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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报第五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安置建房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29 生效日期: 1994-07-29
发布部门: 解放军总政治部民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ぉ,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
  自1990年审报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下同ぉ安置建房计划以来,又有一批干部离休退休,需纳入计划建房安置。经与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研究,确定今年审报第五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建房计划。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报对象1994年8月底前下达离退休命令未报安置建房计划的干部,列入第五批安置建房计划。离休干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ぉ171号文件规定的移交范围审报。
  在高原、沙漠、海岛等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在职师职以上干部(含相当职级的专业技术干部ぉ,在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或退休年龄的前三年,本人同意,可提前审报第五批安置建房计划。计划审定后原则上不得变动安置地点。边远艰苦地区的划定范围,按照劳动人事部劳人科局(1983ぉ064号和总后勤部财务部(1990ぉ财标字第153号文件规定掌握。
  军职以上退休干部未纳入第四批安置建房计划的,均要审报第五批安置建房计划。
  患狂躁性精神病和夫妻双方是军人、一方离退休需易地安置的,暂不报安置建房计划。未下达离退休命令的(除在高原、沙漠、海岛等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外ぉ,不得纳入这批安置建房计划。

  二、安置去向离休干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ぉ1号和国发(1984ぉ130号文件规定执行。退休干部,按照民政部、总政治部等七个部(1993ぉ政联字第6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师职退休干部回内地安置的,要给予适当照顾。夫妻双方是军人的与夫妻一方是军人的同样对待。各地区不得另行制定接收安置条件。

  三、建房方式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方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国办发(1991ぉ9号文件规定执行。建房方式在审定安置去向时一次确定,以后不再变动。
  就地安置的住房由军队修建的,由各大军区级单位(以下简称大单位ぉ政治部干部部同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商定。就地安置的住房由政府修建的和易地安置的住房由军队修建的,由干部所在的师(旅ぉ级以上单位同安置地地区级(含北京天津上海郊区县ぉ以上民政部门商定。
  对在高原、沙漠、海岛等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方式,要统筹考虑,相对集中,优先安排。

  四、审报方法
  (一ぉ安置对象属就地安置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ぉ内易地安置的,军队大单位在省内指定一个级别最高的单位牵头,于10月15日前将本系统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审定表》、《军队退休志愿兵安置登记表》(以下分别简称《审定表》、《登记表》,各一式五份ぉ送省级民政部门。
  跨省易地安置的,由各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于10月15日前将《审定表》、《登记表》(一式五份ぉ送有关省级民政部门。安置人数较少的,可委托省军区政治部代办 。
  (二ぉ部队在向省级民政部门送《审定表》、《登记表》时,要附符合安置去向规定的证明材料,如入伍通知书或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复印件,或单位证明信等。
  (三ぉ省内的具体审报方法,由省级民政厅(局ぉ和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ぉ政治部商定。
  (四ぉ军职退休干部的《审定表》(一式四份ぉ于10月底前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审批。
  (五ぉ军地审报工作于11月底前结束。省级民政部门和军队大单位政治部于12月15日前将各种报表分别报送民政部安置司和总政治部干部部。

  五、审报要求
  第五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人数较多,职级较高,其安置去向又作了一些政策调整,审报中将会遇到一些新问题。军队各级政治机关和政府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力量,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各部队要学习有关政策规定,搞好宣传解释,深入细致地做好老同志的思想工作,取得他们的支持与配合。在确定安置去向和建房方式时,要充分听取安置对象的意见。在填报《审定表》、《登记表》时,要认真细致,准确无误。军地在审定安置计划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政策规定。
  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门要搞好协调,为有关部队提供方便。军地有关业务部门要互相配合,大力协作,确保审报工作按时完成。
  
附件:1.第五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建房计划审报说明;
2.第五批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安置建房计划统计表(一至五ぉ;(略ぉ
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审定表、退休志愿兵安置登记表;(略ぉ
4.第五批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花名册。(略ぉ

  附:第五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建房计划审报说明
  1.第五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在部队驻地的县、市(不含三个直辖市所辖的县ぉ内安置的为就地安置;跨县、市安置的为易地安置。
  2.审报对象中,夫妻双方是军人,一方在职、一方离退休,就地安置的,应纳入安置计划;易地安置的,离退休的一方职务高且需建房,可纳入安置计划。纳入计划后,安置地点不再改变。
  3.跨省易地安置的,远离军队大单位机关的省,也可由大单位在一省内指定一个师级以上单位归口办理。
  4.退休志愿兵的审报方法,按离退休干部的程序办理。军队内部的登记审定工作,由各级司令部门负责。《登记表》归口由政治部门送地方民政部门。同时,由大单位司令部军务部报送总参军务部一份。
  5.《审定表》所附的安置去向证明材料,根据安置条件附一种即可,向省级民政部门送《审定表》时中附一份。
  6.《审定表》中的“原部职别”填写部队番号及职务;“军级单位审批意见”的盖章,使用番号印章。就地安置的和省内易地安置的,“军队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审批意见”,可由指定的牵头单位代批。在省内本系统无军级单位的,“军级单位审批意见”,可由师(旅ぉ政治部审批。对易地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审定工作,安置部门应集中时间,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7.各省的审定工作务于11月底前结束。省级民政部门与军队各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或指定的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ぉ对安置地点和建房方式共同审定后,由民政部门将签署审批意见的《审定表》、《登记表》和《花名册》(各一式二份ぉ退部队有关部门,并分别填写《第五批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安置建房计划联审统计表》(表三、表四ぉ,加盖军地单位公章(军队大单位远离省会的,可由大单位指定的牵头单位政治部或省军区政治部盖章ぉ,以示负责。凡军队和武警部队承建住房的离退休干部,统计入《第五批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安置建房计划联审统计表(军队承建ぉ》内;凡地方承建住房的离退休干部(包括自建、自购住房、维修扩建私房、家属单位代建住房的和不需建房的ぉ,统计入《第五批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安置建房计划联审统计表(地方承建ぉ》内。
  8.省级民政部门和军队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在12月15日前,将《第五批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安置建房计划综合统计表》(表一、表二,一式三份ぉ和军地联审统计表(表三、表四,一式一份ぉ,分别报民政部安置司和总政治部干部部。军队各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将《艰苦地区的第五批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安置建房地点分布统计表》(表五,一式两份ぉ报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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