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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粮油购销政策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5-04 生效日期: 1991-05-04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根据1990年7月24日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购销工作的决定》和1991年1月12日国务院《关于调整粮食购销政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粮油购销调财务包干问题。为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国务院决定,1991至1992年度,中央对地方粮食包干指标,按1990年度计划略加调整,并取消非农业销售每年递增1.5%、省间“议转平”大米调拨的指令性计划和销区调入每公斤大米增加3分补贴的规定。
  据此,中央核定地方粮食财务包干总金额时,要在1990年包干计划基础上相应调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粮油加价款和差价款包干指标。

  二、关于压缩平价粮油销售问题。各地应按国务院《关于调整粮食购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积极压缩平价粮油销售,以减少国家平价粮油购销平衡的差额和财政补贴的负担。压销结余的财政补贴(加价款、议转平差价款、粮食价差补贴、议转平价外补贴等)应全部用于解决粮食企业亏损和财政应补未补的挂帐,不得挪作他用,否则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回加价款和议转平差价款。

  三、关于食油财务包干问题。国务院决定,从1991年度起,平价食油销售只保城镇居民口油和军供用油。据此,中央对地方已实行食油购销调和加价款包干办法的地区,从1991年度起,一律停止执行。

  四、关于国家专项储备粮油有关财务问题。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必须是在完成1988至1990年国家定购、议转平、“中转地进口”任务后,从农民手中收购的新粮(油),1991年3月末的议价粮(油)库存不得低于1990年3月末数。此项储备粮的全部贷款利息(食油为统购价贷款部分),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他储备费用由中央财政每年每公斤补给8分钱。中央财政拨补的贷款利息和费用全部计入粮食企业盈亏,不准挪作他用。

  五、关于建仓资金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购销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八五”期间每年建100亿斤粮食仓库及4亿斤油罐,其中40%部分为国家储备库和周转库,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的基建投资中解决;
  60%的部分为简易仓库,所需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利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中央财政负担的利息,由中央财政按核定的贷款额、现行优惠利率及平均占用一年半计算,包干给地方,待建库任务完成后进行清算。建仓资金贷款的还款来源包括由地方财政拨给的简易建筑费的60%、正常周转库存超储补贴的30%、集中的企业折旧基金、生产发展基金以及议价粮油经营利润的一部分等。具体有关问题按1991年4月19日商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八五”期间新建简易粮食仓库和油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六、关于改进粮食财务管理办法问题。为贯彻粮食财务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粮食主管部门的宏观调控手段,使财政补贴同粮油购销存业务相衔接,省、地间的调拨经营费、运费、简易建筑费,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与粮食部门共同管理,不要下放到地、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部门直属公司的财务收支,由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按有关规定,凡应由地方承担的粮食政策性补贴,必须纳入财政预算,不得留有缺口,造成新的挂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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