定和要求,合理安排安置经费,及时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确定的改革试点比例列入财政预算。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及时交纳有偿转移金。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并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02)20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社区服务企业(单位),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5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为退役士兵办理了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从事社区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劳动保障部门认可,3年内免征营业税。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安置部门批准之日起,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其保管。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接收管理。城镇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符合条件报考国家公务员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应优先考虑。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应积极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服务。
  (四)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进一步加大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的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开发使用规划和实施方案,有组织、有计划地逐步把军地两用人才推向劳动力市场。对从事农业生产的退役士兵,有关部门应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安排,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进行逐户走访,对立功和伤病残军人要进行重点走访,在生产、生活和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帮助解决。对家庭遭受自然灾害和生活困难的退役士兵,各地在安排救济粮和救济物资时要给予优先照顾,切实保证他们回乡后的基本生活。
  (五)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政策性强,各地要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拒不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同时责令限期完成安置任务;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地方、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不能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市、区),取消其参与“双拥”模范城(县)的评比资格。
  各级政府对提前退役士兵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按时接收,纳入2004年安置计划。其中,对服现役满1年的退役义务兵,按照服现役期满退役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安置;对服现役满9年的退役士官,按照服现役满10年以上退役士官的有关规定安置。
  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起,就视为已经安置。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对已安排落实单位的,在接到安置部门发出分配通知后,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不办理安置报到手续的,取消其安置资格,将其档案转本人(配偶)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按待业人员对待。对用人单位已经接收的退役士兵,不按时报到的,接收单位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各级安置部门要加强安置工作的勤政、廉政建设,及时将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安置程序、安置对象、安置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为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竞争能力,各地可继续推行考试和考绩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择优安置,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加强社会宣传,搞好培训教育
  各地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的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并为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鉴定,对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各地在加大培训经费投入的同时,要本着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培训工作收到实效。对农村退役士兵,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适用技术培训,充分发挥其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各地要针对复员士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流动性大,安置地与生活地、择业地分离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同时要紧密联系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深入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要通过组织召开欢迎会、座谈会,有针对性地进行就业形势教育、安置政策教育、择业观念教育,引导退役士兵树立符合市场经济的择业观念。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各种宣传形式,结合国防教育和开展“双拥”工作,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自觉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确保圆满完成2004年度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任务。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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