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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03年烤烟生产收购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0 生效日期: 2003-06-20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3]5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2003年烤烟生产收购目标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贵州省2003年烤烟生产收购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为实现烤烟生产控制总量、提高质量、改善结构、增加效益的目标,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抓好2003年烤烟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2]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省的奖励范围是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

  二、评分标准。总分设定100分,按4项指标评分。
  (一)完成收购计划85%以上(含85%)的,得25分;完成收购计划85%以下的,每欠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超计划收购的,不得分。
  (二)上等烟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考核指标的,得20分;达不到目标责任书考核指标的,每欠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三)上中等烟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考核指标的,得20分;达不到目标责任书考核指标的,每欠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四)收购等级合格率达到80%以上的,得35分;达不到80%的,每欠1个百分点扣3分;70%以下(不含70%)的,不得分。

  三、奖励标准。综合评分90分以上的为一等奖;85—89分的为二等奖;80—84分的为三等奖。奖金分别按每担上中等烟奖0.05元、0.04元、0.03元兑现。奖励资金由省烟草公司提供。

  四、考核依据。考核依据为各单位上报的烤烟收购报表。各单位上报收购报表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省烟草公司对各单位收购报表的真实性要进行严格审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除取消奖励、收回奖金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超计划收购或抢购毗邻地、州、市烟叶的,取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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